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问者:53303523c***时候:2014-03-24 21:40:15地址:潍坊
您好,我在衡宇租赁胶葛讼事中向法院供给一份与村委签定的衡宇租赁合同(合同的题名日期是2007年6月、村委思疑日期是2013年3月)、法院已向本来的村法人进行了法庭查询拜访,查询拜访属实。现原告(村委)向法院提付了字迹构成时候鉴定,两边已抽选了鉴定机构,村委向法院提付了几份鉴定样本,三份是2007年6月份的不是统一人书写的、也不克不及确认是统一只笔所写、不是统一种纸张,一份是2014年三月写的,法官让我们在质证笔录上签了字,请问如许可以进行鉴定吗?我们那时也向法官申明了一些贰言,但法官在质证笔录中没有记录。假如就如许提付鉴定了我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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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法律问答参谋
2019-06-17 01: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