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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投保半途退保背约 状告返还差额被驳
2014-12-03 14:11:39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郝绍彬 屈冬梅) 采办十年期分红型保险半途退保,保险公司依约未全数退还本金,投保人告状要求返还本金差额可否获撑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起人身保险合同胶葛作出一审讯决,依法驳回原告要求付出本金差额的诉讼要求。
2009年5月7日,苏某采办了重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分红型人身保险。
保险投保提醒:大都人身保险产物刻日较长,假如需要分期缴纳保费,请您充实斟酌是不是有足够不变的财力持久付出保费。踌躇期事后退保,您会损掉必然支出,建议尽可能避免半途退保。退保时退还您的金额请参考现金价值表,退保金暗示例或向保险公司咨询。另外,产物仿单中也载了然被保险人在踌躇期后要求消除合同的相干划定。
同年5月8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时代10年,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保险费为5000元,缴费体例为年缴,付费时代为5年,保险金额为5185元,盈利领取体例为积累生息。
2014年5月12日,苏某争取退保,并争取领取保存金。保险公司出具批单,赞成退保,终止保险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1504.83元,盈利1452.69元,总计22957.52元。
苏某认为,保险公司营业员并未照实奉告保险时代不满10年即便有盈利,本金不克不及全数收回的环境,且保单、提醒书和产物仿单均不是其本人签字,故保险公司退款时少退959.12元本金的事实,损害了其正当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返还本金差额,并付出响应利钱。
保险公司庭审中辩称,投保时明白奉告了苏某踌躇期内退保及踌躇期外退保的后果,而且苏某在投保单及相干资料上签字予以确认。两边的保险合同正当有用,保险公司的行动合适法律划定。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在庭审中暗示投保单、人身保险提醒书和产物仿单中的签字并不是其本人所签,但未争取字迹鉴定,也未举示相干证据证实,故应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后果。
保险法相干司法注释划定,投保人或投保人的代办署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身签字或盖印,而由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办署理人代为签字或盖印的,对投保人不生效。投保人已付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盖印行动的追认。
本案中,苏某争取退保,在保险关系消除后,保险公司退还了现金价值,并结算了盈利和保存金,合适保险律例定和合同商定,故苏某的诉求缺少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撑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半途退保保险人按商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案中,苏某称其未在投保单、人身保险提醒书和产物仿单上签字,但并未举示相干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已依照合同商定缴纳了保险费,应视为对签字行动的追认。苏某的投保行动系其真实意思暗示,且未背反法律律例的强迫性划定,正当有用。
保险律例定,除保险法还有划定或保险合同还有商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消除合同,保险人不得消除合同。投保人消除合同的,保险人该当自收到消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合同商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009年5月7日,苏某采办了重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分红型人身保险。
保险投保提醒:大都人身保险产物刻日较长,假如需要分期缴纳保费,请您充实斟酌是不是有足够不变的财力持久付出保费。踌躇期事后退保,您会损掉必然支出,建议尽可能避免半途退保。退保时退还您的金额请参考现金价值表,退保金暗示例或向保险公司咨询。另外,产物仿单中也载了然被保险人在踌躇期后要求消除合同的相干划定。
同年5月8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时代10年,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保险费为5000元,缴费体例为年缴,付费时代为5年,保险金额为5185元,盈利领取体例为积累生息。
2014年5月12日,苏某争取退保,并争取领取保存金。保险公司出具批单,赞成退保,终止保险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1504.83元,盈利1452.69元,总计22957.52元。
苏某认为,保险公司营业员并未照实奉告保险时代不满10年即便有盈利,本金不克不及全数收回的环境,且保单、提醒书和产物仿单均不是其本人签字,故保险公司退款时少退959.12元本金的事实,损害了其正当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返还本金差额,并付出响应利钱。
保险公司庭审中辩称,投保时明白奉告了苏某踌躇期内退保及踌躇期外退保的后果,而且苏某在投保单及相干资料上签字予以确认。两边的保险合同正当有用,保险公司的行动合适法律划定。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在庭审中暗示投保单、人身保险提醒书和产物仿单中的签字并不是其本人所签,但未争取字迹鉴定,也未举示相干证据证实,故应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后果。
保险法相干司法注释划定,投保人或投保人的代办署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身签字或盖印,而由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办署理人代为签字或盖印的,对投保人不生效。投保人已付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盖印行动的追认。
本案中,苏某争取退保,在保险关系消除后,保险公司退还了现金价值,并结算了盈利和保存金,合适保险律例定和合同商定,故苏某的诉求缺少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撑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半途退保保险人按商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案中,苏某称其未在投保单、人身保险提醒书和产物仿单上签字,但并未举示相干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已依照合同商定缴纳了保险费,应视为对签字行动的追认。苏某的投保行动系其真实意思暗示,且未背反法律律例的强迫性划定,正当有用。
保险律例定,除保险法还有划定或保险合同还有商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消除合同,保险人不得消除合同。投保人消除合同的,保险人该当自收到消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合同商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责任编纂: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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