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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备案对第3人地对抗效力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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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存案对第三人的匹敌效率
2013-05-16 15:49:31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南宁市青秀频道 | 作者:黄郁 吕奇文
  【案情】

  争取履行人:甲(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履行人:乙(谢某)

  争取履行标的:20万元及利钱

  乙将其名下的A房于2003年12月18日典质给甲,并在房产部分打点了典质挂号手续,甲领取了他项权力凭证。案件在履行进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乙名下的A房,并进入拍卖程序。就在法院行将对A房进行拍卖时,案外人丙向法院提付了一份乙、丙签定的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2003年12月11日,乙以650元/月(较着低于市场价钱)的价钱,将其名下的A房出租给丙,租赁期为18年,即从2003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4日,并于签定合同确当日预付了十年的房钱7.8万元。

  该租赁合同的呈现,对该案的履行,发生了较年夜的影响。因为该合同的存在,呈现了租赁权与典质权的冲突,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典质物的优先采办、典质物的拍卖价值等,都呈现了较年夜的波动。

  【不合】

  对该案的处置,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六十五条划定的详情:典质人将已出租的财富典质的,典质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用期内对典质物的受让人继续有用。丙在该案中,签定租赁合同的刻日早于典质的刻日,丙在拍卖A房时,具有优先采办权,如第三人拍卖成付该房,其租赁合同效率仍及于第三人。第二种定见认为;该租赁合同未在相干部分打点挂号或存案,不克不及匹敌已在房产部分打点了典质权挂号的典质权,丙对A房不具有优先采办权,该租赁合同效率也不克不及及于拍卖成付该房的第三人。

  【点评】

  1、典质权与租赁权设立的时候挨次分歧,“生意”可否破“租赁”的后果分歧

  若租赁权设立在先,典质权设立在后。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划定,租赁物在租赁时代产生的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率。是以,在债务实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无力还债时,假如债权人争取将该衡宇变卖或拍卖,则依照“生意不得击破租赁”的原则,在衡宇生意完成后,租赁关系将继续存在,这就会因租赁关系的存在,或是债务人已提早收取较持久的房钱,致使典质物成付的价钱偏低,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侵害其权益。

  若典质权设立在先,租赁权设立在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66条第1款划定:“典质人将已典质的财富出租的,典质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束缚力。”此时,典质权击破了租赁关系,不再合用“生意不破租赁”的原则。

  2、租赁权设立的时候可歹意通同进行改动

  如上所述,衡宇租赁权与典质权设立的前后挨次分歧,对衡宇买受人的法律后果悬殊,因此也对衡宇的互换价值发生重年夜影响。债务人(出租人)可能操纵这一点与承租人歹意通同对租赁权设立的时候进行改动,例如对租赁合同订立的时候改动,使之早于典质权订立的时候,如斯典质衡宇因存在权力瑕疵,致使衡宇拍卖价钱偏低或衡宇拍卖不出去,侵害债权人权益。今朝的司法鉴定手艺暂不克不及辨别字迹生成的时候。

  【建议】成立租赁权的存案挂号轨制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干划定,挂号是不动产典质生效的前提,一经房产部分挂号,当事人不克不及私行更改。当事人未打点典质物挂号的,不得匹敌第三人。为了抵制不诚信的规避、歹意通同的行动,租赁权的设立挂号存案,不然不具有匹敌第三人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五十三条划定了衡宇租赁合同该当向房产治理部分挂号存案。固然挂号存案分歧于审查核准,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率,但此刻良多处所都出台的处所性行政律例,明白划定不进行挂号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匹敌善意第三人的效率。例如《上海市衡宇租赁条例》第十五条划定:“衡宇租赁合同及其变动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衡宇地点地的区、县房地产挂号机构打点挂号存案手续。衡宇租赁合同未经挂号存案的,不得匹敌第三人。”租赁权的设立在相干的法定部分进行挂号存案后,当事人亦没法进行窜改,是买卖平安的包管。
责任编纂: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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