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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条真实性发生争议谁来争取字迹鉴定
2012-12-20 15:50:07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方晓侯
在欠款类的民事诉讼中,基于熟悉的分歧,经常呈现两边当事人对需要进行字迹鉴定的事项彼此推委,均谢绝提出鉴定争取的现象。此时,该由谁承当是以带来的晦气诉讼后果,牵扯到举证责任的分派问题。下则案例可窥一斑。
【案情回放】
2012年10月,李帅以刘倩拖欠告贷不还为由,向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告状,要求判令刘倩偿还告贷2万元。为证实本身的主张,李帅向法院提付了签名为刘倩的“欠条”一张。
刘倩在庭审中辩称:1、欠条不是本身出具。2、欠条不克不及作为证实告贷存在的根据,本身也从未向李帅告贷。
本案在审理进程中,合议庭一致认为,欠条可否作为证实告贷关系存在的根据是第二个层面的问题;起首要解决的是,欠条是不是系刘倩出具。而解决这个问题的路子即是争取字迹鉴定。
可是,原、被告两边均不肯提出鉴定争取。由此遂激发出一个案件争议核心——该当由谁争取字迹鉴定?
【不合定见】
一种定见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划定,原告李帅对本身提出的关于被告刘倩欠其告贷2万元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现被告对原告所举欠条的真实性予以否定,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便负有进一步举证证实的责任,即应由原告争取字迹鉴定。不然,因拒不争取字迹鉴定而致使的败诉后果,应由原告承当。
另外一种定见认为,原告李帅为证实本身的诉讼主张,已供给了签名为刘倩的欠条。刘倩辩称“欠条不是本身所写”,属于抗辩主张,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划定,刘倩有义务举出反证来颠覆李帅所举证据,从而证实本身的抗辩主张。不然,即应推定该欠条系刘倩书写。
【审讯结论】
枞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在第一次庭审竣事后,该院向两边当事人发出了书面通知。通知认为,李帅对涉案欠条的真实性及其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负有进一步证实的责任。故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中有关举证时限划定的通知》第一条的划定,就本案的有关举证事项通知以下:
1、本院为两边当事人另行指定举证刻日。另行指定的举证刻日届满日为2012年11月20日。在此刻日内,两边当事人均有权继续举证。
2、李帅须于2012年11月20日条件出字迹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费3000元(多退少补)。过期未提出争取或未预付鉴定费,视为李帅举证不克不及。如李帅在指定的刻日内提出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费,则刘倩有依照本院要求共同鉴定的义务。届时,如刘倩未能依照本院要求予以共同,本院将依法推定涉案欠条系刘倩出具。
2012年11月26日,该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查明原告李帅没有在从头指定的举证刻日内提出字迹鉴定争取,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要求。
【阐发定见】
争取字迹鉴定,属于当事人实行举证责任的范围。准确分派这一责任尤其主要。就本案而言,笔者附和上述第一种不雅点。可是,争取字迹鉴定的举证责任,事实该由谁来承当,该当具体案情具体阐发。笔者认为,凡是景象下,争取字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归属于条据持有人,但在特定景象下转归条据载明的债务人。
1、凡是景象下的条据持有人争取鉴定之责
由条据的持有人对条据的真实性负证实责任,是证据根基属性之需要要求,它既有法则性的法理根据,也有明白的法条根据。
(一)法则性的法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法则,是界定本案欠条的真实性由谁负证实责任的法理根据。上述两种不合定见均以本举证法则作为论据,但结论却判然不同,申明对“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法则有个准确理解问题。“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辩驳对方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供给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承当晦气后果。”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阐释。不难理解,这里的“主张”是指某种“事实主张”,并且是积极的事实主张。按照“否定者不承当举证责任”的根基证据理论,当事人只对本身主张的积极事实承当证实责任,对本身主张的消极事实不必承当证实责任。比方,“我供给的这张借单是真实性的”,即是积极的事实主张,条据的持有人对本身的这一主张就负有证实责任;“这张借单不是我写的”,即是消极的事实主张,否定者作出否定性的抗辩便可,不必证实。
(二)具体的法条根据。一般环境下,借单或欠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力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实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是以上升到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此类案件现实上属于合同胶葛。基于欠款缘由的分歧,多是告贷合同胶葛,也多是生意合同胶葛,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五条划定:“在合同胶葛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在条据真伪不明的环境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不是成立合同关系尚不足以认定,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还没有完成,固然应由债权人提出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
(三)证据根基属性之必定要求。证据理论的通说认为,客不雅性、联系关系性、正当性,是证据的三年夜根基属性。此中,证据的客不雅性或说真实性,在三年夜根基属性中处于根本与条件的地位。当被告否定原告所举欠条系其出具时,欠条的真实性即在两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真实性争议没有解决的证据,证实力便存在问题,不克不及到达举证人的证实目标。换言之,举证人的举证责任即还没有完成。是以,需要进一步供给其他证据来予以左证,如若不克不及,则须争取字迹鉴定,借助科学手段来判定欠条的真实性。
上述第二种定见,源于“经验”,但却不合适举证法则和法律划定。诚然,实践中不乏有“债务人”为证实本身的“清白”而争取字迹鉴定的案例,但不克不及是以而将争取字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归责于债务人。
2、特定景象下的债务人争取鉴定之责
凡是景象下,争取字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归属于条据持有人。但在特定景象下,这一举证责任该当转归债务人。
这里的特定景象,是指两边当事人就条据的真实性发生争议,条据持有人虽未争取字迹鉴定,但已供给其它直接或间接证据进行左证,且已到达高度盖然性的证实尺度。
至因而否已到达高度盖然性的证实尺度,需要法官对条据持有人供给的全数证据进行综合阐发判定。比方,本案被告刘倩否定欠条系其出具,假定原告李帅又供给了银行汇款凭证等材料予以左证,足以让法官确信两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2万元的告贷合同关系。此时,被告刘倩假如仍对峙欠条不是其书写,则应由刘倩承当鉴定争取之责。
实践中,针对具体个案,事实该由谁来争取字迹鉴定,法官该当依法释明。枞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进程中,采取书面通知的情势,向“债权人”明白鉴定争取责任,向“债务人”明白共同鉴界说务,就是一种很好的做法。
(作者单元: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回放】
2012年10月,李帅以刘倩拖欠告贷不还为由,向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告状,要求判令刘倩偿还告贷2万元。为证实本身的主张,李帅向法院提付了签名为刘倩的“欠条”一张。
刘倩在庭审中辩称:1、欠条不是本身出具。2、欠条不克不及作为证实告贷存在的根据,本身也从未向李帅告贷。
本案在审理进程中,合议庭一致认为,欠条可否作为证实告贷关系存在的根据是第二个层面的问题;起首要解决的是,欠条是不是系刘倩出具。而解决这个问题的路子即是争取字迹鉴定。
可是,原、被告两边均不肯提出鉴定争取。由此遂激发出一个案件争议核心——该当由谁争取字迹鉴定?
【不合定见】
一种定见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划定,原告李帅对本身提出的关于被告刘倩欠其告贷2万元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现被告对原告所举欠条的真实性予以否定,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便负有进一步举证证实的责任,即应由原告争取字迹鉴定。不然,因拒不争取字迹鉴定而致使的败诉后果,应由原告承当。
另外一种定见认为,原告李帅为证实本身的诉讼主张,已供给了签名为刘倩的欠条。刘倩辩称“欠条不是本身所写”,属于抗辩主张,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划定,刘倩有义务举出反证来颠覆李帅所举证据,从而证实本身的抗辩主张。不然,即应推定该欠条系刘倩书写。
【审讯结论】
枞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在第一次庭审竣事后,该院向两边当事人发出了书面通知。通知认为,李帅对涉案欠条的真实性及其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负有进一步证实的责任。故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中有关举证时限划定的通知》第一条的划定,就本案的有关举证事项通知以下:
1、本院为两边当事人另行指定举证刻日。另行指定的举证刻日届满日为2012年11月20日。在此刻日内,两边当事人均有权继续举证。
2、李帅须于2012年11月20日条件出字迹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费3000元(多退少补)。过期未提出争取或未预付鉴定费,视为李帅举证不克不及。如李帅在指定的刻日内提出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费,则刘倩有依照本院要求共同鉴定的义务。届时,如刘倩未能依照本院要求予以共同,本院将依法推定涉案欠条系刘倩出具。
2012年11月26日,该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查明原告李帅没有在从头指定的举证刻日内提出字迹鉴定争取,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要求。
【阐发定见】
争取字迹鉴定,属于当事人实行举证责任的范围。准确分派这一责任尤其主要。就本案而言,笔者附和上述第一种不雅点。可是,争取字迹鉴定的举证责任,事实该由谁来承当,该当具体案情具体阐发。笔者认为,凡是景象下,争取字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归属于条据持有人,但在特定景象下转归条据载明的债务人。
1、凡是景象下的条据持有人争取鉴定之责
由条据的持有人对条据的真实性负证实责任,是证据根基属性之需要要求,它既有法则性的法理根据,也有明白的法条根据。
(一)法则性的法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法则,是界定本案欠条的真实性由谁负证实责任的法理根据。上述两种不合定见均以本举证法则作为论据,但结论却判然不同,申明对“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法则有个准确理解问题。“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辩驳对方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供给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承当晦气后果。”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阐释。不难理解,这里的“主张”是指某种“事实主张”,并且是积极的事实主张。按照“否定者不承当举证责任”的根基证据理论,当事人只对本身主张的积极事实承当证实责任,对本身主张的消极事实不必承当证实责任。比方,“我供给的这张借单是真实性的”,即是积极的事实主张,条据的持有人对本身的这一主张就负有证实责任;“这张借单不是我写的”,即是消极的事实主张,否定者作出否定性的抗辩便可,不必证实。
(二)具体的法条根据。一般环境下,借单或欠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力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实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是以上升到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此类案件现实上属于合同胶葛。基于欠款缘由的分歧,多是告贷合同胶葛,也多是生意合同胶葛,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五条划定:“在合同胶葛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在条据真伪不明的环境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不是成立合同关系尚不足以认定,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还没有完成,固然应由债权人提出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
(三)证据根基属性之必定要求。证据理论的通说认为,客不雅性、联系关系性、正当性,是证据的三年夜根基属性。此中,证据的客不雅性或说真实性,在三年夜根基属性中处于根本与条件的地位。当被告否定原告所举欠条系其出具时,欠条的真实性即在两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真实性争议没有解决的证据,证实力便存在问题,不克不及到达举证人的证实目标。换言之,举证人的举证责任即还没有完成。是以,需要进一步供给其他证据来予以左证,如若不克不及,则须争取字迹鉴定,借助科学手段来判定欠条的真实性。
上述第二种定见,源于“经验”,但却不合适举证法则和法律划定。诚然,实践中不乏有“债务人”为证实本身的“清白”而争取字迹鉴定的案例,但不克不及是以而将争取字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归责于债务人。
2、特定景象下的债务人争取鉴定之责
凡是景象下,争取字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归属于条据持有人。但在特定景象下,这一举证责任该当转归债务人。
这里的特定景象,是指两边当事人就条据的真实性发生争议,条据持有人虽未争取字迹鉴定,但已供给其它直接或间接证据进行左证,且已到达高度盖然性的证实尺度。
至因而否已到达高度盖然性的证实尺度,需要法官对条据持有人供给的全数证据进行综合阐发判定。比方,本案被告刘倩否定欠条系其出具,假定原告李帅又供给了银行汇款凭证等材料予以左证,足以让法官确信两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2万元的告贷合同关系。此时,被告刘倩假如仍对峙欠条不是其书写,则应由刘倩承当鉴定争取之责。
实践中,针对具体个案,事实该由谁来争取字迹鉴定,法官该当依法释明。枞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进程中,采取书面通知的情势,向“债权人”明白鉴定争取责任,向“债务人”明白共同鉴界说务,就是一种很好的做法。
(作者单元: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纂: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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