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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辨借单真假 没法证实“假”签名被判还款
2013-12-11 16:19:59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张振伟 肖胤杰) 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单,看似一路简单的告贷胶葛,原、被告两边却为了证实该借单的真假争吵不休,被告为此两次向法院争取字迹鉴定。12月9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假贷胶葛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王福珍了偿原告李来文告贷3400元。
原告李来文与被告王福珍因生意了解,后被告王福珍向原告李来文告贷3400元,于2012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单,商定告贷在2012年年末还清。告贷到期后,原告屡次向被告催收该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王福珍辩称其未向原告借钱,借单上的签名及手印并不是其本人所写及抑制,且原告持有的借单是原告利用不合法手段获得了被告签字的成果,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暗示,故两次争取对原告李来文供给的借单中“王福珍”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法院依法拜托鉴定机构对该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但第一次鉴定因被告供给的鉴定材料不足被退回,第二鉴定因被告未缴纳鉴定费又被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福珍向原告李来文告贷并出具借单,两边已构成民间假贷法律关系,被告依法应按商定刻日实行还款义务,但其过期未还,已属背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告贷,于法有据,应予以撑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其未向原告借钱、借单上的签名及手印并不是被告本人所写及抑制的抗辩,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法则,被告对此负有举证义务,但被告在提出对借单上的签名及抑制手指印进行鉴定以后,未付鉴定费致使鉴定不克不及,视为被告抛却响应的举证义务,故对被告的该抗辩定见不予撑持。对被告辩称的原告持有的借单,是原告利用不合法手段获得了被告签字的成果,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暗示,借单应属失效的答辩定见,因其未供给充实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答辩定见亦不予采用。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李来文与被告王福珍因生意了解,后被告王福珍向原告李来文告贷3400元,于2012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单,商定告贷在2012年年末还清。告贷到期后,原告屡次向被告催收该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王福珍辩称其未向原告借钱,借单上的签名及手印并不是其本人所写及抑制,且原告持有的借单是原告利用不合法手段获得了被告签字的成果,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暗示,故两次争取对原告李来文供给的借单中“王福珍”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法院依法拜托鉴定机构对该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但第一次鉴定因被告供给的鉴定材料不足被退回,第二鉴定因被告未缴纳鉴定费又被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福珍向原告李来文告贷并出具借单,两边已构成民间假贷法律关系,被告依法应按商定刻日实行还款义务,但其过期未还,已属背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告贷,于法有据,应予以撑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其未向原告借钱、借单上的签名及手印并不是被告本人所写及抑制的抗辩,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法则,被告对此负有举证义务,但被告在提出对借单上的签名及抑制手指印进行鉴定以后,未付鉴定费致使鉴定不克不及,视为被告抛却响应的举证义务,故对被告的该抗辩定见不予撑持。对被告辩称的原告持有的借单,是原告利用不合法手段获得了被告签字的成果,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暗示,借单应属失效的答辩定见,因其未供给充实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答辩定见亦不予采用。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纂: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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