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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粗心笔误致赖账 法官依鉴定还公允
2012-09-28 13:52:10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朱焕东) 欠条笔误赖账,货主向法院乞助。近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路分期付款生意合同胶葛案,判决被告张某付出原告机电公司货款18500元。
张某向机电公司采办转子,结欠货款18500元,并向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债权人:程某,今欠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正,18500.00,欠款事由:转子款”。张某在该欠条的“欠款单元或以个人名义章”栏签名确认。后因张某拒不认定欠条上为本身字迹,且又以公司法定人陈某的姓并不是为程某,拒不付出货款,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付出货款18500元,并承当本案的诉讼支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意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经鉴定认定“欠款条”中笔迹系张某所写。原告供给的欠条系原件,对照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陈某”与欠条中书写的债权人“程某”的发音,不解除书写该欠条时笔误,而将“陈某”误写为“成某”。综上,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8500元的事实清晰,证据充实。
张某向机电公司采办转子,结欠货款18500元,并向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债权人:程某,今欠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正,18500.00,欠款事由:转子款”。张某在该欠条的“欠款单元或以个人名义章”栏签名确认。后因张某拒不认定欠条上为本身字迹,且又以公司法定人陈某的姓并不是为程某,拒不付出货款,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付出货款18500元,并承当本案的诉讼支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意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经鉴定认定“欠款条”中笔迹系张某所写。原告供给的欠条系原件,对照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陈某”与欠条中书写的债权人“程某”的发音,不解除书写该欠条时笔误,而将“陈某”误写为“成某”。综上,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8500元的事实清晰,证据充实。
责任编纂: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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