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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业人员利用网络盗取他人资金11万领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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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业人员操纵收集窃取他人现金11万领刑10年
2008-12-16 09:34:55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吴艳燕)  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无业人员采取网上窃取他人银行卡号、付费通用户名、暗码等方式,盗取他人信誉卡及银行账户现金人民币11万余元。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保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李勇哲处以有期徒刑10年,并惩罚金的判决。

  2006年6月,李勇哲以“张林”名义在老家申领扶植银行信誉卡一张。同年8月,李勇哲以“柳月花红”作为会员名在“淘宝网”注册。2007年1月,李勇哲又在付费通网站注册成为用户。时代,李勇哲经由过程网上购物、聊天等体例套取被害人的银行信誉卡号,或经由过程灰鸽子木马程序及响应软件获得他人电脑键盘记实信息的体例盗取被害人银行信誉卡号、暗码。

  2007年1月,李勇哲操纵已盗取的董某、王某、巨某、张某等人在付费通网站上的用户名和暗码后登岸买卖平台,以转帐体例前后窃取上述被害人信誉卡内现金总计11万余元。这些现金或被直接转入李勇哲开设的银行账户,或先转入网友账户经提现分成后再转汇给李,还有部门被李用于为他人折价进行手机充值。

  本年7月30日,一审法院以偷盗罪判处被告人李勇哲有期徒刑10年,并惩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背法所得,拘留收禁赃款及犯法所用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对信誉卡予以充公。

  一审讯决后,被告人李勇哲提出上诉,否定犯法事实并要求对“张林”申领扶植银行信誉卡相干资猜中的字迹从头鉴定。辩解人则认为李勇哲所利用的电脑端口是开放的,不克不及解除他人经由过程电脑开放端口节制其电脑进行犯法的可能。另外,一审仅凭李勇哲电脑中查出“灰鸽子”木马软件认定其经由过程收集获得被害人电脑信息,和在缺少异地IP地址证据的环境下认定李窃取被害人钱款,证据不足。

  市二中院经审理,连系公安部分及相干司法鉴定部分的两次鉴定结论,驳回上诉人李勇哲要求从头进行字迹鉴定的争取。按照李到案后的供述和被害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证言,认定李的犯法事实。另外,前因后果对李勇哲所用电脑鉴定证实,该电脑没有传染病毒和被从外部安装“灰鸽子”等歹意软件的陈迹。

  市二中院据此认为,上诉人李勇哲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取网上窃取他人银行卡号、付费通用户名、暗码等方式,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计11万余元,其行动已组成偷盗罪,且数额特殊庞大,故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责任编纂: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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