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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处相干者之间“告贷”行动证据审查及性质认定
2015-08-13 14:19:00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北京二中法院 | 作者:陈丹
1、据以研究的案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然审理查明:2009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担负情况庇护部华北情况庇护督查中间(以下简称环保部华北督查中间)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持久间,操纵职务之便,在考查该中间选调人员刘某的进程中,经由过程他人收受及向刘某本人索要人民币总计人民币18万余元。赃款未收缴。
2011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负环保部华北督查中间督查三处处持久间,操纵职务之便,在加入环保部组织的对河南省新乡市、安阳市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对工作的进程中,以给查抄构成员采办化装品为名,收受本地环保部分总计人民币16.6万余元,并汇入其指订户名为刘晓庆及李艳的银行账户内。赃款未收缴。
2011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负环保部华北督查中间督查三处处持久间,操纵职务之便,在加入环保部组织的对河南省鹤壁市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对工作进程中,经由过程他人收受及向淇县污水处置厂索要茶具、记念币各四套。赃物未收缴。
2012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被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度工作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索取他人财物,和不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的行动,已组成纳贿罪,依法应予惩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查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纳贿罪成立,但告状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操纵职务便当,前后从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团体股分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或索要现金总计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事实,因在案证据没法肯定金钱性质,故该笔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另,告状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操纵职务便当,向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有关环保部分索贿人民币二万元的事实与在案证据不符,指控亦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部门犯法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惩罚。故依法判决:1、被告人李某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还没有追缴之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充公。
一审讯决后,公诉机关及李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别离提出抗诉、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及其辩解人的辩解定见称:1、李某与同事刘某经济来往是告贷关系,一审法院将李某与刘某之间的告贷关系认定为李某索取刘某巨额行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毛病。2、一审法院推定案外人刘晓庆收取化装品支出,归责于李某索贿属于事实不清、定性禁绝、合用法律毛病。李某充其量是操纵了职务便当促进两边之间的民事买卖,且没有证据证实涉案金钱的去向与李某有联系关系。3、一审法院对李某经由过程他人收受及向淇县污水厂索要茶具、记念币各四套的性质认定禁绝确,李某没有收到任何记念币,茶具已按送礼人的要求转给了相干带领,该行动不是犯法,是背游记为。李某的辩解人还提出了以下辩解定见:1、对查察院抗诉、一审法院判决未认定的触及190万元钱款及5部手机的事实,已查清,李某系实行查抄职责,依法查处了涉案企业的问题,上述款物已转化为他人告贷,有告贷书在案证实属宋某与刘晓庆之间的告贷,但愿二审驳回抗诉。2、查察机关抗诉指控李某上付2万元请托款的行动组成犯法不克不及成立,但愿二审驳回抗诉。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纳贿罪认定事实不清、定性禁绝,李某的行动不组成纳贿罪,但愿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无罪。
抗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查察院)抗诉称:1、指控被告人李某操纵职务便当,收受或索要宋某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李某供给的告贷合同来历不明,不合适证据情势要求,不该作为证据利用,故其对上述财物系告贷的辩白无证据撑持。在案的证据能构成完全的证据链条,证实李某所获得的钱款性质为行贿款,其过后退款亦是为袒护犯法的行动,不影响纳贿罪的认定。2、指控被告人李某操纵职务便当,向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污水处置厂索贿人民币二万元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李某在返回单元后,将上述二万元上付单元,但谢绝向单元申明钱款来历,使单元没法将上述钱款退还相干人员,后在单元要求其自行退还时,其仍拒不退还,在知晓被查询拜访后才将钱款退回,其上述行动组成纳贿罪。3、一审讯决书对质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虽经当庭质证,但未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述和阐发,且未将上述两笔犯法事实不予认定的事实及来由进行申明,背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控辩两边有争议的事实不管是控辩定见仍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门,都该当具体论述并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具体阐发认证,写明采信证据的来由”的划定。
查察机关的查察定见称:原审讯决书认定的李某操纵职务便当向干部刘某、河南省安阳市和新乡市环保部分索要行贿的事实,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切充实,李某以其未收取行贿金钱,没有收纳贿赂的主不雅居心的上诉来由,无相干证据予以撑持,上诉来由不克不及成立。原审讯决对一审查察机关指控的李某收受和索要新亚纸业团体宋某190万元款物及淇县污水处置厂郭金良2万元钱款的事实未予认定,系采信证据背法,认定事实有误。李某对上述两笔事实的辩白来由不成立。证实李某收受宋某190万元人民币及5部三星手机的证据已构成完全的证据锁链,证实上述款物为纳贿款物,且李某获得该款物后由其自行处罚,证实其主不雅上具有不法据有纳贿款物的居心,刘晓庆与宋某之间是不是存在假贷关系,不影响李某组成纳贿罪的认定。李某收受郭金良赐与2万元的事实证据确切充实,其系在被查处后为粉饰犯法而退还钱款,其关于之前没法联系贿赂人、未再到河南出差致使没法退款的辩白无证据撑持。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书写不合适法律划定,建议二审法院在二审讯决中一并予以改正。综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查察院抗诉来由成立,撑持抗诉,建议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度工作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不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其行动已组成纳贿罪,依法应予惩办。原审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科罪正确,但对告状书指控李某操纵职务便当,收受或索要宋某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事实不予认定有误,应予改判。上诉人李某部门犯法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惩罚。故依法判决:1、撤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994号刑事判决。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3、还没有追缴之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充公。
2、相干法律问题阐发
本案中,争议核心为李某前后收受或索要新亚纸业董事长宋某赐与的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牌手机五部的行动性质认定。李某对接管现金及手机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辩称这类行动属于告贷的性质。李某在案发后供给了拓印的“告贷书”以证实所接管的现金及手机均已转化为宋某与李某前妹夫刘晓庆之间的“告贷”,但因为“告贷书”系拓印本没法进行字迹鉴定,宋某本人否定曾签订“告贷书”,刘晓庆不在案,故告贷关系是不是真实存在成为本案定性的核心问题,如告贷关系不存在,李某所谓的“告贷”就组成纳贿罪,反之, 则不构罪。
对案件曾有几种分歧的不雅点,不雅点一是不该认定为纳贿。本案中,李某曾提付 “告贷书”证实告贷关系,且查察机关出具的工作申明证实“告贷书”不具有鉴定前提,没法鉴定真伪,一审法院因公诉方没有证据对“告贷书”予以否认,且刘晓庆着落不明,没法核实案件相干事实,致使证据链中止,而未予认定该起事实,二审阶段查察员没有供给新的证据,案件原本的缺点仍然存在,该笔金钱的性质,是告贷、纳贿款仍是以告贷为名的纳贿,不明白,还待于完美证据,查清事实,故李某的行动不组成纳贿罪。不雅点二是组成纳贿罪。本案中,因为李某所谓的“告贷”关系的发生的来由不合常理, “告贷”关系中的三方之间存在着短长、亲属关系,出借人对 “告贷书”予以否定;涉案金钱及手机由李某利用或处罚;案发后虽有偿还行动,但系为回避查处的粉饰行动,故李某的行动不组成告贷关系,应组成纳贿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赐与的现金及手机的行动组成纳贿罪的处置定见准确。来由以下:按照刑法、相干司法注释对纳贿罪的划定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法律王法公法院审理经济犯法案件工作座谈会记要》第六条之划定,“以告贷为名索取或不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的,该当认定为纳贿。具体认按时,不克不及仅看是不是有书面告贷手续,该当按照以下身分综合判定:(1)有没有合法、公道的告贷事由;(2)金钱的去向;(3)两边日常平凡关系若何、有没有经济来往;(4)出借方是不是要求国度工作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为其谋取好处;(5)告贷后是不是有偿还的意思暗示及行动;(6)是不是有偿还的能力;(7)未偿还的缘由等等。”
本案中,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钱款及手机的行动性质,需要根据告贷事由、金钱去向、两边关系等身分综合考量,才能肯定没法鉴定的拓印版“告贷书”的存在是不是影响纳贿罪的认定。
第一,李某与宋某之间的告贷事由不克不及成立。
起首,李某所谓的与宋某之间“告贷”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偿还之前宋某送给他的人民币40万元和五部手机,因为宋某果断分歧意,才转化成宋某与李某前妹夫刘晓庆之间的告贷,三人世还有一份告贷报酬宋某、欠款报酬刘晓庆、包管报酬李某签字的“告贷书”。所谓偿还款物不成而转化成为告贷的事因为理不合。其次,拓印版 “告贷书”所载详情并不是仅是告贷问题,还有很年夜部门的李某与宋某之间触及督查工作的问题,虽在字面上有抛清纳贿的意思,但恰好反应了李某对与宋某之间不应有“告贷”关系的主不雅明知。再次,告贷关系的三方关系因李某而联系关系起来,出借方宋某与告贷方刘晓庆素昧生平,如非李某与宋某因督盘问题发生来往,宋某并没有任何来由将几百万的金钱借给李某的前妹夫刘晓庆。综上,李某、宋某、刘晓庆三方的告贷事由没法成立,不克不及认定。
第二,涉案款物的走向与李某关系慎密。
按照在案证据,涉案金钱的现金走向均与李某关系慎密。李某在收受或索要宋某赐与的款物后,别离在响应时候段存入李某的子虚身份“李学才”的账户,此中,存、取款的时候、数额与李某收受、退回宋某钱款的环境根基符合,证据能构成完全的证据链。在案发后,李某的前妹夫刘晓庆亦是持“李学才”身份证从李学才账户支取人民币经由过程邮政汇款退还宋某。阐发上述钱款走向,可以判定本案存在李某在收受宋某钱款后,将钱存入其子虚身份“李学才”账户内的可能性,且刘晓庆打点的邮政汇款凭证终究也是在李某办公室内起获的。虽无直接证据证实上述金钱就是李某收受宋某所送钱款,且李某曾辩称上述钱款系其发卖邮币所得,并有笔记本证实,但按照记录,李某生意邮币总计收入人民币112万余元,且笔记本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左证,故无充实证据证实李某存入李学才帐户的钱款是生意邮币所得。
第三,李某存在操纵职务上的便当为宋某谋取好处的行动。
李某系在2011年1月初在河南展开核对工作时代与宋某发生工作关系,按照在案的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证据均能证实,宋某给付李某钱款的目标是为了让李某帮手解决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李某不但具有督查宋某的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查出了该企业相干的问题,为了包管企业的成长,宋某赐与李某款物,要求李某操纵职务便当为其企业谋取好处。好处关系的客不雅存在,使得李某与宋某之间所谓的“告贷”关系实属掩耳盗铃。
第四,退还金钱系为回避查处的粉饰行动。
李某在收受宋某款物后,除将金钱存入响应账户外,对涉案的五部三星牌手机也在带回北京后,将此中四部手机以每部人民币4000元的价钱予以变卖,另外一部手机于案发后在李某办公室起获。假如说钱款还有偿还的可能,此种对物品的擅自处罚,足见李某意图据有变现金钱,不想偿还手机的主不雅心理。后,李某在明知被他人举报纳贿并被单元查询拜访后才要求刘晓庆偿还宋某钱款,并不是自愿偿还,是为了粉饰犯法而退还。
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钱款及手机的行动综合各方面身分,没法组成告贷关系,且不管“告贷书”是不是真实存在,都没法否认李某收受宋某款物组成纳贿的事实,故该当依法将李某的此部门行动认定为组成纳贿罪。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然审理查明:2009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担负情况庇护部华北情况庇护督查中间(以下简称环保部华北督查中间)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持久间,操纵职务之便,在考查该中间选调人员刘某的进程中,经由过程他人收受及向刘某本人索要人民币总计人民币18万余元。赃款未收缴。
2011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负环保部华北督查中间督查三处处持久间,操纵职务之便,在加入环保部组织的对河南省新乡市、安阳市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对工作的进程中,以给查抄构成员采办化装品为名,收受本地环保部分总计人民币16.6万余元,并汇入其指订户名为刘晓庆及李艳的银行账户内。赃款未收缴。
2011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负环保部华北督查中间督查三处处持久间,操纵职务之便,在加入环保部组织的对河南省鹤壁市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对工作进程中,经由过程他人收受及向淇县污水处置厂索要茶具、记念币各四套。赃物未收缴。
2012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被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度工作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索取他人财物,和不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的行动,已组成纳贿罪,依法应予惩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查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纳贿罪成立,但告状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操纵职务便当,前后从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团体股分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或索要现金总计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事实,因在案证据没法肯定金钱性质,故该笔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另,告状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操纵职务便当,向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有关环保部分索贿人民币二万元的事实与在案证据不符,指控亦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部门犯法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惩罚。故依法判决:1、被告人李某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还没有追缴之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充公。
一审讯决后,公诉机关及李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别离提出抗诉、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及其辩解人的辩解定见称:1、李某与同事刘某经济来往是告贷关系,一审法院将李某与刘某之间的告贷关系认定为李某索取刘某巨额行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毛病。2、一审法院推定案外人刘晓庆收取化装品支出,归责于李某索贿属于事实不清、定性禁绝、合用法律毛病。李某充其量是操纵了职务便当促进两边之间的民事买卖,且没有证据证实涉案金钱的去向与李某有联系关系。3、一审法院对李某经由过程他人收受及向淇县污水厂索要茶具、记念币各四套的性质认定禁绝确,李某没有收到任何记念币,茶具已按送礼人的要求转给了相干带领,该行动不是犯法,是背游记为。李某的辩解人还提出了以下辩解定见:1、对查察院抗诉、一审法院判决未认定的触及190万元钱款及5部手机的事实,已查清,李某系实行查抄职责,依法查处了涉案企业的问题,上述款物已转化为他人告贷,有告贷书在案证实属宋某与刘晓庆之间的告贷,但愿二审驳回抗诉。2、查察机关抗诉指控李某上付2万元请托款的行动组成犯法不克不及成立,但愿二审驳回抗诉。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纳贿罪认定事实不清、定性禁绝,李某的行动不组成纳贿罪,但愿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无罪。
抗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查察院)抗诉称:1、指控被告人李某操纵职务便当,收受或索要宋某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李某供给的告贷合同来历不明,不合适证据情势要求,不该作为证据利用,故其对上述财物系告贷的辩白无证据撑持。在案的证据能构成完全的证据链条,证实李某所获得的钱款性质为行贿款,其过后退款亦是为袒护犯法的行动,不影响纳贿罪的认定。2、指控被告人李某操纵职务便当,向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污水处置厂索贿人民币二万元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李某在返回单元后,将上述二万元上付单元,但谢绝向单元申明钱款来历,使单元没法将上述钱款退还相干人员,后在单元要求其自行退还时,其仍拒不退还,在知晓被查询拜访后才将钱款退回,其上述行动组成纳贿罪。3、一审讯决书对质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虽经当庭质证,但未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述和阐发,且未将上述两笔犯法事实不予认定的事实及来由进行申明,背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控辩两边有争议的事实不管是控辩定见仍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门,都该当具体论述并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具体阐发认证,写明采信证据的来由”的划定。
查察机关的查察定见称:原审讯决书认定的李某操纵职务便当向干部刘某、河南省安阳市和新乡市环保部分索要行贿的事实,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切充实,李某以其未收取行贿金钱,没有收纳贿赂的主不雅居心的上诉来由,无相干证据予以撑持,上诉来由不克不及成立。原审讯决对一审查察机关指控的李某收受和索要新亚纸业团体宋某190万元款物及淇县污水处置厂郭金良2万元钱款的事实未予认定,系采信证据背法,认定事实有误。李某对上述两笔事实的辩白来由不成立。证实李某收受宋某190万元人民币及5部三星手机的证据已构成完全的证据锁链,证实上述款物为纳贿款物,且李某获得该款物后由其自行处罚,证实其主不雅上具有不法据有纳贿款物的居心,刘晓庆与宋某之间是不是存在假贷关系,不影响李某组成纳贿罪的认定。李某收受郭金良赐与2万元的事实证据确切充实,其系在被查处后为粉饰犯法而退还钱款,其关于之前没法联系贿赂人、未再到河南出差致使没法退款的辩白无证据撑持。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书写不合适法律划定,建议二审法院在二审讯决中一并予以改正。综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查察院抗诉来由成立,撑持抗诉,建议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度工作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不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其行动已组成纳贿罪,依法应予惩办。原审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科罪正确,但对告状书指控李某操纵职务便当,收受或索要宋某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事实不予认定有误,应予改判。上诉人李某部门犯法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惩罚。故依法判决:1、撤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994号刑事判决。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3、还没有追缴之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充公。
2、相干法律问题阐发
本案中,争议核心为李某前后收受或索要新亚纸业董事长宋某赐与的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牌手机五部的行动性质认定。李某对接管现金及手机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辩称这类行动属于告贷的性质。李某在案发后供给了拓印的“告贷书”以证实所接管的现金及手机均已转化为宋某与李某前妹夫刘晓庆之间的“告贷”,但因为“告贷书”系拓印本没法进行字迹鉴定,宋某本人否定曾签订“告贷书”,刘晓庆不在案,故告贷关系是不是真实存在成为本案定性的核心问题,如告贷关系不存在,李某所谓的“告贷”就组成纳贿罪,反之, 则不构罪。
对案件曾有几种分歧的不雅点,不雅点一是不该认定为纳贿。本案中,李某曾提付 “告贷书”证实告贷关系,且查察机关出具的工作申明证实“告贷书”不具有鉴定前提,没法鉴定真伪,一审法院因公诉方没有证据对“告贷书”予以否认,且刘晓庆着落不明,没法核实案件相干事实,致使证据链中止,而未予认定该起事实,二审阶段查察员没有供给新的证据,案件原本的缺点仍然存在,该笔金钱的性质,是告贷、纳贿款仍是以告贷为名的纳贿,不明白,还待于完美证据,查清事实,故李某的行动不组成纳贿罪。不雅点二是组成纳贿罪。本案中,因为李某所谓的“告贷”关系的发生的来由不合常理, “告贷”关系中的三方之间存在着短长、亲属关系,出借人对 “告贷书”予以否定;涉案金钱及手机由李某利用或处罚;案发后虽有偿还行动,但系为回避查处的粉饰行动,故李某的行动不组成告贷关系,应组成纳贿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赐与的现金及手机的行动组成纳贿罪的处置定见准确。来由以下:按照刑法、相干司法注释对纳贿罪的划定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法律王法公法院审理经济犯法案件工作座谈会记要》第六条之划定,“以告贷为名索取或不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的,该当认定为纳贿。具体认按时,不克不及仅看是不是有书面告贷手续,该当按照以下身分综合判定:(1)有没有合法、公道的告贷事由;(2)金钱的去向;(3)两边日常平凡关系若何、有没有经济来往;(4)出借方是不是要求国度工作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为其谋取好处;(5)告贷后是不是有偿还的意思暗示及行动;(6)是不是有偿还的能力;(7)未偿还的缘由等等。”
本案中,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钱款及手机的行动性质,需要根据告贷事由、金钱去向、两边关系等身分综合考量,才能肯定没法鉴定的拓印版“告贷书”的存在是不是影响纳贿罪的认定。
第一,李某与宋某之间的告贷事由不克不及成立。
起首,李某所谓的与宋某之间“告贷”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偿还之前宋某送给他的人民币40万元和五部手机,因为宋某果断分歧意,才转化成宋某与李某前妹夫刘晓庆之间的告贷,三人世还有一份告贷报酬宋某、欠款报酬刘晓庆、包管报酬李某签字的“告贷书”。所谓偿还款物不成而转化成为告贷的事因为理不合。其次,拓印版 “告贷书”所载详情并不是仅是告贷问题,还有很年夜部门的李某与宋某之间触及督查工作的问题,虽在字面上有抛清纳贿的意思,但恰好反应了李某对与宋某之间不应有“告贷”关系的主不雅明知。再次,告贷关系的三方关系因李某而联系关系起来,出借方宋某与告贷方刘晓庆素昧生平,如非李某与宋某因督盘问题发生来往,宋某并没有任何来由将几百万的金钱借给李某的前妹夫刘晓庆。综上,李某、宋某、刘晓庆三方的告贷事由没法成立,不克不及认定。
第二,涉案款物的走向与李某关系慎密。
按照在案证据,涉案金钱的现金走向均与李某关系慎密。李某在收受或索要宋某赐与的款物后,别离在响应时候段存入李某的子虚身份“李学才”的账户,此中,存、取款的时候、数额与李某收受、退回宋某钱款的环境根基符合,证据能构成完全的证据链。在案发后,李某的前妹夫刘晓庆亦是持“李学才”身份证从李学才账户支取人民币经由过程邮政汇款退还宋某。阐发上述钱款走向,可以判定本案存在李某在收受宋某钱款后,将钱存入其子虚身份“李学才”账户内的可能性,且刘晓庆打点的邮政汇款凭证终究也是在李某办公室内起获的。虽无直接证据证实上述金钱就是李某收受宋某所送钱款,且李某曾辩称上述钱款系其发卖邮币所得,并有笔记本证实,但按照记录,李某生意邮币总计收入人民币112万余元,且笔记本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左证,故无充实证据证实李某存入李学才帐户的钱款是生意邮币所得。
第三,李某存在操纵职务上的便当为宋某谋取好处的行动。
李某系在2011年1月初在河南展开核对工作时代与宋某发生工作关系,按照在案的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证据均能证实,宋某给付李某钱款的目标是为了让李某帮手解决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李某不但具有督查宋某的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查出了该企业相干的问题,为了包管企业的成长,宋某赐与李某款物,要求李某操纵职务便当为其企业谋取好处。好处关系的客不雅存在,使得李某与宋某之间所谓的“告贷”关系实属掩耳盗铃。
第四,退还金钱系为回避查处的粉饰行动。
李某在收受宋某款物后,除将金钱存入响应账户外,对涉案的五部三星牌手机也在带回北京后,将此中四部手机以每部人民币4000元的价钱予以变卖,另外一部手机于案发后在李某办公室起获。假如说钱款还有偿还的可能,此种对物品的擅自处罚,足见李某意图据有变现金钱,不想偿还手机的主不雅心理。后,李某在明知被他人举报纳贿并被单元查询拜访后才要求刘晓庆偿还宋某钱款,并不是自愿偿还,是为了粉饰犯法而退还。
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钱款及手机的行动综合各方面身分,没法组成告贷关系,且不管“告贷书”是不是真实存在,都没法否认李某收受宋某款物组成纳贿的事实,故该当依法将李某的此部门行动认定为组成纳贿罪。
责任编纂: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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