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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手续是什么?

来源:财安司法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司法鉴定的手续是什么?

     司法鉴定受理,实质上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鉴定委托方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鉴定委托协议。因此,鉴定受理过程必须按签定合同的内容要求,双方就有关鉴定的事项认真进行审查、协商。决定受理前,双方要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1.受理方查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听取委托方与鉴定相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但委托方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含检材、样本、样品等)的名称、来源、提取固定方法、产生的时间、数量、质量、性状、保存状况等。鉴定委托方要对鉴定材料来源的可靠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对每件(份)材料的来源情况予以说明并签名确认。受理方应逐一核实有关情况并对鉴定条件表明态度。  

  4.根据鉴定材料的状况共同商定鉴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上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应当采取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案件描述材料和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申请不被接受,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有关鉴定人名录中随机选择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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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专家鉴定的因素。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作为证据的文书。检查报告、检查检查记录、医疗状况信息、会计材料和其他文件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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