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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16:17:55 | 来历: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史秀永
在审讯实践中,我们不时碰到一方当事人供给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对方当事人否定该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且两边均不争取字迹鉴定也不预付鉴定支出的环境。对这类环境的处置,一请安见认为该当进行字迹鉴定。但对字迹鉴定的争取应由谁来提出,鉴定支出应由谁来预付,却存在两种判然不同的不雅点。
第一种不雅点认为,应由对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由对方当事人预付鉴定支出;假如对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刻日内无合法来由拒不提出鉴定争取,也不预付鉴定支出的,则推定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第二种不雅点认为,应由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由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预付鉴定支出;假如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刻日内无合法来由拒不提出鉴定争取,也不预付鉴定支出的,则由其承当对己晦气的法律后果。
第一种不雅点的来由是,一方当事人提付了签有对方当事人姓名的书面证据后,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否定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则应由对方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贰言承当举证责任。第二种不雅点的来由是,对方当事人否定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时,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供给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需要其进一步完成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对这类环境的处置,不但该当从举证责任的寄义及举证责任分派的一般法则来阐发,并且该当从合同关系成立、生效、变动、消除、终止及撤消方面的举证责任承当来阐发。
1、从举证责任的寄义及举证责任分派的一般法则来阐发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划定:“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供给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以下简称证据划定)第二条划定:“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辩驳对方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供给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承当晦气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注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注释)第九十条也一样划定:“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辩驳对方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该当供给证据加以证实,但法律还有划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给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实责任确当事人承当晦气的后果。”民诉法注释第九十一条进一步划定:“人民法院该当遵照以下原则肯定举证证实责任的承当,但法律还有划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确当事人,该当对发生该法律关系的根基事实承当举证证实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动、覆灭或权力遭到波折确当事人,该当对该法律关系变动、覆灭或权力遭到波折的根基事实承当举证证实责任。”
上述法律及司法注释不但归纳综合了举证责任的寄义,并且明白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派的一般法则。举证责任包括行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成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寄义。行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主张有供给证据的责任;成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实责任的人承当晦气后果的责任。
行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该当供给证据;成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行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环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定与确信水平而不竭地在两边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成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看待证事实不成证实或注释时的风险分派情势,它不克不及在两边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
一方当事人供给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而对方当事人否定该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时,供给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只完成了行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完成成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时候的举证责任依然逗留在供给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名下,并没有转移到对方当事人名下。由于,对方当事人否定该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这仅仅是对供给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辩驳,而非本身提出的辩驳供给书面证据一方当事人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主张,也非对供给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求所进行的反诉。
对方当事人否定该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时,供给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依然处于不明状况,需要其继续实行举证义务、进一步完成举证责任,并经由过程字迹鉴定结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是以,当对方当事人否定该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时,该当由供给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不然,应由供给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当对己晦气的诉讼后果。假如让对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由其预付鉴定支出,这不但会违反举证责任分派的一般法则,并且会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对方当事人也是极不公允的。
2、从合同关系成立、生效、变动、消除、终止及撤消方面的举证责任承当来阐发
证据划定第五条第一款划定:“在合同胶葛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动、消除、终止、撤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发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该条司法注释不但划定了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生效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并且划定了主张合同关系变动、消除、终止、撤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消除及引发合同关系终止、被撤消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
一方当事人供给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非论是在主张合同关系的成立及生效,仍是在主张合同关系的变动、消除、终止及撤消,均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既然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该当承当举证责任,那末天经地义地应由其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而不该由对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证据划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还特殊划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刻日内无合法来由不提出鉴定争取或不预付鉴定支出或拒不供给相干材料,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法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该当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因而可知,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经由过程提出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等程序来完成。
一方当事人供给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对方当事人否定该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时,这时候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依然为供给书面证据的这一方,而非对方当事人。由于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供给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其主张的事实需要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假如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刻日内无合法来由拒不提出鉴定争取,也不预付鉴定支出,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法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该当由其对该案件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
3、由对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的法律后果
由对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假如鉴定的成果是该书面证据的签名并不是对方当事人所为,而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又以该书面证据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力,这时候案件的处置成果必定是裁定驳回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的告状。
经由过程字迹鉴定,假如该书面证据的签名并不是对方当事人所为而裁定驳回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的告状后,这不但会产生对方当事人预付的鉴定支出在本案中没法收回的后果,并且会发生对方当事人在另案中提起补偿诉讼的环境。这类做法,不但会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并且会华侈审讯资本,还会背反民事诉讼的立法目标。别的,假如让对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由对方当事人预付鉴定支出,这不但会纵容供给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模拟对方当事人的签名字迹进行子虚签名、滥用诉权的背法行动,并且会违反老实信誉原则,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假如一方当事人供给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对方当事人否定该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且两边均不争取字迹鉴定,也不预付鉴定支出时,则应指定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由其预付鉴定支出。假如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刻日内无合法来由拒不提出鉴定争取,也不预付鉴定支出,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法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该当由其对该案件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假如对方当事人拒不供给本身的签名字迹,不共同人民法院进行字迹鉴定,导致人民法院没法拜托鉴定部分进行字迹鉴定的,则该当遵照证据划定第七十五条的划定,推定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
(作者单元: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第一种不雅点认为,应由对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由对方当事人预付鉴定支出;假如对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刻日内无合法来由拒不提出鉴定争取,也不预付鉴定支出的,则推定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第二种不雅点认为,应由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由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预付鉴定支出;假如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刻日内无合法来由拒不提出鉴定争取,也不预付鉴定支出的,则由其承当对己晦气的法律后果。
第一种不雅点的来由是,一方当事人提付了签有对方当事人姓名的书面证据后,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否定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则应由对方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贰言承当举证责任。第二种不雅点的来由是,对方当事人否定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时,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供给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需要其进一步完成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对这类环境的处置,不但该当从举证责任的寄义及举证责任分派的一般法则来阐发,并且该当从合同关系成立、生效、变动、消除、终止及撤消方面的举证责任承当来阐发。
1、从举证责任的寄义及举证责任分派的一般法则来阐发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划定:“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供给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以下简称证据划定)第二条划定:“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辩驳对方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供给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承当晦气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注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注释)第九十条也一样划定:“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辩驳对方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该当供给证据加以证实,但法律还有划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给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实责任确当事人承当晦气的后果。”民诉法注释第九十一条进一步划定:“人民法院该当遵照以下原则肯定举证证实责任的承当,但法律还有划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确当事人,该当对发生该法律关系的根基事实承当举证证实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动、覆灭或权力遭到波折确当事人,该当对该法律关系变动、覆灭或权力遭到波折的根基事实承当举证证实责任。”
上述法律及司法注释不但归纳综合了举证责任的寄义,并且明白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派的一般法则。举证责任包括行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成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寄义。行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主张有供给证据的责任;成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实责任的人承当晦气后果的责任。
行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该当供给证据;成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行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环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定与确信水平而不竭地在两边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成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看待证事实不成证实或注释时的风险分派情势,它不克不及在两边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
一方当事人供给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而对方当事人否定该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时,供给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只完成了行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完成成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时候的举证责任依然逗留在供给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名下,并没有转移到对方当事人名下。由于,对方当事人否定该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这仅仅是对供给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辩驳,而非本身提出的辩驳供给书面证据一方当事人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主张,也非对供给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求所进行的反诉。
对方当事人否定该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时,供给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依然处于不明状况,需要其继续实行举证义务、进一步完成举证责任,并经由过程字迹鉴定结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是以,当对方当事人否定该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时,该当由供给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不然,应由供给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当对己晦气的诉讼后果。假如让对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由其预付鉴定支出,这不但会违反举证责任分派的一般法则,并且会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对方当事人也是极不公允的。
2、从合同关系成立、生效、变动、消除、终止及撤消方面的举证责任承当来阐发
证据划定第五条第一款划定:“在合同胶葛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动、消除、终止、撤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发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该条司法注释不但划定了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生效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并且划定了主张合同关系变动、消除、终止、撤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消除及引发合同关系终止、被撤消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
一方当事人供给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非论是在主张合同关系的成立及生效,仍是在主张合同关系的变动、消除、终止及撤消,均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既然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该当承当举证责任,那末天经地义地应由其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而不该由对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证据划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还特殊划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刻日内无合法来由不提出鉴定争取或不预付鉴定支出或拒不供给相干材料,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法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该当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因而可知,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经由过程提出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等程序来完成。
一方当事人供给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对方当事人否定该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时,这时候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依然为供给书面证据的这一方,而非对方当事人。由于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供给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其主张的事实需要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假如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刻日内无合法来由拒不提出鉴定争取,也不预付鉴定支出,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法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该当由其对该案件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
3、由对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的法律后果
由对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假如鉴定的成果是该书面证据的签名并不是对方当事人所为,而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又以该书面证据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力,这时候案件的处置成果必定是裁定驳回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的告状。
经由过程字迹鉴定,假如该书面证据的签名并不是对方当事人所为而裁定驳回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的告状后,这不但会产生对方当事人预付的鉴定支出在本案中没法收回的后果,并且会发生对方当事人在另案中提起补偿诉讼的环境。这类做法,不但会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并且会华侈审讯资本,还会背反民事诉讼的立法目标。别的,假如让对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由对方当事人预付鉴定支出,这不但会纵容供给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模拟对方当事人的签名字迹进行子虚签名、滥用诉权的背法行动,并且会违反老实信誉原则,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假如一方当事人供给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对方当事人否定该证据的签名系本身所为,且两边均不争取字迹鉴定,也不预付鉴定支出时,则应指定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提出字迹鉴定争取,并由其预付鉴定支出。假如供给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刻日内无合法来由拒不提出鉴定争取,也不预付鉴定支出,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法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该当由其对该案件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假如对方当事人拒不供给本身的签名字迹,不共同人民法院进行字迹鉴定,导致人民法院没法拜托鉴定部分进行字迹鉴定的,则该当遵照证据划定第七十五条的划定,推定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
(作者单元: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纂: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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