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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被冒领 邮局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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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被冒领 邮局担责任
2006-02-05 15:26:58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王洪 张琦 白兴杰)  杨某的儿子给她寄了1000元钱,却被他人从邮局领走,为此,杨某将邮政局告上法庭,要求补偿。日前,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认定襄樊市襄阳区邮政局工作存在过失,补偿原告杨某1000元。

  襄阳区邮政局称,该款是被杨某的丈夫路某领走的,并出具了省高院司法手艺处的字迹鉴定。该鉴定认定汇款通知单上的签名是路某所写。襄阳区法院依此判处该款被路某领走,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要求。

  杨某不服判决,上诉到襄樊中院。襄樊中院拜托襄樊刑警支队对邮政局取款挂号簿上的手印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手印上的指纹不是路某所留。

  襄樊中院前因后果审理认为,依照《邮政法实行细则》划定,收款人领取汇款,应向邮政企业付验本人有用证件,并在相干单据上盖印签名。代收人代收邮件或汇款时,应付验收款人和代收人的有用证件,经邮政企业确认后,由代收人盖印或签名领受。本案中,襄阳区邮政局未遵照程序划定审查代收人有用证件,造成汇款领取时呈现过失,故判决邮政局补偿杨某1000元。
责任编纂: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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