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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笔迹鉴定欲狡辩 心虚撤回被判赔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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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字迹鉴定欲抵赖 心虚撤回被判赔货款
2013-11-06 09:22:29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黄聪 刘兴)  在五金店采办调直机后萧洒“签单”,利用后以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被诉至法院后,又否定欠条真实性,同时争取对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终究因心虚撤回鉴定争取。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古春向原告张友荣付出货款4860元,并自2011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1%付出过期付款利钱至现实偿还该款之日止。

  原告张友荣在奉新县城创办五金店,被告从事楼面钢筋安装。2011年9月23日,被告在原告店内采办调直机一台,单价6400元。弯箍机一台,单价1460元,合计7860元。被告就地付出货款3000元,尚欠4860元。由被告在销货卡上签下:“欠款人:古春,2011年10月23日付清,过期一天20元一天。”尔后,被告在利用调直机时,发现调直机存在质量问题,便要求原告进行维修,原告也进行过维修。但被告仍感觉不满足,便未能按约付出尚欠货款。后经原告屡次催要货款未果,原告知至本院。诉讼中,被告要求对销货卡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后又自动撤回鉴定争取。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付的销货卡一张、原、被告当庭陈说为证,可以认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古春向原告张友荣采办机械装备后,本应实时付出货款,被告未按约付出,应承当本胶葛的全数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付出货款的诉求应予撑持,但只能以4860元计较。销货卡下方的275元,系原告张友荣所写,被告不予承认,故该院不予撑持。原告既要求付出过期付款背约金,又要求付出利钱,且背约金一天20元太高,不予撑持,可按过期付款利钱计较。被告对销货卡上的签名不予承认,又分歧意进行字迹鉴定,也无其他的证据予以否定,该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用,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纂: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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