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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举证责任应由谁承当
2003-12-05 10:21:16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鲁开凌 徐英杰
案情:
某甲与某乙签定了一份生意合同,后某甲以某乙欠其货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庭审中,某甲出示了两边签定的生意合同和签名为某乙的欠条各一份,某乙对生意合同无贰言,但却否定欠条是自已书写,并辩称货款已付给某甲。法官奉告某甲争取鉴定,并预付鉴定支出,由某乙供给字迹材料。某甲认为举证责任在某乙,拒不争取鉴定,某乙则认为某甲系原告,对自已递付的证据是不是客不雅真实负有举证责任,如不争取鉴定,法院应以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其诉讼要求。
评析:
本案在处置时,对本案争议的证据争取鉴定的举证责任承担熟悉纷歧。
第一种不雅点认为,某甲主张某乙欠其货款,向法庭递付了欠条,假如某乙对该欠条不持贰言,申明某甲的主张证据充实,此刻某乙提出贰言,否定欠条是其所写,申明某甲的主张证据不足,某甲对该欠条的客不雅真实性负有举证的义务,即应争取鉴定,假如其不争取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25条第2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刻日内无合法来由不提出鉴定争取或不预付鉴定支出或拒不供给相干材料,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法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该当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之划定,某甲将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应依法驳回诉讼要求。
第二种不雅点认为,某乙以该欠条不是自已所写,且货款已付清予以抗辩,是一种积极的抗辩,对其主张应承当举证责任,即必需争取鉴定,假如不争取鉴定,亦应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应依法判决撑持原告某甲的诉讼要求。
笔者认同第二种不雅点,即某乙应对其辩称的主张承当举证责任。首要来由是,在诉讼上,当在当事人之间是不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涉案待证事及时,只要当事人供给可以或许证实存在相干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证据时,例如本案的景象,假如被告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据上的签名、笔迹持有贰言,属于证据辩说的一种程序结果,在此环境下,应由被告提出鉴定的争取,不然,只要该字据概况上具有初步可托性,假如被告不争取鉴定,将被视为不克不及够实行其响应的证实责任。
本案中,某甲对自已的主张递付了生意合同和欠条两份书证,某乙对生意合同不持贰言,却否定欠条系自已所写,这是某乙对原始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其该当向法院提出对该欠条的真实性进行查询拜访的争取,这是在程序上因为匹敌辩说式诉讼模式所发生的一种必定结果,故某乙该当争取人民法院对该欠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应指定某乙在必然的刻日内提出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并奉告如无合法来由不提出争取或不预付鉴定支出,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法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元: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
某甲与某乙签定了一份生意合同,后某甲以某乙欠其货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庭审中,某甲出示了两边签定的生意合同和签名为某乙的欠条各一份,某乙对生意合同无贰言,但却否定欠条是自已书写,并辩称货款已付给某甲。法官奉告某甲争取鉴定,并预付鉴定支出,由某乙供给字迹材料。某甲认为举证责任在某乙,拒不争取鉴定,某乙则认为某甲系原告,对自已递付的证据是不是客不雅真实负有举证责任,如不争取鉴定,法院应以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其诉讼要求。
评析:
本案在处置时,对本案争议的证据争取鉴定的举证责任承担熟悉纷歧。
第一种不雅点认为,某甲主张某乙欠其货款,向法庭递付了欠条,假如某乙对该欠条不持贰言,申明某甲的主张证据充实,此刻某乙提出贰言,否定欠条是其所写,申明某甲的主张证据不足,某甲对该欠条的客不雅真实性负有举证的义务,即应争取鉴定,假如其不争取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25条第2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刻日内无合法来由不提出鉴定争取或不预付鉴定支出或拒不供给相干材料,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法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该当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之划定,某甲将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应依法驳回诉讼要求。
第二种不雅点认为,某乙以该欠条不是自已所写,且货款已付清予以抗辩,是一种积极的抗辩,对其主张应承当举证责任,即必需争取鉴定,假如不争取鉴定,亦应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应依法判决撑持原告某甲的诉讼要求。
笔者认同第二种不雅点,即某乙应对其辩称的主张承当举证责任。首要来由是,在诉讼上,当在当事人之间是不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涉案待证事及时,只要当事人供给可以或许证实存在相干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证据时,例如本案的景象,假如被告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据上的签名、笔迹持有贰言,属于证据辩说的一种程序结果,在此环境下,应由被告提出鉴定的争取,不然,只要该字据概况上具有初步可托性,假如被告不争取鉴定,将被视为不克不及够实行其响应的证实责任。
本案中,某甲对自已的主张递付了生意合同和欠条两份书证,某乙对生意合同不持贰言,却否定欠条系自已所写,这是某乙对原始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其该当向法院提出对该欠条的真实性进行查询拜访的争取,这是在程序上因为匹敌辩说式诉讼模式所发生的一种必定结果,故某乙该当争取人民法院对该欠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应指定某乙在必然的刻日内提出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并奉告如无合法来由不提出争取或不预付鉴定支出,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法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元: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
责任编纂: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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