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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笔迹鉴定费由谁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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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字迹鉴定费由谁预付
2003-09-19 10:23:29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张子纲
  案情:

  原告甲持有被告乙签名的借券一张告状乙,要求乙了偿告贷一万元。庭审质证进程中,乙提出借券上的签名不是其亲笔所为,分歧意承当了偿告贷的责任。按照两边的要求,法院指定具有响应天资的某鉴定机构进行字迹鉴定,需预付鉴定费500元。甲、乙两边均不肯意预付该支出,导致鉴定没法进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以下简称《若干划定》)第二十五条二款划定,该当预付鉴定费的一方拒不预付鉴定费,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法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该当由其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那末,本案事实该当由谁预付鉴定费呢,对此法院内部存在两种分歧定见。

  阐发:

  第一种定见认为,该当由原告甲预付鉴定费。来由是:《若干划定》第二条划定,原告甲主张被告乙向其告贷的事实,理应就该告贷事实承当举证责任。固然甲向法院供给了借券一张,但乙矢口否定借券上的签名是其所为,故甲还需进一步完成举证责任。而对借券上告贷人签名是不是系乙所为的字迹鉴定,是证实告贷事实是不是客不雅存在的证实责任的一部门。是以,对所需鉴定费,理应由原告甲预付。

  第二种定见与第一种定见完全相反,认为该当由被告乙预付。笔者撑持该种定见。

  要肯定应由谁来预付鉴定费,一般说来是按照当事人的争取,即谁争取谁预付。但在本案中,两边在开庭之前均未提出字迹鉴定争取,而是在庭审质证进程中,对借券上的签名产生争议而配合要求法院拜托鉴定。此时应当由谁来预付鉴定费呢?要解决这个问题,起首要肯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即借券签名的真伪负有举证责任;也即触及法官对案件举证责任之分派。

  起首,原告甲为撑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付了借券一张,甲的举证责任在一般环境下来讲业已完成。质证进程中,乙称借券上的签名并不是其所签,亦即提出辩驳。按照《若干划定》第二条划定,当事人对辩驳对方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供给证据加以证实。

  其次,就字迹鉴定事项来讲,必需由被告乙供给其汗青文字资料,或按泛泛书写习惯书写对比文字材料等等。可见,字迹鉴定中,被告乙的共同相当主要。

  再次,就一般告贷案件来讲,原告的胜诉率很是高,固然滥用诉权的现象不是没有,但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只是个体现象,告贷一方否定借券也并不是遍及环境。是以,从整体上讲,借券的真实性认同该当是法官的第一熟悉,通俗点讲就是对借券来讲,法官在一般环境下,起首会确信它是客不雅真实的,而非债权人捏造。

  最后,就今朝我国社会近况来看,债务人歹意回避债务的现象很是遍及,社会信誉水平不高,成立信誉社会已成为党和国度的主要方针和使命。庇护债权人的好处该当比庇护债务人的好处更具有社会价值和实际意义。

  终合上述四点,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应当将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即借券签名的真伪的举证责任分派给被告乙,进而言之,本案的字迹鉴定费理应由乙预付。假如其拒不预付,则应承当响应的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元: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纂: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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