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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王志荣诉湖南年夜学出书社出书合同胶葛争取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2008)民申字第823号
2008-11-17 16:49:44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再审争取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志荣,男,1937年11月18日诞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处事处花山居委会*组。
再审被争取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年夜学出书社,居处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湖年夜校内)。
法定代表人雷鸣,该社社长。
拜托代办署理人:凌立志,该社法律参谋。
拜托代办署理人:向绪初,该社总编室主任。
再审争取人王志荣因与湖南年夜学出书社(以下简称出书社)出书合同胶葛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壹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争取再审。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了。
王志荣争取再审称:本案案由是常识产权胶葛,原审法院将案由定为出书合同胶葛是为了有益于出书社;没有追加出书社总编室秘书邹丽红为本案被告,背反法定程序;未采用王志荣争取司法鉴定定见,利用了出书社的伪证;本案该当合用《出书文字作品报答划定》,而非合同法。要求:1、撤消原审讯决;2、判令出书社付出王志荣经济抵偿金12600元;3、判令出书社退回王志荣《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适用体裁写作指要》两本书稿的光盘。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4月,王志荣与出书社总编室秘书邹丽红联系,要求出书社为其出书《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适用体裁写作指要》两书。2007年4月25日,王志荣经由过程邮局向出书社投寄书稿,收件报酬邹丽红,内含《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适用体裁写作指要》两书稿。邹丽红收到王志荣的上述两书稿后付该社相干编纂审查。2007年7月,王志荣德律风扣问书稿出书事宜,邹丽红奉告王志荣,其书稿不克不及被采取。2007年11月28日,王志荣到出书社,与该社相干人员产生了争执。2007年11月29日,出书社经由过程长沙申通快递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退回了王志荣的上述书稿(编号为268422618496),并随寄信函载:王志荣师长教师,你的年夜著《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适用体裁写作指要》经我社选题论证,认为市场上多有此类选题,不拟列选,现随函退回书稿两部及两张光盘,请查收;按我社常例,非本社约稿和非手写稿一般不退回作者。邮件注明经手报酬李亮,外包装无缺无损,发件日期为11月28日。王志荣认可收到了书稿,但否定收到光盘,并对发件日期与信函题名日期矛盾及经办人应为“雷召”而非李亮提出了贰言。王志荣于2007年12月25日以与湖南年夜学出书社常识产权胶葛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原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志荣向出书社邮寄书稿系自由投稿,本案王志荣与出书社之间没有签定出书合同。王志荣没有供给因出书社没有实时退回其书稿而造成其经济损掉的证据,其要求出书社付出经济抵偿金的要求没有法律根据,不该予以撑持。据此,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划定,判决:驳回王志荣的诉讼要求。
王志荣不服一审讯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8年6月16日到快递公司岳麓办公室,向该办负责人严勇平、原经办人李亮查询拜访核实有关环境,并做两份查询拜访笔录,证实编号为268422618496邮件是该办发出的,经办报酬李亮,付寄该快递时邹丽红付给李亮两本书和光盘,快递公司历来没有姓名为“雷召”的工作人员。
原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本案的案由,王志荣和出书社没有签定出书合同,本案胶葛产生于合同订立当中,按照王志荣的告状,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划定》,本案应定为出书合同胶葛,属于常识产权合同胶葛的民事案件类型。2、关于出书社是不是已退回王志荣两本书稿的光查问题。基于出书社经由过程快递公司退还王志荣书稿,邮件中附带信函,奉告王志荣随邮件退回两张光盘;经向快递公司查询拜访核实,出书社邮寄退回了王志荣光盘;王志荣供给的邮件详情单注明外包装无缺无损,注解邮件内物品未丢掉。 3、王志荣以书稿没有出书要求出书社赐与经济抵偿是合同订立进程中发生的胶葛,应合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进程中,因违反老实信誉原则,给对方造成损掉的,该当承当侵害补偿责任。《出书文字作品报答划定》是国度版权局制订的规章,合同法的效率高于《出书文字作品报答划定》,当两者划定有冲突时,该当合用合同法。出书社没有背反诚信的行动,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其不该承当民事责任。4、原一审法院按照王志荣的告状,将出书社作为被告,合适法律划定。综上,原审讯决认定事实根基清晰,程序正当,合用法律虽有不妥的地方,但没有影响案件处置成果。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案由简直定是不是恰当的问题。常识产权胶葛属于《民事案件案由划定》中的第一级案由,原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划定》,将本案定性为该一级案由项下的著作权合同胶葛中的出书合同胶葛并没有较着不妥。王志荣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案由定性毛病的来由,本院不予撑持。
2、关于原审法院没有追加邹丽红为被告是不是背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本案中,邹丽红是出书社经办此事的工作人员,其行动系职务行动。本案的适格被告是出书社,王志荣称原审法院不追加邹丽红为被告背反法定程序没有法律根据。
3、关于本案是不是需要司法鉴定的问题。王志荣要求对“雷召”与李亮的字迹进行鉴定。按照现有的证据及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志荣已收到出书社退回书稿的事实两边均无贰言,但对书中是不是夹带了光盘两边存有贰言。按照原审法院查询拜访核实的环境,出书社经办人员和快递公司经办人均证实书中夹带了光盘,李亮是该快递公司的营业员,该办公室没有姓名为“雷召”的工作人员,是以本案没有进行鉴定的需要,原审法院对王志荣争取司法鉴定的要求不予撑持并没有不妥。
4、关于本案法律合用的问题。《出书文字作品报答划定》是国度版权局1999年按照1991年6月1 日起实施的著作权法及其实行条例制订的。原实行条例第四十条划定,“作者自动投给图书出书者的稿件,出书者应在六个月内决议是不是采取。采取的,应签定合同;不采取的,应实时通知作者。既欠亨知作者,又不签定合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书者退回原稿和赐与经济抵偿。”鉴于原实行条例上述相干详情在2002年9月15日修订时已被删除,故《出书文字作品报答划定》相干划定已掉去存在的法律根据。别的,斟酌在1999年之前,作者手写稿件的环境比力遍及,要求出书社6个月内决议对投稿不予采取的,应退还书稿,对便利著作权人行使权力有其必然的公道性。但今朝根基上都是电子情势稿件,本案中,王志荣向出书社投的书稿也是电子文本及其打印文档,即便出书社不退还书稿也不影响其向其他出书社投稿行使著作权。原审以《出书文字作品报答划定》的相干详情不合适现行法律划定,不该在本案中合用是准确的。原审法院将本案视为出书合同胶葛,并根据合同法四十二条的划定审查后,作出的出书社没有违反老实信誉原则,也没有在缔约进程中给王志荣造成损掉的认定也无较着不妥。本院对王志荣要求出书社赐与其经济抵偿的要求不予撑持。
综上,再审争取人王志荣的再审争取不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划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划定,裁定以下:
驳回再审争取人王志荣的再审争取。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办署理审讯员 王艳芳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包硕
再审被争取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年夜学出书社,居处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湖年夜校内)。
法定代表人雷鸣,该社社长。
拜托代办署理人:凌立志,该社法律参谋。
拜托代办署理人:向绪初,该社总编室主任。
再审争取人王志荣因与湖南年夜学出书社(以下简称出书社)出书合同胶葛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壹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争取再审。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了。
王志荣争取再审称:本案案由是常识产权胶葛,原审法院将案由定为出书合同胶葛是为了有益于出书社;没有追加出书社总编室秘书邹丽红为本案被告,背反法定程序;未采用王志荣争取司法鉴定定见,利用了出书社的伪证;本案该当合用《出书文字作品报答划定》,而非合同法。要求:1、撤消原审讯决;2、判令出书社付出王志荣经济抵偿金12600元;3、判令出书社退回王志荣《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适用体裁写作指要》两本书稿的光盘。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4月,王志荣与出书社总编室秘书邹丽红联系,要求出书社为其出书《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适用体裁写作指要》两书。2007年4月25日,王志荣经由过程邮局向出书社投寄书稿,收件报酬邹丽红,内含《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适用体裁写作指要》两书稿。邹丽红收到王志荣的上述两书稿后付该社相干编纂审查。2007年7月,王志荣德律风扣问书稿出书事宜,邹丽红奉告王志荣,其书稿不克不及被采取。2007年11月28日,王志荣到出书社,与该社相干人员产生了争执。2007年11月29日,出书社经由过程长沙申通快递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退回了王志荣的上述书稿(编号为268422618496),并随寄信函载:王志荣师长教师,你的年夜著《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适用体裁写作指要》经我社选题论证,认为市场上多有此类选题,不拟列选,现随函退回书稿两部及两张光盘,请查收;按我社常例,非本社约稿和非手写稿一般不退回作者。邮件注明经手报酬李亮,外包装无缺无损,发件日期为11月28日。王志荣认可收到了书稿,但否定收到光盘,并对发件日期与信函题名日期矛盾及经办人应为“雷召”而非李亮提出了贰言。王志荣于2007年12月25日以与湖南年夜学出书社常识产权胶葛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原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志荣向出书社邮寄书稿系自由投稿,本案王志荣与出书社之间没有签定出书合同。王志荣没有供给因出书社没有实时退回其书稿而造成其经济损掉的证据,其要求出书社付出经济抵偿金的要求没有法律根据,不该予以撑持。据此,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划定,判决:驳回王志荣的诉讼要求。
王志荣不服一审讯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8年6月16日到快递公司岳麓办公室,向该办负责人严勇平、原经办人李亮查询拜访核实有关环境,并做两份查询拜访笔录,证实编号为268422618496邮件是该办发出的,经办报酬李亮,付寄该快递时邹丽红付给李亮两本书和光盘,快递公司历来没有姓名为“雷召”的工作人员。
原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本案的案由,王志荣和出书社没有签定出书合同,本案胶葛产生于合同订立当中,按照王志荣的告状,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划定》,本案应定为出书合同胶葛,属于常识产权合同胶葛的民事案件类型。2、关于出书社是不是已退回王志荣两本书稿的光查问题。基于出书社经由过程快递公司退还王志荣书稿,邮件中附带信函,奉告王志荣随邮件退回两张光盘;经向快递公司查询拜访核实,出书社邮寄退回了王志荣光盘;王志荣供给的邮件详情单注明外包装无缺无损,注解邮件内物品未丢掉。 3、王志荣以书稿没有出书要求出书社赐与经济抵偿是合同订立进程中发生的胶葛,应合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进程中,因违反老实信誉原则,给对方造成损掉的,该当承当侵害补偿责任。《出书文字作品报答划定》是国度版权局制订的规章,合同法的效率高于《出书文字作品报答划定》,当两者划定有冲突时,该当合用合同法。出书社没有背反诚信的行动,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其不该承当民事责任。4、原一审法院按照王志荣的告状,将出书社作为被告,合适法律划定。综上,原审讯决认定事实根基清晰,程序正当,合用法律虽有不妥的地方,但没有影响案件处置成果。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案由简直定是不是恰当的问题。常识产权胶葛属于《民事案件案由划定》中的第一级案由,原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划定》,将本案定性为该一级案由项下的著作权合同胶葛中的出书合同胶葛并没有较着不妥。王志荣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案由定性毛病的来由,本院不予撑持。
2、关于原审法院没有追加邹丽红为被告是不是背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本案中,邹丽红是出书社经办此事的工作人员,其行动系职务行动。本案的适格被告是出书社,王志荣称原审法院不追加邹丽红为被告背反法定程序没有法律根据。
3、关于本案是不是需要司法鉴定的问题。王志荣要求对“雷召”与李亮的字迹进行鉴定。按照现有的证据及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志荣已收到出书社退回书稿的事实两边均无贰言,但对书中是不是夹带了光盘两边存有贰言。按照原审法院查询拜访核实的环境,出书社经办人员和快递公司经办人均证实书中夹带了光盘,李亮是该快递公司的营业员,该办公室没有姓名为“雷召”的工作人员,是以本案没有进行鉴定的需要,原审法院对王志荣争取司法鉴定的要求不予撑持并没有不妥。
4、关于本案法律合用的问题。《出书文字作品报答划定》是国度版权局1999年按照1991年6月1 日起实施的著作权法及其实行条例制订的。原实行条例第四十条划定,“作者自动投给图书出书者的稿件,出书者应在六个月内决议是不是采取。采取的,应签定合同;不采取的,应实时通知作者。既欠亨知作者,又不签定合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书者退回原稿和赐与经济抵偿。”鉴于原实行条例上述相干详情在2002年9月15日修订时已被删除,故《出书文字作品报答划定》相干划定已掉去存在的法律根据。别的,斟酌在1999年之前,作者手写稿件的环境比力遍及,要求出书社6个月内决议对投稿不予采取的,应退还书稿,对便利著作权人行使权力有其必然的公道性。但今朝根基上都是电子情势稿件,本案中,王志荣向出书社投的书稿也是电子文本及其打印文档,即便出书社不退还书稿也不影响其向其他出书社投稿行使著作权。原审以《出书文字作品报答划定》的相干详情不合适现行法律划定,不该在本案中合用是准确的。原审法院将本案视为出书合同胶葛,并根据合同法四十二条的划定审查后,作出的出书社没有违反老实信誉原则,也没有在缔约进程中给王志荣造成损掉的认定也无较着不妥。本院对王志荣要求出书社赐与其经济抵偿的要求不予撑持。
综上,再审争取人王志荣的再审争取不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划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划定,裁定以下:
驳回再审争取人王志荣的再审争取。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办署理审讯员 王艳芳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包硕
责任编纂: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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