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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欠条作伪证 心理测试巧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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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欠条作伪证 心理测试巧断案
2003-09-22 13:33:10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练常)  近日,山东省莒县法院审结了一路加工承揽合同胶葛案,依法采信了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所作的心理测试陈述,并作出判决。根据心理测试成果就有关民事案件作出裁判,在莒县法院还尚属初次。

  2001年3月24日,原告赵宝学与被告王连全签定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钢筋,落成后经结算加工费为484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两边产生胶葛,原告知至莒县法院。诉讼中,被告王连全辩称,其欠原告加工费4840元属实,但在2001年11月22日他已经由过程原告之弟赵宝森付给原告加工费4200元,由赵宝森出具了一张收据,所以此刻只欠原告640元。为此,被告王连全向法庭供给了赵宝森为其出具的用铅笔书写的收据一张,详情为:“今收到王连全工程费4200元,赵宝森,2001年11月22日。”对此收据,赵宝森提出贰言,称其仅收到被告现金200元,收据中的“4200”中的“4”为被告自行添加的。

  鉴于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年夜,均争取字迹签定,莒县法院遂拜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但因为收据是用铅笔书写,没法鉴定。在征得两边当事人赞成的根本上,法院又拜托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对本案的要害证人赵宝森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测试陈述结论证实赵宝森所称“本身仅收到王连全现金200元,而非4200元”是老实的。按照这一陈述,综合庭审环境,法院判决被告王连全付给原告赵宝学加工费4640元,并承当本案的全数诉讼费及鉴定费。

  宣判后,两边均未上诉。今朝,该案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纂: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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