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 > 域外司法
英国最好证据法则的兴衰
2019-06-14 22:49:42 | 来历: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萌
最好证据法则是时期的产品。在中世纪,复制靠的是手抄,文书原件天然成为证据的最好显现体例。现代影印手艺等的成长使得复制件的切确度更有保障,法庭也愈来愈偏向于将复制件与原件仅在证实力上作辨别。最好证据法则履历了它的兴衰,但作为一种理念,即供给按照案件性质所要求的最好证据,对事实认定仍具有主要意义。
最好证据法则的发源
最好证据法则(Best Evidence Rule)是发源于18世纪的英国证据法中一项古老的证据法则。在中世纪,证言是法庭所接管的独一证据情势,文书被认为是传说风闻证据而不成采(当文书用以证实其所记录的详情时,因其发生于法庭以外而被归为传说风闻证据)。英国证据法学家Thayer认为,“最好证据”一词最早呈现于1700年首席年夜法官Holt的阐述中:“仅仅需要事物自己所能具有的最好证据”。而彼时的最好证据即是证人证言。跟着社会的成长,愈来愈多的机构组织以书面情势保留营业记实,当熟习相干记实的雇员没法出庭作证时,这些组织机构要求法庭采用书面记实取代证言。迫于这一实际给法庭带来的压力,营业记实成为传说风闻证据的破例,这也使得对最好证据法则的传统合用予以变通成为必需。
文书证据成为英法律王法公法院除证言以外可被主要采用的一个证据种类,文书以其所记录的详情来证实案件事实,这就对其自己的真实性提出了要求。文书证据的提出体例或证据方式包罗第一名证据与第二位证据,第一名证据凡是为文书原件,其最能反应签定文书时当事人的权力义务详情,因此是最好证据。
最好证据法则要求当事人在证实书证详情时提付书证原件,其所反应的不雅念是原始文字材料优于其复成品或按照其回想所作的口头陈说,以保障证据的正确性。有些法官认为,文书证据比拟证言是更好的证据种类,由于人的记忆会削弱,而文书一如其最初始的记实。英国证据法学家Gilbert认为,最好证据法则是第一个而且是最为超卓的有关证据的法则。
最好证据法则首要目标是确保法庭领受未经更改的原始证据,该法则在其降生的时期有着十分主要的意义。由于那时缺少周详的复制装备,文书的复制件年夜多是由相干人员亲手抄写的,包罗诉讼当事人的手抄件,轻易有子虚、不真实的详情。法庭也遍及认为,文字上的稍微变更有可能致使权力上的重年夜差别。
虽然Omychund v. Baker案中年夜法官Harwicke将最好证据法则视为证据允许法则,可是,现代证据法愈来愈偏向于将其作为解除法则,即当最好证据存在时,第二位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从本源讲,最好证据法则是规范可采性的法则,但在演化进程中逐步成为证实力法则。丹宁(Denning)勋爵在1969年的Garton v. Hunter案中曾提出:“这一古老的法则早已成为曩昔。就我所知,这一法则仍然连结的内在是假如一方当事人手中持有书证的原件,那末他必需将其付给法庭,而不克不及提付复制件即第二位证据。但我们不克不及将本身束厄局促于最好证据,我们该当答应所有相干的证据进入法庭,至于如许好欠好则是一个证实力问题而非可采性问题。”
最好证据的范围
最好证据法则的合用与文书的概念紧密亲密相干。当文书证据用于证实其所载详情时,最好证据法则才会合用;若用以证实文书自己的存在,则不强迫合用该法则。
文书原件并不是最好证据的独一情势,英国证据法将经挂号的文书副本及当事人的自认都被视作最好证据。就前者而言,有些私文性书证的原件依法须向法庭或其他当局机关挂号,那末法庭或其他当局机关签发的副本可视为原件。对后者,若当事人对私文性书证详情自认,则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必再供给文书原件,当事人自承认作为最好证据。
按照英国《1999年民事诉讼法则》第31.4条的划定,书证除包罗书写本外,还包罗丹青、照片、灌音磁带、计较机磁盘、微缩胶片、传真、光盘、电子记实等。但在实践中,最好证据法则仅合用于狭义的文书证据。在1982年的Kajala v. Noble案中,被告人被指控在索特沃产生的动乱进程中向差人抛掷物品。一位控方证人经由过程不雅看BBC新闻而指认被告人介入了此次动乱勾当。可是,因为BBC划定了影片原件不成带出公司,控方只提付了新闻录相带的副本,并被法庭采信。在上诉中,被告人主张,按照最好证据法则,控方应提付新闻录相原件,副本不该被采用。上诉法院认为,最好证据法则仅合用于“书写文书”,不合用于灌音带及影片。
这与美国证据法有显著差别,《联邦证据法则》第1002条明白划定:“为证实文字、灌音或拍照的详情,要求供给该文字、灌音或拍照的原件,除非本证据法则或国会立法还有划定。”书证是以其所载以内容寄义来证实案件事实,音像类证据是经由过程特定装备所存储的声音、图象、影象来显现所要证实的详情。恰是由于音像类证据要借助必然的介质来显现其详情,而其详情的可复制性与复制进程中易被报酬改变的特征,使得原件对这一证据种类具有主要的意义。
最好证据法则的破例与消解
案件中其实不总会存在最好证据,当最好证据灭掉或没法取得时,第二位证据也会被采用。英国证据法中的第二位证据首要包罗:(1)口头证言,即曾浏览过文书原件的人供给的关于文书记录详情的证言;(2)副本,指经由过程任何体例直接或间接将书证所载信息复制至其上的事物,包罗照片、磁带、灌音录相等的副本;(3)副本的副本;(4)微缩菲林复制件。同时,20世纪见证了新手艺的鼓起与成长,影印手艺可以实现对原件的正确复制,手手本轻易呈现的报酬毛病是以而避免,复制件的可采性成为最好证据法则面对的新问题。
第二位证据的合用
在实践中,最好证据法则逐步演化出一些破例:(1)书证为公共记实;(2)原件丢掉或被损毁;(3)书证对一方当事人晦气而其谢绝付出;(4)因为公道缘由没法取得。在上述景象中,复制件或其他情势的证据也许能被接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假如文书原件不复存在,原件的复制件或复制件的复制件作为证据是可采的,而且提出复制件的一方当事人破坏了原件的事实与该证据是不是可采不相干。在苏格兰,最好证据法则答应在原件不存在的环境下采用复制件。对复制件最主要的是其证实力的判定,在需要时,利用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还须供给生成、处置及存储进程相干的证据,以证实该复制件与原件在详情上无异。
英国《1995年民事证据法》第8条第1款划定:“文书中包括的陈说可以采用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时,可以经由过程以下体例证实,并以法庭许可的体例认证:(a)供给该文书,或(b)非论该文书是不是仍然存在,供给该文书的副本或该文书的要害部门。”该条第2款划定:“就本条而言,文书的原件和副本之间差别的几多其实不主要。”可见,在成文法上也确立了副本的可采性法则。事实上,在英国20世纪末的司法鼎新中出现的一批成文法中,已难以寻到证据法则中有对文书原件的强迫要求,特别在复制件可以或许正确复制文书原件的时期,严守最好证据法则而解除复制件晦气于事实认定。
在2001年的Masquerade Music Ltd & ors v. Springsteen案中,Jonathan Parker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在我的判决中,我可以自傲地说,一向在式微的最好证据法则走到了终结的时期。在每个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关于文书详情的第二位证据时,应由法庭综合案件全数环境予以裁定该证据是不是具有证实力及其证实力巨细。假如当事人可以或许且较为便当地供给文书原件却供给了第二位证据,则会被法庭谢绝采用。假如当事人客不雅上确切没法供给文书原件,法庭将按照案件现实环境付与第二位证据以恰当的证实力。”固然Jonathan Parker法官提出最好证据法则已终结,而且跟着现代影印手艺的成长供给原件的需要性有所削减,但这其实不意味着原件不再主要,由于作为手艺产品的复制件轻易依托手艺被窜改。英国皇家查察署就曾暗示过如许的耽忧:“手艺给了被告人构建不在场证实的能力……操纵家庭录相装备制造图象的假象。”在复制件取得可采性的同时,鉴真的要求也被提出。
第二位证据的鉴真
对数字图象而言,原件意味着贮存装备中所记实的数据。因为图象是由连续串特定命字生成的,这些数字可以被切确复制,图象的复制件也由此构成。每次复制都是正确的数字复制,因此所生成的图象复制件的质量不会因复制屡次而有毁损。也是以,几近没法分辩哪一份才是真实的原件,任何一个图象复制件都可能被看成原件提付法庭。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常需要利用计较机手艺晋升图象画质,使主体更清楚或将主体从混乱的布景平分离出来。仅仅是对图象进行锐化使要不雅察的对象更清楚可见,也对图象数据进行了改变。而假如图象处置搀杂了主不雅阐发判定而且进程复杂,那末其作为证据的证实力就遭到质疑。假如这些经处置的图象被用作证据,就会存在如许的问题:对图象做何种水平的处置是恰当的并可以被采用的呢?处于此类目标的图象处置与歹意窜改之间的边界又在哪里?
有学者认为不克不及供给最好证据会下降证据的证实力,但最好证据法则的合用首要关乎文书证据详情的真实性。需要时,法庭将会审查当事人没法供给原件的缘由,并要求当事人对第二位证据以法庭许可的体例进行鉴真。英国《2003年刑事审讯法》第133条划定:“在刑事诉讼中,当一份文件中的陈说可以采用为证据时,对该陈说可以经由过程提付以法院承认的任何体例认定为真本的以下文件加以证实:(a)原件;或(b)(非论原件是不是存在)原件或其主要部门的复印件。”《1984年差人与刑事证据法》第71条和《1995年民事证据法》第8条均有近似认证文书正确性的鉴真要求。
手艺自己的成长及其利用的普及对各范畴带来了利好,可是,公家与法律职业群体对手艺的能力及其局限性该当有所认知。虽然最好证据法则不竭成长出破例,乃至在成文法中逐步被消解,但原件依然有主要的价值。例如,原件上的更改轻易发觉,而复制件相对难发现;对字迹鉴定专家而言,原件有益于其做更正确的鉴定。
电子记实作为文书证据的非凡法则
跟着科技的成长及其所引发的证据种类的不竭立异,证据的搜集、出示与审查判定法则均遭到影响。在英国证据法中,电子记实属于文书证据的一种,但因为其发生或存储于计较机中,输出文本的原件与复制件的界定与其他文书证据存在差别,应否合用最好证据法则以确保其正确性成为一个非凡问题。
在美国,《联邦证据法则》第1001条划定:“假如数据贮存在电脑或近似装备中,任何从电脑中打印或输出的能正确反应有关数据的可读物,均为‘原件’。”而加拿年夜《1998年同一电子证据法》创设了“电子记实系统完全性”尺度来注释电子证据中的最好证据要求,系统的靠得住性可以取代记实的靠得住性,由于这类靠得住性有正确性、完全性来保障。
在英国,电子记实在成文法的专门划定中取得可采性空间。按照英国《1984年差人与刑事证据法》第69条的划定,在任何诉讼中,由计较机建造的文书中的陈说,不得采用为该陈说中所传播鼓吹的任何事实的证据,除非该陈说注解:(1)没有公道来由相信由于计较机利用不妥而使陈说禁绝确;(2)在所有主要时刻均能准确操作计较机,或即便未能如斯,但非论是操作不妥,仍是计较机住手运行,在任何方面均未是以影响文书的建造或文书详情的正确性。按照上议院的定见,该条合用于所有的电子记实,而非论其是不是为传说风闻。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提出电子记实作为证据须同时提出69条所要求的证实。由负责计较机系统的人作证时,须证实计较机系统在任什么时候间段都正常运作,或计较机系统存在的缺点不足以影响相干记实的正确性。但《1999年轻少年审讯和刑事证据法》第60条又明白打消了上述第69条对电子记实作为证据利用的限制。
(作者单元:华东政法年夜学)
最好证据法则的发源
最好证据法则(Best Evidence Rule)是发源于18世纪的英国证据法中一项古老的证据法则。在中世纪,证言是法庭所接管的独一证据情势,文书被认为是传说风闻证据而不成采(当文书用以证实其所记录的详情时,因其发生于法庭以外而被归为传说风闻证据)。英国证据法学家Thayer认为,“最好证据”一词最早呈现于1700年首席年夜法官Holt的阐述中:“仅仅需要事物自己所能具有的最好证据”。而彼时的最好证据即是证人证言。跟着社会的成长,愈来愈多的机构组织以书面情势保留营业记实,当熟习相干记实的雇员没法出庭作证时,这些组织机构要求法庭采用书面记实取代证言。迫于这一实际给法庭带来的压力,营业记实成为传说风闻证据的破例,这也使得对最好证据法则的传统合用予以变通成为必需。
文书证据成为英法律王法公法院除证言以外可被主要采用的一个证据种类,文书以其所记录的详情来证实案件事实,这就对其自己的真实性提出了要求。文书证据的提出体例或证据方式包罗第一名证据与第二位证据,第一名证据凡是为文书原件,其最能反应签定文书时当事人的权力义务详情,因此是最好证据。
最好证据法则要求当事人在证实书证详情时提付书证原件,其所反应的不雅念是原始文字材料优于其复成品或按照其回想所作的口头陈说,以保障证据的正确性。有些法官认为,文书证据比拟证言是更好的证据种类,由于人的记忆会削弱,而文书一如其最初始的记实。英国证据法学家Gilbert认为,最好证据法则是第一个而且是最为超卓的有关证据的法则。
最好证据法则首要目标是确保法庭领受未经更改的原始证据,该法则在其降生的时期有着十分主要的意义。由于那时缺少周详的复制装备,文书的复制件年夜多是由相干人员亲手抄写的,包罗诉讼当事人的手抄件,轻易有子虚、不真实的详情。法庭也遍及认为,文字上的稍微变更有可能致使权力上的重年夜差别。
虽然Omychund v. Baker案中年夜法官Harwicke将最好证据法则视为证据允许法则,可是,现代证据法愈来愈偏向于将其作为解除法则,即当最好证据存在时,第二位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从本源讲,最好证据法则是规范可采性的法则,但在演化进程中逐步成为证实力法则。丹宁(Denning)勋爵在1969年的Garton v. Hunter案中曾提出:“这一古老的法则早已成为曩昔。就我所知,这一法则仍然连结的内在是假如一方当事人手中持有书证的原件,那末他必需将其付给法庭,而不克不及提付复制件即第二位证据。但我们不克不及将本身束厄局促于最好证据,我们该当答应所有相干的证据进入法庭,至于如许好欠好则是一个证实力问题而非可采性问题。”
最好证据的范围
最好证据法则的合用与文书的概念紧密亲密相干。当文书证据用于证实其所载详情时,最好证据法则才会合用;若用以证实文书自己的存在,则不强迫合用该法则。
文书原件并不是最好证据的独一情势,英国证据法将经挂号的文书副本及当事人的自认都被视作最好证据。就前者而言,有些私文性书证的原件依法须向法庭或其他当局机关挂号,那末法庭或其他当局机关签发的副本可视为原件。对后者,若当事人对私文性书证详情自认,则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必再供给文书原件,当事人自承认作为最好证据。
按照英国《1999年民事诉讼法则》第31.4条的划定,书证除包罗书写本外,还包罗丹青、照片、灌音磁带、计较机磁盘、微缩胶片、传真、光盘、电子记实等。但在实践中,最好证据法则仅合用于狭义的文书证据。在1982年的Kajala v. Noble案中,被告人被指控在索特沃产生的动乱进程中向差人抛掷物品。一位控方证人经由过程不雅看BBC新闻而指认被告人介入了此次动乱勾当。可是,因为BBC划定了影片原件不成带出公司,控方只提付了新闻录相带的副本,并被法庭采信。在上诉中,被告人主张,按照最好证据法则,控方应提付新闻录相原件,副本不该被采用。上诉法院认为,最好证据法则仅合用于“书写文书”,不合用于灌音带及影片。
这与美国证据法有显著差别,《联邦证据法则》第1002条明白划定:“为证实文字、灌音或拍照的详情,要求供给该文字、灌音或拍照的原件,除非本证据法则或国会立法还有划定。”书证是以其所载以内容寄义来证实案件事实,音像类证据是经由过程特定装备所存储的声音、图象、影象来显现所要证实的详情。恰是由于音像类证据要借助必然的介质来显现其详情,而其详情的可复制性与复制进程中易被报酬改变的特征,使得原件对这一证据种类具有主要的意义。
最好证据法则的破例与消解
案件中其实不总会存在最好证据,当最好证据灭掉或没法取得时,第二位证据也会被采用。英国证据法中的第二位证据首要包罗:(1)口头证言,即曾浏览过文书原件的人供给的关于文书记录详情的证言;(2)副本,指经由过程任何体例直接或间接将书证所载信息复制至其上的事物,包罗照片、磁带、灌音录相等的副本;(3)副本的副本;(4)微缩菲林复制件。同时,20世纪见证了新手艺的鼓起与成长,影印手艺可以实现对原件的正确复制,手手本轻易呈现的报酬毛病是以而避免,复制件的可采性成为最好证据法则面对的新问题。
第二位证据的合用
在实践中,最好证据法则逐步演化出一些破例:(1)书证为公共记实;(2)原件丢掉或被损毁;(3)书证对一方当事人晦气而其谢绝付出;(4)因为公道缘由没法取得。在上述景象中,复制件或其他情势的证据也许能被接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假如文书原件不复存在,原件的复制件或复制件的复制件作为证据是可采的,而且提出复制件的一方当事人破坏了原件的事实与该证据是不是可采不相干。在苏格兰,最好证据法则答应在原件不存在的环境下采用复制件。对复制件最主要的是其证实力的判定,在需要时,利用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还须供给生成、处置及存储进程相干的证据,以证实该复制件与原件在详情上无异。
英国《1995年民事证据法》第8条第1款划定:“文书中包括的陈说可以采用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时,可以经由过程以下体例证实,并以法庭许可的体例认证:(a)供给该文书,或(b)非论该文书是不是仍然存在,供给该文书的副本或该文书的要害部门。”该条第2款划定:“就本条而言,文书的原件和副本之间差别的几多其实不主要。”可见,在成文法上也确立了副本的可采性法则。事实上,在英国20世纪末的司法鼎新中出现的一批成文法中,已难以寻到证据法则中有对文书原件的强迫要求,特别在复制件可以或许正确复制文书原件的时期,严守最好证据法则而解除复制件晦气于事实认定。
在2001年的Masquerade Music Ltd & ors v. Springsteen案中,Jonathan Parker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在我的判决中,我可以自傲地说,一向在式微的最好证据法则走到了终结的时期。在每个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关于文书详情的第二位证据时,应由法庭综合案件全数环境予以裁定该证据是不是具有证实力及其证实力巨细。假如当事人可以或许且较为便当地供给文书原件却供给了第二位证据,则会被法庭谢绝采用。假如当事人客不雅上确切没法供给文书原件,法庭将按照案件现实环境付与第二位证据以恰当的证实力。”固然Jonathan Parker法官提出最好证据法则已终结,而且跟着现代影印手艺的成长供给原件的需要性有所削减,但这其实不意味着原件不再主要,由于作为手艺产品的复制件轻易依托手艺被窜改。英国皇家查察署就曾暗示过如许的耽忧:“手艺给了被告人构建不在场证实的能力……操纵家庭录相装备制造图象的假象。”在复制件取得可采性的同时,鉴真的要求也被提出。
第二位证据的鉴真
对数字图象而言,原件意味着贮存装备中所记实的数据。因为图象是由连续串特定命字生成的,这些数字可以被切确复制,图象的复制件也由此构成。每次复制都是正确的数字复制,因此所生成的图象复制件的质量不会因复制屡次而有毁损。也是以,几近没法分辩哪一份才是真实的原件,任何一个图象复制件都可能被看成原件提付法庭。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常需要利用计较机手艺晋升图象画质,使主体更清楚或将主体从混乱的布景平分离出来。仅仅是对图象进行锐化使要不雅察的对象更清楚可见,也对图象数据进行了改变。而假如图象处置搀杂了主不雅阐发判定而且进程复杂,那末其作为证据的证实力就遭到质疑。假如这些经处置的图象被用作证据,就会存在如许的问题:对图象做何种水平的处置是恰当的并可以被采用的呢?处于此类目标的图象处置与歹意窜改之间的边界又在哪里?
有学者认为不克不及供给最好证据会下降证据的证实力,但最好证据法则的合用首要关乎文书证据详情的真实性。需要时,法庭将会审查当事人没法供给原件的缘由,并要求当事人对第二位证据以法庭许可的体例进行鉴真。英国《2003年刑事审讯法》第133条划定:“在刑事诉讼中,当一份文件中的陈说可以采用为证据时,对该陈说可以经由过程提付以法院承认的任何体例认定为真本的以下文件加以证实:(a)原件;或(b)(非论原件是不是存在)原件或其主要部门的复印件。”《1984年差人与刑事证据法》第71条和《1995年民事证据法》第8条均有近似认证文书正确性的鉴真要求。
手艺自己的成长及其利用的普及对各范畴带来了利好,可是,公家与法律职业群体对手艺的能力及其局限性该当有所认知。虽然最好证据法则不竭成长出破例,乃至在成文法中逐步被消解,但原件依然有主要的价值。例如,原件上的更改轻易发觉,而复制件相对难发现;对字迹鉴定专家而言,原件有益于其做更正确的鉴定。
电子记实作为文书证据的非凡法则
跟着科技的成长及其所引发的证据种类的不竭立异,证据的搜集、出示与审查判定法则均遭到影响。在英国证据法中,电子记实属于文书证据的一种,但因为其发生或存储于计较机中,输出文本的原件与复制件的界定与其他文书证据存在差别,应否合用最好证据法则以确保其正确性成为一个非凡问题。
在美国,《联邦证据法则》第1001条划定:“假如数据贮存在电脑或近似装备中,任何从电脑中打印或输出的能正确反应有关数据的可读物,均为‘原件’。”而加拿年夜《1998年同一电子证据法》创设了“电子记实系统完全性”尺度来注释电子证据中的最好证据要求,系统的靠得住性可以取代记实的靠得住性,由于这类靠得住性有正确性、完全性来保障。
在英国,电子记实在成文法的专门划定中取得可采性空间。按照英国《1984年差人与刑事证据法》第69条的划定,在任何诉讼中,由计较机建造的文书中的陈说,不得采用为该陈说中所传播鼓吹的任何事实的证据,除非该陈说注解:(1)没有公道来由相信由于计较机利用不妥而使陈说禁绝确;(2)在所有主要时刻均能准确操作计较机,或即便未能如斯,但非论是操作不妥,仍是计较机住手运行,在任何方面均未是以影响文书的建造或文书详情的正确性。按照上议院的定见,该条合用于所有的电子记实,而非论其是不是为传说风闻。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提出电子记实作为证据须同时提出69条所要求的证实。由负责计较机系统的人作证时,须证实计较机系统在任什么时候间段都正常运作,或计较机系统存在的缺点不足以影响相干记实的正确性。但《1999年轻少年审讯和刑事证据法》第60条又明白打消了上述第69条对电子记实作为证据利用的限制。
(作者单元:华东政法年夜学)
责任编纂: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美国商事诉讼情况评价机制
英国政法博览
挪威法院一瞥
德国司法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