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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非所有人挂掉后取走 银行是不是担责
2011-10-08 14:21:55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彭洋 陈国华 侯一丹
【案情】
2007年末张某在四川省某银行存入10万元人民币。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产生特年夜地动张某家的存折也在忙乱搬家当中丢掉,2008年10月,灾后重建家园时,张某便持身份证去该银行挂掉,而银行却称该存折已于2008年8月8日挂掉,存款被提走,张某便告状至人民法院,要求该银行付出存款10万元及响应利钱。而银行却认为该款已被挂掉取走,不该反复付出,并供给一份挂掉争取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该存款已于2008年8月8日经挂掉程序取走。经司法手艺鉴定:挂掉争取书中挂掉人签名与张某的签名并不是是张某的字迹。
【不合】
该案在审理进程中有两种分歧定见:
一种不雅点认为,该银行不该承当责任,来由是该银行没有鉴定挂掉争取人所供给信息的真假,只要依照法定程序挂掉就有用力。
另外一种不雅点则认为该银行应承当责任,来由是该银行工作人员在打点挂掉、支取等一系列手续时,未严酷审验挂掉争取人的身份,没有尽到谨严审核的留意义务,其行动均背反了我国《储蓄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
【评析】
笔者比力赞成第二种不雅点,来由以下:
1、《储蓄治理条例》第三条划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以个人名义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以个人名义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钱,储蓄机构遵照划定付出存款本金和利钱的勾当。”由此可以看出,储蓄是在储户和储蓄机构之间成立一种存款合同关系,存单或存折是该合同关系存在的凭证。存折是存款账户的俗称,本色上表现储户和储蓄机构之间构成的合同关系,存单及存款账户中记录的现金数额只是储户对储蓄机构享有债权的根据。储蓄机构向权力人以外的他人的付款行动,如不克不及组成有用了债,则不克不及覆灭储户和储蓄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储户仍对储蓄机构享有债权,储蓄机构以存款已被支取为由谢绝储户的付款要求,是背反合同义务的背约行动。
2、储蓄机构在存折持有人向其发出付款要求时,假如严酷依照合同商定及法律划定的程序准确实行了谨严审核的义务,其实行给付义务未有过掉,不管存折持有人是不是是真实的权力人,均发生使存单载明的债权债务归于覆灭的法律后果,即储蓄机构的付款行动针对权力人组成有用了债。不然,储蓄机构应继续承当向储户付出存款的合同义务。
3、《储蓄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划定:“储户遗掉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需当即持本人身份证实,并供给储户的姓名、开户时候、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环境,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争取挂掉。在非凡环境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函电情势争取挂掉,但必需在五天内补办书面争取挂掉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掉后,必需当即住手付出该储蓄存款;受理挂掉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补偿责任。”而本案中银行提付的挂掉争取书上挂掉争取人的签名经鉴定并不是张某所签。银行也不克不及供给挂掉争取人的身份证实等材料,以证实其对挂掉争取人的身份进行了审验。该当认定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在打点挂掉、支取等一系列手续时,未严酷审验挂掉争取人的身份,没有尽到谨严审核的留意义务,其行动均背反了我国《储蓄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其向权力人以外的他人的付款行动,因其实行给付义务的错误而不克不及组成有用了债。
综上所述,银行对存款被冒领的后果应承当责任。
(作者单元: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2007年末张某在四川省某银行存入10万元人民币。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产生特年夜地动张某家的存折也在忙乱搬家当中丢掉,2008年10月,灾后重建家园时,张某便持身份证去该银行挂掉,而银行却称该存折已于2008年8月8日挂掉,存款被提走,张某便告状至人民法院,要求该银行付出存款10万元及响应利钱。而银行却认为该款已被挂掉取走,不该反复付出,并供给一份挂掉争取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该存款已于2008年8月8日经挂掉程序取走。经司法手艺鉴定:挂掉争取书中挂掉人签名与张某的签名并不是是张某的字迹。
【不合】
该案在审理进程中有两种分歧定见:
一种不雅点认为,该银行不该承当责任,来由是该银行没有鉴定挂掉争取人所供给信息的真假,只要依照法定程序挂掉就有用力。
另外一种不雅点则认为该银行应承当责任,来由是该银行工作人员在打点挂掉、支取等一系列手续时,未严酷审验挂掉争取人的身份,没有尽到谨严审核的留意义务,其行动均背反了我国《储蓄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
【评析】
笔者比力赞成第二种不雅点,来由以下:
1、《储蓄治理条例》第三条划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以个人名义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以个人名义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钱,储蓄机构遵照划定付出存款本金和利钱的勾当。”由此可以看出,储蓄是在储户和储蓄机构之间成立一种存款合同关系,存单或存折是该合同关系存在的凭证。存折是存款账户的俗称,本色上表现储户和储蓄机构之间构成的合同关系,存单及存款账户中记录的现金数额只是储户对储蓄机构享有债权的根据。储蓄机构向权力人以外的他人的付款行动,如不克不及组成有用了债,则不克不及覆灭储户和储蓄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储户仍对储蓄机构享有债权,储蓄机构以存款已被支取为由谢绝储户的付款要求,是背反合同义务的背约行动。
2、储蓄机构在存折持有人向其发出付款要求时,假如严酷依照合同商定及法律划定的程序准确实行了谨严审核的义务,其实行给付义务未有过掉,不管存折持有人是不是是真实的权力人,均发生使存单载明的债权债务归于覆灭的法律后果,即储蓄机构的付款行动针对权力人组成有用了债。不然,储蓄机构应继续承当向储户付出存款的合同义务。
3、《储蓄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划定:“储户遗掉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需当即持本人身份证实,并供给储户的姓名、开户时候、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环境,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争取挂掉。在非凡环境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函电情势争取挂掉,但必需在五天内补办书面争取挂掉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掉后,必需当即住手付出该储蓄存款;受理挂掉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补偿责任。”而本案中银行提付的挂掉争取书上挂掉争取人的签名经鉴定并不是张某所签。银行也不克不及供给挂掉争取人的身份证实等材料,以证实其对挂掉争取人的身份进行了审验。该当认定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在打点挂掉、支取等一系列手续时,未严酷审验挂掉争取人的身份,没有尽到谨严审核的留意义务,其行动均背反了我国《储蓄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其向权力人以外的他人的付款行动,因其实行给付义务的错误而不克不及组成有用了债。
综上所述,银行对存款被冒领的后果应承当责任。
(作者单元: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纂: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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