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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个案证据问题及司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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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个案证据问题及司法应对研究
2006-01-04 16:17:15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沈国斐
  刑事案件所说的质量把关,凡是是指把功德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科罪关、量刑关、程序关。在这六关中,证据关是根本,起着要害性的感化。没有证据,就无从认定犯法事实,更没法以犯法事实为根据进行科罪、量刑或合用法律。

  从笔者这几年接触过的刑事案件来看,证据问题比力凸起,相当部门案件老是存在如许或那样的问题。因为证据方面的问题,对被告人的科罪量刑常常打了扣头,有的不能不酌情从轻,有的从死刑改成了死刑缓期二年履行,乃至有的因证据不足而难以科罪。层见叠出的证据问题使得审讯人员摆布难堪,在相当水平上制约了审讯质量的提高,既严重地影响了冲击犯法的结果,又晦气于切实保障人权。

  本文拟以广东某地级市的典型个案证据问题为例,对当前刑事案件证据存在的首要问题、构成缘由及改良建议作一些粗浅的阐发、切磋,以期能抛砖引玉,对刑事证据的搜集、质证、认证及证据轨制改良等工作有所裨益。

  1、刑事案件存在的首要证据问题

  (一)法定证据存在的首要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划定了七种法定证据,下面依照刑事案件中各法定证据存在问题的严重水平,一一进行阐发。

  1、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录详情和反应思惟来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从实践来看,书证是存在问题最多的证据之一。因为在调取、搜集书证时把关不严,呈现了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1)身份证据问题。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及鉴定人等诉讼介入人的身份证据都曾呈现过分歧水平问题,特别以被告人、被害人身份证据最为凸起。

  被告人春秋等身份证据关系到其程序合用、科罪量刑,具有相当主要的意义。按照实践环境,该类问题的正视水平不敷,在移送的檀卷材猜中常常没有被告人春秋的证实材料。例如被告人××掳掠一案,被告人是外省籍人,按指控罪过其可能判处死刑,但被告人的春秋证据在庭前一向没有移送。在庭审中发现被告人多是未成年人后,法庭当庭明白指出了该问题。经查询拜访以后,又呈现了前后两份分歧春秋的证实,这使案件的审理堕入一个被动的场合排场。对被告人身份证据问题,省法院相干营业庭带领曾在培训班上特殊介绍说,省法院在死刑案件的质量把关上一向是以该问题为重点,很多审讯人员就是由于发现身份证据存在问题而避免错杀,成果立了功。这个问题值得引发留意和正视。

  被害人的身份证据也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如在被害人灭亡的案件中,对被害人的身份简直定常常是按照证人对尸身或相片进行识别,并没有做DNA鉴定,这与前段期间闹得沸沸扬扬的佘祥林杀妻案环境类似。DNA鉴定在案件中对以个人名义辨认及正确认定事实常常很是主要。仅凭相片识别,对被害人身份如果识别对了还好办,如果识别错了那可能就是错案,是以审讯人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常常要承受庞大的心理压力。对一些本来可以判殊死刑的被告人,证据不太足,出于办成“铁案”、留有余地的斟酌,有时只好“扣头”量刑,判殊死刑缓期二年履行。

  证人、鉴定人等诉讼介入人的身份环境,檀卷里也常常没有经由过程书面材料表现。没怀孕份材料,有没有资历、是不是躲避、有否有益害关系等问题就无从谈起。有案件就由于目击证人有益害关系,作了左袒一方的证词,而移送的檀卷却没有材料表现,成果对法院的认证工作造成了相当水平的困扰。

  (2)搜集提取问题。在书证的搜集、提取问题上,常常只正视有罪证据,对质明罪轻、无罪的证据则放于无足轻重的地位,搜集不周全。例如上诉人××贪污一案,该案是纪委移送侦察机关的案件。对该类纪委移送案件,当事人常常在司法机关未参与前已作了交接,有没有自首、建功方面的证据是应当特殊留意的问题。在二审审理时代,审讯人员留意到檀卷中“抓获前因后果”有提到案件来自“大众举报线索和镇纪委的移送材料”,且上诉人及其辩解人屡次提出上诉人在纪委阶段、侦察阶段和庭审阶段均有照实交接首要犯法事实。为包管不冤不纵,二审对自首情节进行了核实。在核实进程中,发现了上诉人在纪委阶段的交接材料、案前退赃的收条等关系罪轻的书面材料。按照本地纪委介绍,这些材料一向没有被提取过。因为一审的证据材料根基能证实上诉人存在自首情节,二审核实所获得材料进一步明白结案件的侦破、揭破进程,也进一步印证了上诉人交接问题及退赃的时候等环境,故二审依法认定上诉人成立自首。

  (3)正当性问题。证据的三性要求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需有正当情势。但从案件的审讯环境看,很多刑事案件的书证,如账本、合同、借券等,其复印件没有按法定程序搜集、调取,不具有证据的正当性。最多见的环境是复印件没有复印进程的文字申明,也没有经与原件查对无误的证实,致使不克不及作为证据利用。例如,被告人××操纵邪教组织粉碎法律实行一案,该案檀卷绝年夜部门材料是复印件,虽有鉴证章,却未注明出处,材料虽多,但都不具有作为证据利用的正当性,最后只好要求有关单元作出弥补申明。别的还有上诉人××销售福寿膏一案,已提取的上诉人身份证实却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成果成为案件被发还重审的一个主要缘由。

  (4)特定书证定性、分类问题。对特定书证据的定性、分类,有时关系到对被告人的科罪量刑。该类问题首要呈现在“法轮功”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关于打点组织和操纵邪教组织犯法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邪教宣扬品包罗邪教光盘类及邪教传单、口号、图片、报纸类等分歧种类,分歧种类的成罪数目是分歧的,对分歧种类的邪教宣扬品也不克不及换算或累计计较。但移送的檀卷材料常常没有对书证进行定性和分类,只是统称为“法轮功宣扬资料”,审讯机关不能不=破费年夜量时候,从头查对相干邪教宣扬品种类和数目,研究是不是到达成罪的尺度。例如被告人××等操纵邪教组织粉碎法律实行一案,小册子《预言警示》、《梅花诗》、《苍生身旁事》等法轮功宣扬品是属于书刊类仍是属于传单、报纸类?檀卷材料既没有证实,也没有申明,应当若何认定和计较?这使得审讯人员摆布难堪。

  2、物证

  物证是以其物理属性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问题在案件中凡是是要害性问题之一。例如,6、七年前广州×地有一个案件很颤动,那时现场有提取“血迹”物证,但前因后果鉴定不是“人血”,只好再次鉴定,成果发现居然不是“血”,这个物证后来在定案时起到了极为要害的感化。因而可知,物证问题也应当引发正视。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物证也是案件证据问题较多的证据类型,首要存在提取不实时、提取不周全、证据固定不妥、处置不妥和保留不妥五方面问题。这些问题中,有的永久也没法填补,成为案件的一年夜硬伤。

  (1)提取不实时。有的案件对犯法嫌疑人身上的染有血迹衣服提取不实时,轻忽了该项物证。如被告人××居心杀人一案中,被告人被抓获时身上所穿的带血迹的衣服恰是作案时所穿的,因为侦察机关没有实时提取进行鉴定,被被告人本身洗失落了,这致使有力的科罪证据缺掉,直接地影响了对被告人的处刑。

  (2)提取不周全。有的案件固然有现场提取作案东西、衣服,但对上面的血迹、指纹等要害物证没有提掏出来做鉴定。如在被告人××居心杀人、偷盗一案中,被告人作案时利用的染有血迹的铁锤固然有被提取,却没有提取铁锤上的血迹进行鉴定。又如被告人××居心杀人一案中,对犯法现场染有血迹的物品、作案东西菜刀固然有提取,被告人自始至终也作了供述,可是对此中的“血迹”均没有提掏出来做鉴定,没法用物证来印证被告人的供述,这极易造成“错案”,一旦被告人翻供,将难以找出证据进行辩驳。

  (3)证据固定不妥。有的案件对物证虽有实时提取,提取也比力周全,但却没有对该物证进行恰当的固定,用其他证据进行证据“补强”,减弱了物证的证实力。若有的案件现场有提取指纹,前因后果鉴定是被告人的,但案件到此就完事,没有效其他证据来强化、印证被告人犯法的事实。比及开庭时,被告人忽然提出其有到过现场,可是在犯法事实产生后才到,指纹是不谨慎留下的,对这一辩白常常难以驳倒。从证据证实力的角度来看,在没有证据“补强”的环境下,被告人所提也有必然的事理,指纹确切是与案件缺少必定的联系,现场有提取的指纹只能申明被告人有到过现场,其实不能申明被告人有犯法的行动。

  (4)物证处置不妥。对物证处置的不妥处置,有时也年夜年夜地减弱了证据的证实力。如被告人××绑架一案,被害人尸身被被告人丢弃于岩穴,从尸身上的头发和牙齿未检见有用基因分型,没法进行比对,只能从其他证据来确认尸身就是本案被害人。审讯人员在审理案件发现,一方面,该案抛尸现场有从装尸身的观光袋中提取的尸身口鼻上的胶带纸、及一条睡裤,据被告人交接,胶带纸是从其家里一粒胶带纸上剪下来、睡裤是其母亲的;另外一方面,侦察机关从被告人房中也提取到胶带纸一粒、同种布料色彩的寝衣一件。但很是惋惜的是,上述物证作没有作统一比对,掉去了对尸身确认极为有益的证据。

  (5)保留不妥。一些案件未按划定对提取的作案东西等证据进行妥帖保留,如在鸩杀案件,毒物是要害证据,但在某鸩杀案中提取的毒物失慎被丢掉,给案件侦察、告状、审理工作造成极年夜的坚苦。又如被告人××等偷盗案中,由于保管失慎,有两宗作案东西丢掉。

  3、证人证言

  实践中,几近所有的案件都能经由过程扣问证人而领会到案件的相干环境。是以,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最遍及、最普遍的证据来历。对质人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度利用的是广义上的概念,把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等都纳入证人的范围,并且将证人分为通俗证人和专家证人(鉴定人);年夜陆法系国度利用的是狭义上的证人概念,证人仅仅指当事人以外的领会案件环境的人,把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都划定为自力的诉讼介入人,不属于证人的范围。不管列国法律对质人若何分类,有一点是配合的,即都认为证人是领会案件环境并向司法机关陈说案件环境的人。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利用的是狭义上的证人概念,证人是作为自力的诉讼介入人。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多是用扣问笔录的情势固定下来,其问题首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未依法奉告。《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划定,“扣问证人,该当奉告他该当照实地供给证据、证言和成心作伪证或藏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这是对质人扣问的根基法则之一,但有的案件扣问笔录在扣问最先并没有记录上述奉告的详情。在扣问竣事时也没有记实“以上陈说是事实吗?”、“可否对以上证言负法律责任?”及被扣问证人的回答环境。这是一种程序背法的行动,从严酷意义上来讲所获得证人证言是不克不及作为证据来利用的。

  (2)背反个体扣问的法则。对质人个体扣问是列国刑事法律通行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作了一样的划定:“扣问证人该当个体进行。”但在实践中,仍是有扣问行动违反了这一法则。例如,有案件在统一份笔录上同时对多个证人进行了扣问,有的案件笔录固然只对一个证人进行扣问,但在笔录上却有同案证人作为见证人签名。个体扣问的法则是国际老例,也同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则,违反这一法则所获得的证据是不克不及作为定案根据的。

  (3)违反证人作证优先法则。凡是认为,一旦成为证人,就不成再担负侦察、查察、审讯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等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介入人。这一法则固然没有法律的直接划定,但从作证义务及躲避法则可以推导出这一法则。在案发时“知道案件环境”且未来有可能“作证”的人可以认为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道处置案件”的人,其在办案前已知道到相干环境,不成避免会有先入为主的影响。即使没有先入为主,“评判员不克不及同时作为活动员”,从公道办案的角度也应当躲避本案的打点。别的,“凡是知道案件环境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既然作证的义务是法定的,其就应当优先成为证人。但这一法则也有破例环境,例如出庭的法定代办署理人与其证人身份冲突时,为庇护未成年人等被代办署理人的正当权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的身份可以优先证人身份。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办案人员同时兼任证人,有的案件诉讼介入人既是诉讼代办署理人又是证人,都直接违反了这一原则。

  (4)扣问笔录情势不正当。扣问笔录有同一印制的格局,是一种制式法律文书。笔录表头首部印有扣问时候、地址、侦察人员的姓名、被扣问人的根基环境和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栏目。但有的案件在姓名与扣问时候等栏目上没有准确填写,例如只有最先时候,没有竣事时候,或是竣事时候早于最先时候。还有案件笔录扣问人姓名是过后随意补添的,成果造成统一时候内统一侦察人员扣问分歧证人的假象,与其他笔录像冲突。

  (5)识别笔录存在问题。实践中,还有案件的识别笔录中被识别人人数少于划定的数目,有的案件没有做识别,有的案件没有实时做识别。例如,如被告人××等掳掠一案中,不合错误被告人进行识别是没法认定××的首要犯法事实的,可是这个该当调取的证据在开庭前并没有被调取。还有的案件在破案后没有实时让证人对被告人进行识别,比及发现证据不足时才仓促进行弥补识别,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影响。

  (6)证人出庭率低。因为各种缘由,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少少,现实上通常为先以扣问笔录的情势固定证人证言,然后再当庭出示书面笔录。在很多居心危险案件中,证人经常做了屡次证言,证言之间存在重年夜矛盾,案件事实争议较年夜。在这些案件里,因为证人没有到庭,没法接管控辩两边和法庭的扣问、质证,对质人证言真伪的分辨就存在相当的难度。

  别的,在个体案件中还呈现刑讯逼供乃至将证人羁押取证的环境,还有的案件将“单元”作为刑事诉讼证人等。这类情势、程序和来历等方面不正当的证据材料,明显不克不及作为有用证据利用。

  4、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司法机关指派或礼聘具有专门常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应用不雅察、勘验、尝试、比力等方式作出的判定结论。鉴定结论在各类证据中证实力是最高的,但在实践里常常由于存在各种问题而没有被采信。鉴定结论的首要问题以下:

  (1)没有鉴定材料。例如被告人××等操纵邪教组织粉碎法律实行一案,没有对现场查扣的光盘作出鉴定的鉴定材料,没有鉴定结论,光盘又未随案移送,若何认定现场查扣的光盘就是邪教宣扬品呢?审讯人员摆布难堪。后来只好调和,由相干部分出具证实材料证实现场查扣的光盘经查抄是邪教宣扬品。

  (2)鉴定文书不及格。鉴定文书凡是有三种:鉴定书、查验陈述、查验定见书。这三种文书固然表示情势、证实力分歧,但在实践中都存在常见的共性问题。例如,有的案件当事人的伤情鉴定结论只盖病院印章,没有由具有资历的主检医师签名;有的案件是由没有鉴定资历的单元做鉴定;有的案件的鉴定人就是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存在短长关系;有的鉴定只有一个鉴定人;有的案件的鉴定对象提取、包装、保留不规范,检材已遭到污染;有的鉴定书的鉴定根据毛病或鉴定根据不合适法定情势等等。这些鉴定均由于不合适《刑事诉讼法》及相干注释的划定而不克不及作为证据利用。比力典型的是被告人××居心危险案,侦察机关的鉴定书是根据被害人在××病院住院的病历做出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伤势属重伤。但从檀卷材料来看,住院病历均为复印件,而该复印件没有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打点刑事案件程序划定》第58条的划定进行复制,鉴定书不及格,不克不及作为刑事证据利用。

  (3)鉴定程序不正当。《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划定:“该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奉告犯法嫌疑人,被害人。假如犯法嫌疑人,被害人提出争取,可以弥补鉴定或从头鉴定”。但实践中常常呈现没有奉告的环境。例如上诉人××居心危险一案,作为认定本案的伤情鉴定结论没有奉告被害人,该结论因直接背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划定而不克不及作为定案证据,一审轻忽了该问题,将该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成果被二审法院改正,案件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还重审。又如被告人××、×××等销售福寿膏一案,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没有奉告被告人,背反了刑诉法第121条的划定。这一环境导致在被告人×××提出2张单纸不是其记实的、搜获的118.3克福寿膏不知从何而来的来由时,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驳倒。

  (4)鉴定详情存在较着疑点。例如在上诉人××居心危险一案中,檀卷中法医活体查验鉴定书存在没法解除的“公道”疑点:第1、鉴定书所援用的××病院放射科MRI陈述详情与被告人所供给的MRI陈述复印件的详情纷歧致,鉴定书中只援用“左边9.10肋骨陈腐性骨折”,这存在疑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值得思疑。第2、鉴定书中称鉴定人与“××公安厅法医专家”、“××病院放射科专家”配合阅片,但檀卷中没有其它材料对此加以表现,此鉴定是不是客不雅也存在疑点。基于证据方面的缘由,该鉴定结论没有被二审所采信。

  5、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白

  该类证据问题首要是过度正视供词,认为供词是“证据之王”的老思惟依然存在,依靠供词定案的现象凸起。具体表示以下:有的案件在获得犯法嫌疑人有罪供述以后就觉得年夜功乐成,轻忽了对其它相干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有罪证据的搜集;有的案件固然搜集了其他相干证据,但在细节上下的工夫不敷,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证实力;有的案件办案人员没有对询问笔录进行审核,没有阐发笔录之间的证实标的目的是不是一致,没有找出纷歧致的处所进行弥补询问,而是屡次反复询问;有的案件对询问笔录中对影响科罪的主要犯法组成事实没有触及或固然触及却没有深切,造成案件事实不清;有的案件底子就没有当真阐发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辩白,乃至不予理会。例如,有一个贩毒上诉案件,首要是供词定案,没有查获福寿膏海洛因,也没有进行搜寻以获得贩毒的相干证据,福寿膏海洛因的来历又没法查清,其他证据很是亏弱。案件告状到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做了有罪判决。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供词”存在较年夜的问题:有的唯一被告人一人的供述,且关于贩毒的次数目、次数前后供述纷歧致,在卷宗中也没有买毒人员的交接作左证,一审法院仍按被告人的交接予以认定;有的被告人的供述,虽有买毒人员的交接左证,但交接和供述在时候、数目上均纷歧致,且买毒人员只交接是向一男青年采办而没有交接是向被告人采办的,又没有对被告人进行识别,也没有其它证据相左证,一审法院仍对该宗的事实予以认定。是以,造成了认定被告人销售福寿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最后被二审法院发还重审。又如上诉人××偷盗一案,上诉人本来屡次交接其案发时不在案发现场,并供给了证人的德律风号码。但相干办案人员没有当真查证,反而出具证实没法找到证人。成果审讯人员对质据进行核及时,发现证人德律风一打就通,没法找到证人的证实完全不属实。

  6、勘验、查抄笔录

  勘验、查抄笔录的问题首要是出在建造上。有的案件建造不规范,有的案件底子就没有建造。例如,被告人××等十人操纵邪教组织粉碎法律实行一案,从檀卷材料看,相当部门犯法现场相片没有注明是何人拍摄及拍摄时候,也没有现场勘查笔录,建造人也没有签名或盖印。按取证原则的要求,这些材料不合适作为证据的要求,不克不及作为证据利用。又如被告人××等销售福寿膏一案,取证程序不规范。该案没有建造现场勘查笔录,对2张要害书证没有建造提取笔录、识别笔录和字迹鉴定,证据来历不清;对搜获的福寿膏以被告人××鞠问时的供述认定为117.6克,没有建造提取笔录,也没有让被告人××、×××识别福寿膏及建造识别笔录,后来又出具证实材料证实经电子称称量为118.3克,证据材料前后自相矛盾。

  7、被害人陈说

被害人作为犯法行动的直接管害者,对案件事实和犯法行动人有着直接的接触和感触感染,其陈说是一项主要的证据材料。但因其与案件的处置有着短长关系,所以又该当细心阐发。从实践中看,办案人员根基都能留意有没有强调不实等问题,做到既当真听取,又公道阐发。现时案件中被害人陈说的问题多出在没有实时做识别笔录的问题上。例如,在被告人××等掳掠一案中,指控的四宗作案中,有一宗属情节严重。对这一宗事实,被害人的识别笔录对全宗事实的认定起要害感化,法院庭审后曾要求弥补证据,但该问题并没有获得应有的留意,相干犯法事实终究由于证据不足而没法认定。

  8、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指操纵灌音、灌音、电子计较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应出的形象、声音来证实案件环境的证据资料,是一种自力的证据情势。这类证据较直不雅、不变,轻易判定与案件的联系关系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正当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根据。但这类证据也轻易被操纵手艺手段点窜,是以需要进行辨认、鉴定。例若有的案件没有资料来历,没有建造进程,是从谁提取的?由谁建造的?是不是反应了真实环境?被视听对象是不是自愿?从视听资料没法反应。有的案件是灌音材料,但没有作声纹鉴定,当被告人提出不是其本人声音的辩白时,常常难以肯定人身是不是统一。

  (二)其他常见证据问题

  1、疏忽非首要证据的获得,未构成证据链条

从案件的审理环境看,很多案件在犯法嫌疑人交代了犯法事实环境下,认为案件已冲破,年夜功乐成,疏忽了其他证据的获得,未构成证据链条,致使案件的事实没法查清。在实践中,问题集中表现在“来历”、“进程”、“去向”二个方面证据不足。

  (1)“来历”证据不足。例如被告人××等销售福寿膏一案,告状书指控“同案人销售福寿膏445.8克海洛因给××,××全数销售给吸毒者”,前因后果查对证据,证据很薄弱,只能认定同案人销售30克海洛因给××。檀卷中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向其他人采办福寿膏,该案中××的福寿膏来历存在疑问。因为证据等问题,对被告人××的量刑只能打了一些扣头,没有判殊死刑当即履行。

  (2)“进程”证据不足。对犯法的具体进程,因为取证的缺点,致使事实没法认定。如上诉人××销售福寿膏一案,檀卷材料固然有黄某的有罪供述,但对贩毒进程并没有周全、具体、明白地取证证实。该案因为证据不足,没法认定上诉人销售海洛因给两吸毒人员的具体时候、地址、次数和数目。从檀卷材料看,贩毒人员×××证实2002年4月至6月间11次向上诉人采办海洛因11克,但只有最后2次有采办的具体时候、地址和数目,对前9次什么时候、何地向上诉人采办几多海洛因均反应不清;吸毒人员××××则只证实2002年4月6月间二十屡次到紫云村年夜祠堂角棚寮上诉人贩毒窝点向其采办海洛因共10克。而上诉人则交接2002年6月初在紫云村年夜祠堂角棚寮里销售海洛因给×××、××××,有时两人同时来、有时是一人来,但对销售海洛因的数目前后交接纷歧;上诉人还交接该棚寮是案外人×租来的,只租十多天,其是代案外人×销售海洛因,公安机关在棚寮缉获的吸贩毒东西不是他的。两吸毒人员的交接不克不及具体反应其向上诉人采办海洛因的环境,且与上诉人的供述又不克不及彼此印证,紫云村年夜祠堂角棚寮事实是谁的?是谁租用?什么时候租用均没有证据反应,从该棚寮缉获的吸、贩毒东西事实是谁的也没有证据证实。该案终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发还重审。

  (3)“去向”证据不足。对犯法的现金、赃款去向,部门案件未赐与足够的正视,在有的案件中由于这一问题影响到科罪。如上诉人××贪污、调用公款犯法一案,在侦察阶段,上诉人对赃款去向供述恍惚,该问题没有获得正视。比及法院审理时,上诉人屡次提出其是承包电改工程,钱款是本身的承包款、工程款,做出与之前纷歧致的供述。因为现金的流向证据不足,存在多种可能性,上诉人是不是有贪污行动难以认定,导致该案被发还重审。

  2、破案证实前因后果不清,影响事实认定

  从案件的审理环境看,有很多案件不正视破案前因后果,致使法院难以查清案件被告人是不是有建功、自首、率直的情节、是不是在被刑事拘留之前已先行被限制人身自由等事实,影响了实体判决和科罚履行时候简直认。有的案件,破案前因后果的证实过于简单,特殊对被告人什么时候何地、若何归案,归案后若何交接罪过等具体情节反应不清,存在自首、建功情节时也没有表现出来,到法院审理时才发现。个体案件被告人被监督栖身于收留所或派出所,人身自由被限制,而破案前因后果没有申明清晰,二审查清后才对一审刑期履行起止时候予以改正。

  3、证据搜集不周全,只重视有罪证据

  实践中常常呈现如许的现象,办案时比力留意有罪证据的搜集,而轻忽了对有益于被告人证据的搜集工作。上文在书面证据问题的阐发中有提到这个问题,因为该问题比力凸起,这里再举一个典型案例。如被告人××等掳掠、强奸一案,三个被告人都可能被处死刑,此中一个被告人还多是未成年人,对这三个被告人的身份证实、春秋全数依照“自报身份”处置,是不克不及完全包管准确科罪处刑的,但查遍檀卷,就是没有发现任何身份资料。

  4、“初级”证据毛病为数很多

  在檀卷材料还可以常常看见一些其它证据方面的“初级”毛病。例若有的案件物证的提取日期提早了一天,造成了抓获当日从被告人身上提取的衣服居然没有血迹的环境,与现场勘查笔录像矛盾,发生了较着的疑点;有的案件侦察人员在统一时候对两个分歧的人员作笔录;有的案件中对犯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询问竣事时候早于最先时候;有福寿膏案件对统一件福寿膏做了两次拘留收禁手续,并且还一并装进檀卷;有付通闯祸案件将案外无关车辆的检测陈述作为证据材料,并屡次利用;有的案件对被告人的字迹鉴定没有奉告其本人,做了年夜量工作倒是无用功,白白华侈了司法资本。

  2、呈现证据问题的首要缘由

  刑事案件呈现证据问题的缘由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主不雅方面的,有的是客不雅方面的,有的是轨制划定的,有的运作机制的。前因后果当真阐发、归纳,首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缘由:

  (一)司法理念掉队,证据意识不足

  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办案人员没有建立科学、现代的刑事司法理念,没有从查明事实不雅改变为证实事实不雅。具体如对《刑事诉讼法》划定的证据轨制理解不深切,证据意识较为冷淡,轻忽程序,在证据的搜集和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刑事的案件质量。有的在现场不留意庇护证据,有的对物证和书证正视水平不敷,有的没有对相干人员实时查询拜访取证,成果造成一些贵重的证据流掉、扑灭,部门当事人、知恋人过后没法联系,遗失良机,使查询拜访取证坚苦。还有的只正视有罪、罪重的证据,强调冲击犯法,对无罪、罪轻的证据没有周全搜集,轻忽对当事人正当权力的庇护。

  (二)根基功不扎实,本质有待提高

  有些办案人员的根基功不扎实,反应在营业本质不高、法律常识不足、办案方式和手段掉队等方面。例如此刻的刑侦、技侦手艺已产生较年夜的转变,DNA鉴定、指纹比对、收集等高科技手艺在办案中阐扬着愈来愈主要的感化,但仍是有人没法改变传统不雅念,跟不上时期的成长,总是过度正视“供词”,总觉得“不打不招”,刑讯逼供也时有产生,极易发生冤假错案。

  (三)轨制划定存在不足

  轨制的不足首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划定不敷明白具体。例如“事实”的证实尺度问题。客不雅事实分歧于证据事实,客不雅事实常常没法再现,只能经由过程证据去无穷接近,这类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就是证据事实,也就是我们定案所根据的事实。对证据事实,《刑事诉讼法》证实水平的整体要求是“确切、充实”。因为法律没有作进一步细化注释,致使人们对“确切、充实”存在理解上的差别。对统一件案子,公、检、法三机关有时由于对“确切、充实”寄义存在分歧理解而构成纷歧致的处所。又如没有成立专门的刑事证据法则轨制,对质据的一些程序性问题也没有做出完美的划定,没法确切规范证据工作。另外一方面是法按期限太短。为求办案速度,办案进程较粗拙,个体案件在事实未查清、证据不足的环境下就向法院告状。而法院的审理刻日更是不足,法定最多才一个半月,在审查立案、投递文书、排期开庭后,一般刻日根基也就快到了,刑事审讯原本就人少案多,审讯人员常常是加班赶案,很少有足够的时候去进一步核实、讲求有问题的证据。

  (四)人、物、财的保障不克不及完全到位

  从侦察机关的刑侦人员春秋来看,最近几年来刑侦人员步队布局趋于年青化,有活力、有劲头,这有益于弄好证据工作。但在现实接触中发现,公、检、法三机关的人员配备、办案经费、物资前提都存在分歧水平的缺口,人力、财力与物资保障仍是不克不及完全顺应刑事工作的需要。例如在鉴定问题上,有的下层办案单元经费不足,做鉴定又要花钱,所以爽性就不展开鉴定方面工作。又如公安机关打消预审后,侦审合一,人员有限,取证、认证能力亦不高,成果呈现了证据问题。

  (五)证据问题调和机制有待健全

  从实际中看,公、检、法三机关整体共同尚可,但沟通、调和存在进一步改良的余地,调和机制有待健全,和时有用解决存在的证据问题。如在打点犯法案件中,因为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审讯机关对案件的合用法律、证据固定的起点和看问题的角度分歧,常常会呈现工作不合,证据问题调和机制的欠缺,使呈现的证据问题不克不及获得实时有用的解决。

  (六)有关赏罚制约机制存在缺点

  从相干单元对办案人员的赏罚轨制划定上看,案件侦破常与办案人员赏罚直接挂钩,而与终究可否究查案犯刑事责任的联系其实不年夜。赏罚杠杆无形中致使办案人员构成“重破案,轻审查”的思惟模式,影响了证据搜集和固定的质量。别的,有些处所便把“破案数目”作为工作尺度之一,有的还直接或变相地划定了“办案指标”,使办案人员被迫“重数目,轻质量”,直接影响结案件的证据质量。

  (七)取证协作机制不足

  侦察机关之间的取证协作仅限于一种通俗工作的调和,未完全成立相干的机制,这在客不雅上也使取证工作存在现实坚苦,影响了工作的展开。对被告人的身份证据问题,据领会,呈现这类现象的缘由首要是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在外埠,侦察机关发出关于被告人春秋等环境的拜托查询拜访函后,或是函件答复率太低,或是仅答复称“查无这人”,很少能供给春秋证据材料。

  3、改良证据工作的若干建议

  刑事证据是刑事案件的要害,既是证实犯法事实的独一手段,更是无罪的人不受刑事究查的保障。从司法实践看,证据方面的问题一向困扰刑事司法工作,影响着刑事案件审讯的质量和效力。按照现实环境,特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一)安稳建立证据意识,加强刑事司法能力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魂灵和根本。刑事案件的立案、强迫办法的合用,对犯法的指控和法院裁判,都需要依托证据的支持。是以,不管是公安人员、查察人员仍是审讯人员,都应当清晰地熟悉到刑事证据的主要性,改变办案思绪和习惯,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安稳建立证据意识。同时,应以解决证据问题为冲破口,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能力。具体可以经由过程增配具有较高本质的人员、强化物资设备保障、增强营业培训等路子进行,不竭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政治、营业本质,提高科学搜集和应用证据的能力。

  (二)严酷依法办案,规范证据工作

  严酷遵照法律及有关划定,搜集和利用证据。一方面要实时、周全地搜集证据。在工作中,应当按照证据的“正当、客不雅、联系关系”三性要求搜集、审核、判定证据。既要重视证据庇护,实时取证,又要特殊留意上文阐述及相干等常见的证据问题,辨别证据材料。不但要搜集有罪证据,更要搜集无罪、罪轻证据,做到脚踏实地、客不雅周全,既正确冲击犯法,又切实保障人权。另外一方面,还要严酷遵守有关程序划定搜集、固定、保留、审查证据,果断否决严禁刑讯逼供或利用要挟、勾引、棍骗等其他方式不法取证。

  (三)公、检、法三机关增强共同、调和

  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共同、相互制约是《刑事诉讼法》的根基原则之一。四川省在这方面简直工作做得比力好,比来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查察院、省公安厅在省政法委的调和下结合制订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定见(试行)》,对刑事诉讼证据勾当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彼此共同、调和、制约作了具体划定,填补了一些缺掉的证据法则,明白了一些恍惚的证据要求,使司法机关在刑事证据勾当中做到有所根据,有益于人民法院紧密亲密与查察、公安机关的共同、协作,配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力。这一做法值得进修和鉴戒,例如对质据问题调和机制、取证协作机制、赏罚制约机制等工作,都可以在公、检、法充实协商的根本上加以完美。潮州市法院、查察院、公安局自2005年5月份最先在这方面展开了年夜量的工作,如成立联席工作轨制,按期对质据等刑事司法存在问题进行调和;举行座谈会、培训讲座,对刑事证据等问题进行交换、培训等等,在实践中收到了比力较着的成效。

  (四)完美刑事证据法则,从轨制上保障证据工作

  因为同一的刑事证据法则还没有完全成立,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证据的搜集、固定、保留、审查等环节既不敷规范也没有同一,一向困扰司法工作,影响着刑事案件审讯的质量和效力。是以应当尽快完美刑事证据法则,对刑事证据工作的根基要求、认证法则、什物、鉴定、言词等证据规范、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特权(Privilege of witness)、证据能力(Competency of Evidence)等方面作出具体的划定,周全、具体地落实无罪推定、否决严刑、不法证据解除等现代法治刑事司法原则,从轨制上保障和规范证据工作。

  总之,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应当严酷依照刑事证据的根基属性,确切做好刑事证据工作,把案件事实的认定成立在确切、充实的证据根本上,充实阐扬刑事司法本能机能,确保案件质量,使刑事司法工作在“协调社会”的扶植中不竭阐扬更年夜的感化。              

[参考文献]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道与效力——广东法院调研功效精选》[R].广东: 广东人民出书社,2000.199-207

[2]何家弘、南英主编.刑事证据轨制鼎新研究[M]北京:法律出书社,2003.489-529

(作者单元: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纂: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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