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鉴定权威机构
    鉴定报告全球有效
  • 咨询热线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司法鉴定资讯

EXPERT IN IDENTIFICATION

拒不提供笔迹指纹 法院推定对方主张成立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首页 >审讯 > 民事案件
拒不供给字迹指纹 法院推定对方主张成立
2012-05-18 16:13:23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于春燕
  “旺铺招募中”,“旺铺招租”等诱人口号的勾引下,张某与郑某等人在未做任何查询拜访环境下,就与靳某签定租赁合同,并将手中经商用的钱款悉数付出,后被商铺权力人发出腾房通知,无奈,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押金、房钱等各项支出数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郑某告状称,2011年8月,其与靳某签定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海淀区双泉堡一贸易用房,并付出房钱、押金等4万余元。后得知在其承租的衡宇系屡次被承租人再次转租,因该衡宇第一手承租人告状至法院,法院已消除租赁关系,因此郑某与靳某的租赁合同亦没法再继续实行。在要求郑某退还各项支出无果的环境下,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在审理中,靳某否定与张某等人签定租赁合同,亦否定收取任何支出。后郑某等人争取法院对租赁、房租收条上的签字及指纹争取鉴定,在法院组织收集相干指纹及字迹的进程中,屡次要求靳某本人到庭,但靳某均未到庭亦未向法庭陈说谢绝到庭的来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合同胶葛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承当晦气后果。本案中,靳某否定与张某等人签定合同,其实不存在租赁法律关系,由此张某等人作为主张两边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该当对此主张承当举证责任。以后,张某等人争取字迹鉴定,并取得法院的核准,则靳某该当依照法院的要求书写样本及指纹的收集工作,共同鉴定的进行。但靳某无合法来由拒不到庭实行义务,故法院依法推定其所能供给的样本对其本人晦气,并是以认定张某等人所主张的事实成立。最后,法院判决靳某返还张某等人各项支出。
责任编纂: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踢群第一案一审落槌 莱..
安徽界首法院成功调整一..
安徽肥东法院调整一路房..
“微信”商标又被“蹭”..
“蓝色风暴”胜诉百事可..
美卓告状山泰擅用商标并..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未用作商业用途)。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