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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王志鸿等4人诉被告王成喜、北京江洋富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1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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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王志鸿等4人诉被告王成喜、北京江洋富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加害著作权胶葛一案民事判决书
(2007)朝民初字第06460号
2007-12-03 14:52:14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北京频道
  原告王志鸿,女,汉族,中心办公厅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北京市崇文区,现住址北京市向阳区。

  原告王瑞雄,男,汉族,北京瑞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司理,住址北京市崇文区。

  原告王佩新,女,汉族,北京市羊毛三厂职工,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谷秀云,女,汉族,北京市羊毛三厂退休职工,住址北京市崇文区。

  上述四原告配合的拜托代办署理人蔡春玉,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配合的拜托代办署理人宋彦禄,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成喜,男,汉族,燕京字画社司理,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拜托代办署理人程新慧,女,满族,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拜托代办署理人莫开勤,男,瑶族,中国人民公安年夜学教师,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江洋富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居处地北京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青,该公司董事长。

  拜托代办署理人冯秦卫,男,汉族,该公司副总裁,住址北京市向阳区。

  原告王志鸿、王瑞雄、王佩新、谷秀云(简称王志鸿等4人)诉被告王成喜、北京江洋富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江洋富通公司)加害著作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志鸿本人,及王志鸿等4人配合的拜托代办署理人蔡春玉,王成喜的拜托代办署理人程新慧、莫开勤,江洋富通公司的拜托代办署理人冯秦卫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志鸿等4人诉称:我们是已故闻名画家王静如的继续人。王静如被业内称为“牡丹王”,1988年曾应毛主席记念堂之邀创作了一幅花鸟画《青松哺养满园春》。该画昔时在毛主席记念堂展出,并收录于《毛主席记念堂收藏画集》。2006年9月13日,江洋富通公司秋季拍卖会在北京新闻年夜厦进行,我们发现此中第0457号拍卖展品花鸟画《春弃世地》在艺术构想、详情布局、动物身形神志、手艺处置,乃至点缀物方位等细节方面,均与王静如的作品《青松哺养满园春》类似,签名为王成喜。为此,我们向江洋富通公司提出质疑,并将两者进行了当众对照。江洋富通公司那时承认了我们的质疑,并许诺不合错误《春弃世地》进行拍卖。但几天后,我们在江洋富通公司的网站和雅昌艺术网上发现了《春弃世地》作品以16.5万元成付的信息。我们认为王成喜和江洋富通公司的行动配合加害王静如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是以我们作为继续人告状要求王成喜和江洋富通公司住手侵权,在各自网站及《中国字画报》上公然登载道歉声明、消弭影响,要求王成喜补偿经济损掉16.5万元,江洋富通公司补偿经济损掉3.3万元,王成喜和江洋富通公司各自补偿精力安抚金2万元,并要求王成喜和江洋富通公司就经济补偿承当连带责任。

  王成喜辩称,《春弃世地》并不是我的作品,上面呈现的王成喜签名也不是我的字迹,王志鸿等4人告状的侵权事实与我无关,故请法院依法驳回王志鸿等4人的诉讼要求。

  江洋富通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接管拜托人姚政的拜托拍卖的《春弃世地》画作,在与姚政的拍卖合同中商定姚政包管画作的真实性。我们作为拍卖公司没法对画作的真伪,和是不是存在抄袭进行辨别。并且,《春弃世地》一画并未拍卖,而是由拜托人姚政现场举牌后从我公司取回了。我公司没有与姚政产生任何经济关系,也未从中获益。是以,我公司分歧意王志鸿等4人的诉讼要求。

  经审理查明:1988年,王静如创作了花鸟画《青松哺养满园春》。1996年12月1日王静如归天,谷秀云是王静如的老婆,王志鸿、王瑞雄和王佩新是二人生育的后代。

  2006年9月13日,江洋富通公司在北京新闻年夜厦进行秋季拍卖会的预展。王志鸿对预展中展出的花鸟画《春弃世地》提出贰言,认为该画与其父王静如创作的《青松哺养满园春》一画类似,涉嫌抄袭。江洋富通公司并未将《春弃世地》一画撤拍,也未就此与拜托人进行查实或联系。诉讼中,江洋富通公司提出该画被拜托人姚政现场举牌拍得,并于同年10月10日将画从公司取回,没有付出任何价款。为此,江洋富通公司提付了一份有“姚政”签字的《拜托拍卖合同》,此中《春弃世地》的编号为B-290,拍卖合同四联中绿色一联,即拜托人保存的一联上注明B-290等拍品于10月10日取回,有“姚政”签字。该拍卖合同被注明“作废”。 就此,江洋富通公司注释为因姚政取回了所有拜托拍卖的拍品,是以做了“作废”的标注。同时,江洋富通公司提付的成付单记录的成付价为15万元,佣金为10%。

  2006年12月5日,王志鸿等4人对江洋富通公司的网站(网址:www.jyft.com.cn)进行了公证,上面显示0457号《春弃世地》成付价16.5万元。

  经对照,王静如的《青松哺养满园春》和江洋富通公司拍卖图册上的《春弃世地》,两者在艺术构想、详情布局、动物身形神志、手艺处置,乃至点缀物方位等细节方面均很是类似,题名为“春弃世地一九九七年之春成喜写于北京龙潭之畔喷鼻雪斋”。该题名与王成喜创作的一幅梅花《春弃世地》题名详情不异。王成喜否定江洋富通公司拍卖的《春弃世地》是其作品,题名也非其字迹。

  诉讼中,江洋富通公司供给了姚政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手电机话号码,并承认接管拜托时并未扣问《春弃世地》的来历。经与江洋富通公司供给的手机号码联系,接德律风人自称姚政,称《春弃世地》一画是其2003年从另外一家拍卖公司拍得,现画在本身手中,并提出该画底子不是王成喜的画,而是一张假画。经本院查询拜访,该手机号码的机主并不是姚政。

  上述事实,有王志鸿等4人的身份证实、《王静如花鸟画集》、《王成喜画梅续集》、江洋富通公司2006年秋季拍卖会图册、公证书、德律风记实、德律风号码查询成果,及当事人陈说等在案左证。

  本院认为:谷秀云作为王静如的老婆,王志鸿、王瑞雄和王佩新作为王静如的后代,在王静如归天后,有权继续王静如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财富权,并有权庇护王静如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人身权。《青松哺养满园春》创作于1988年,王静如于1996年归天。按照著作权法的划定,王静如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仍在有用期内,王志鸿等4人作为王静如的继续人有权对侵权行动提告状讼。

  本案中,固然江洋富通公司拍卖的《春弃世地》签名王成喜,详情也与王静如创作的《青松哺养满园春》类似,但王成喜对此否定是其画作和题名,而因为画作原件并未在诉讼中呈现,使得本院没法经由过程鉴定肯定《春弃世地》一画及题名是不是出自王成喜之手。是以,根据现有证据环境,本院没法认定王成喜加害了王静如对《青松哺养满园春》享有的著作权。故王志鸿、王瑞雄、王佩新和谷秀云对王成喜提出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撑持。鉴于此,在现有证据环境下,本院不克不及认定江洋富通拍卖公司拍卖的《春弃世地》系加害王静如著作权的作品。是以,王志鸿、王瑞雄、王佩新和谷秀云基于江洋富通公司加害著作权而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本院亦不予撑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划定,判决以下:

  驳回王志鸿、王瑞雄、王佩新、谷秀云的诉讼要求。

  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王志鸿、王瑞雄、王佩新、谷秀云承担(已付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投递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付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   李宝荣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二OO七 年 九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苏志甫
责任编纂: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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