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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真伪判定研究
2003-05-26 13:34:01 | 来历: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品新
一
舒某与于某曾为夫妻,于2001年7月离婚。按理说,两人自此各走各的路,互不相扰。但2002年的一封电子邮件打破了舒某安静的日常,导致其一怒之下将于某告上了法庭。
原告知称,2002年3月16日,被密告送给我那时的男朋友刘某一封电子邮件,此中利用了年夜量欺侮性说话,将我与男朋友的关系描画得极端龌龊。被告的行动严重加害了我的名望权,造成了不良影响与严重损掉,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礼报歉并补偿损掉。被告则辩称,刘某收到的电子邮件不是我发送的。庭审查明,那封有争议的电子邮件是从名为“yusiuching@163.com”的邮箱地址发出的,它描写了发送者“我”与“舒静”之间的付往履历、成婚前后产生的事务及“舒静”与其男性伴侣的关系。是以,本案的争议事实是该电子邮件事实是否是被密告出的。
环绕这一争议,原告举出了以下证据并论证其主张:第一,刘某收到的电子邮件及发送者邮箱“yusiuching@163.com”,申明该邮箱是被告于某挂号注册的,而且该邮件描写了原、被告之前的日常细节,而只有被告清晰地领会这些细节,故邮箱地址与邮件详情都可证实该邮件是被密告送的。第二,2002年3月28日,原告的代办署理人程某同被告通话,程某所叫德律风为0472-2124005,谈话详情为关于被告给原告伴侣发送邮件的工作,被告那时认可“如许做有欠安妥”。有德律风记实为证。
被告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四点质证定见:(1)原告提付的邮件详情根基属实,但邮件不是我发送的,我与舒某那时男朋友没有付往,不知道他的邮箱地址;(2)原告提付的电子邮件提到的女子是“舒静”,而不是舒某,两字写法、读音、意义年夜不不异,假如是我发送的,我决不会弄错;(3)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注册邮箱“yusiuching@163.com”,并利用该邮箱发送邮件;(4)我与舒某另外一男朋友李某曾有电子邮件来往,程某跟我通话时提到的邮件,我那时误觉得指我发送给李某的邮件,此刻才知道指刘某收到的邮件。
2002年5月16日,法庭拜托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收集平安监察处查询拜访电子邮箱“yusiuching@163.com”注册信息及登录记实。6月5日,该处发布查询拜访成果确认:争取者身份证号为110108660124667,用户是利用169拨号体例接入互联网的,拨号所利用的德律风正好是0472-2124005。
按照上述电子邮件、当事人陈说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收集平安监察处的查询拜访成果等证据,法院认定电子邮箱“yusiuching@163.com”争取者身份证号与被告身份证号码一致,邮件发送者利用的德律风号码是0472-2124005,而程某曾拨该号码与被告通话,而且被告自认为邮件描写的日常细节、对话详情根基属实,故推定刘某收到的邮件是被告编纂发送的。
二
笔者之前曾撰文指出,我国判定某一电子证据能否采用首要权衡联系关系性、正当性与真实性尺度,此中真实性是难点与要害。本案正好反应了这方面的问题,即在司法实践中事实该若何具体判定电子证据的“三性”尺度呢。
在本案中,该电子邮件无疑是具有联系关系性与正当性的,原、被告在这两点上均无贰言;但就真实性而言,当事人两边存在较着不合,原告举出了各种间接证据,被告也提出了强有力的辩驳。一时候,该电子邮件的真假成了两边质证的核心。
或许有人说,这有何难,找专家鉴定不就好了吗?我国司法实践中碰到纸面书证的真假问题,不都是靠字迹鉴定、书写时候鉴定与文书真伪鉴定等处置的吗?电子邮件自己既然是一种书证,那天经地义可以追求鉴定解决了。
但实则否则。因为诸如电子邮件之类的电子证据是操纵计较机而生成或存储的,其产生的一切正常或非正常改变均表示为计较机二进制运算的成果,它不像手写书面材料那样有着较着的字迹特点,故对其建造者身份的辨认是一个非凡挑战。有人曾戏称,“一张数码照片顶得上一百个假话”,电子邮件遭受造假的概率也大略如斯。
如许一来,假如法庭在诉讼中一味地强调举证方必需证实电子邮件不曾遭到过任何改动则很是不实际,乃至不成能,是以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只能退而求其次。从国外的进步前辈经验来看,凡是的做法不是采纳直接体例——鉴定来解决,而是借助间接体例——推定、自认与具结等加以处置。这些间接的认定体例即所谓的替换办法与轨制。此中,推定方式利用得最为遍及,故也被视为采用电子证据的第一法例。
三
推定是指按照某些已知事实揣度另外一些未知事实存在与否的方式。前一事实被称为根本事实,后一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从概况上看,推定的根据是根本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或伴生关系;究其本色,推定章是基于机遇、公道和政策等方面的考量。例如,一般环境下,年夜大都正常付邮发送的信件会达到目标地,故法律或法官可以推定某一特定的正常付邮信件达到了目标地。诚然,这些推定年夜多属于可辩驳推定。
推定的道理一样可以用于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列国电子证据法根基上承认按照计较机系统正常推定电子证据为真的做法。如新加坡《1998年电子买卖法》对《证据法》的点窜中划定:“计较机输出仅在以下环境下具有可采性:……在诉讼中可以或许证实,没有合法来由相信该输出是不准确的,而且有合法来由相信在所有要害时刻该计较机系统是正常运行的。”加拿年夜《1998年同一电子证据法》等亦有近似划定。这里所说的“要害时刻”,年夜意是指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递、存储、显示等各环节具有主要意义的时辰,在这些时辰计较机系统的正常或不正常会直接影响到电子证据自己的真实性、正确性。
固然,经由过程推定方式来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远不止这一种景象。这样多国度法律还划定,按照某一电子证据所依靠的计较机系统具有靠得住性,或按照其系由对其晦气的一方当事人保留或供给的,或按照其系在正常的营业勾当中生成并保管的,可以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又如前面所述的法庭用于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方式,亦属于一种推定,由于从常理来看,常常是电子邮箱争取者本人材能利用其邮箱地址。故虽然在手艺上依然存在冒名顶替的可能性,但已足以推定被告就是发件人,进而认定其是侵权人。
无独有偶,除舒某诉于某名望权胶葛一案外,我法律王法公法院在张静诉俞凌风和张尔申述邵达立加害名望权胶葛等案件中,也是利用有关上彀时段和IP地址的证据来进行间接推定的。这些案件比号称中国首例电子邮件案的薛燕戈诉张男加害姓名权案晚了五六年,法官们在电子证据的应用技能上也显得纯熟良多,在必然意义上还自发不自发地创设了采用电子证据的非凡办法与轨制。
今朝我国证据法律对推定的划定还很薄弱,法官们还不习惯于经由过程推定来认定证据,特殊是将这类替换办法与轨制应用于电子证据的景象比力罕有。若何将上述进步前辈经验接收到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当中,确立并丰硕靠推定体例解决电子证据可采性的轨制,生怕是一个值得好好研究的课题。
舒某与于某曾为夫妻,于2001年7月离婚。按理说,两人自此各走各的路,互不相扰。但2002年的一封电子邮件打破了舒某安静的日常,导致其一怒之下将于某告上了法庭。
原告知称,2002年3月16日,被密告送给我那时的男朋友刘某一封电子邮件,此中利用了年夜量欺侮性说话,将我与男朋友的关系描画得极端龌龊。被告的行动严重加害了我的名望权,造成了不良影响与严重损掉,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礼报歉并补偿损掉。被告则辩称,刘某收到的电子邮件不是我发送的。庭审查明,那封有争议的电子邮件是从名为“yusiuching@163.com”的邮箱地址发出的,它描写了发送者“我”与“舒静”之间的付往履历、成婚前后产生的事务及“舒静”与其男性伴侣的关系。是以,本案的争议事实是该电子邮件事实是否是被密告出的。
环绕这一争议,原告举出了以下证据并论证其主张:第一,刘某收到的电子邮件及发送者邮箱“yusiuching@163.com”,申明该邮箱是被告于某挂号注册的,而且该邮件描写了原、被告之前的日常细节,而只有被告清晰地领会这些细节,故邮箱地址与邮件详情都可证实该邮件是被密告送的。第二,2002年3月28日,原告的代办署理人程某同被告通话,程某所叫德律风为0472-2124005,谈话详情为关于被告给原告伴侣发送邮件的工作,被告那时认可“如许做有欠安妥”。有德律风记实为证。
被告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四点质证定见:(1)原告提付的邮件详情根基属实,但邮件不是我发送的,我与舒某那时男朋友没有付往,不知道他的邮箱地址;(2)原告提付的电子邮件提到的女子是“舒静”,而不是舒某,两字写法、读音、意义年夜不不异,假如是我发送的,我决不会弄错;(3)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注册邮箱“yusiuching@163.com”,并利用该邮箱发送邮件;(4)我与舒某另外一男朋友李某曾有电子邮件来往,程某跟我通话时提到的邮件,我那时误觉得指我发送给李某的邮件,此刻才知道指刘某收到的邮件。
2002年5月16日,法庭拜托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收集平安监察处查询拜访电子邮箱“yusiuching@163.com”注册信息及登录记实。6月5日,该处发布查询拜访成果确认:争取者身份证号为110108660124667,用户是利用169拨号体例接入互联网的,拨号所利用的德律风正好是0472-2124005。
按照上述电子邮件、当事人陈说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收集平安监察处的查询拜访成果等证据,法院认定电子邮箱“yusiuching@163.com”争取者身份证号与被告身份证号码一致,邮件发送者利用的德律风号码是0472-2124005,而程某曾拨该号码与被告通话,而且被告自认为邮件描写的日常细节、对话详情根基属实,故推定刘某收到的邮件是被告编纂发送的。
二
笔者之前曾撰文指出,我国判定某一电子证据能否采用首要权衡联系关系性、正当性与真实性尺度,此中真实性是难点与要害。本案正好反应了这方面的问题,即在司法实践中事实该若何具体判定电子证据的“三性”尺度呢。
在本案中,该电子邮件无疑是具有联系关系性与正当性的,原、被告在这两点上均无贰言;但就真实性而言,当事人两边存在较着不合,原告举出了各种间接证据,被告也提出了强有力的辩驳。一时候,该电子邮件的真假成了两边质证的核心。
或许有人说,这有何难,找专家鉴定不就好了吗?我国司法实践中碰到纸面书证的真假问题,不都是靠字迹鉴定、书写时候鉴定与文书真伪鉴定等处置的吗?电子邮件自己既然是一种书证,那天经地义可以追求鉴定解决了。
但实则否则。因为诸如电子邮件之类的电子证据是操纵计较机而生成或存储的,其产生的一切正常或非正常改变均表示为计较机二进制运算的成果,它不像手写书面材料那样有着较着的字迹特点,故对其建造者身份的辨认是一个非凡挑战。有人曾戏称,“一张数码照片顶得上一百个假话”,电子邮件遭受造假的概率也大略如斯。
如许一来,假如法庭在诉讼中一味地强调举证方必需证实电子邮件不曾遭到过任何改动则很是不实际,乃至不成能,是以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只能退而求其次。从国外的进步前辈经验来看,凡是的做法不是采纳直接体例——鉴定来解决,而是借助间接体例——推定、自认与具结等加以处置。这些间接的认定体例即所谓的替换办法与轨制。此中,推定方式利用得最为遍及,故也被视为采用电子证据的第一法例。
三
推定是指按照某些已知事实揣度另外一些未知事实存在与否的方式。前一事实被称为根本事实,后一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从概况上看,推定的根据是根本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或伴生关系;究其本色,推定章是基于机遇、公道和政策等方面的考量。例如,一般环境下,年夜大都正常付邮发送的信件会达到目标地,故法律或法官可以推定某一特定的正常付邮信件达到了目标地。诚然,这些推定年夜多属于可辩驳推定。
推定的道理一样可以用于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列国电子证据法根基上承认按照计较机系统正常推定电子证据为真的做法。如新加坡《1998年电子买卖法》对《证据法》的点窜中划定:“计较机输出仅在以下环境下具有可采性:……在诉讼中可以或许证实,没有合法来由相信该输出是不准确的,而且有合法来由相信在所有要害时刻该计较机系统是正常运行的。”加拿年夜《1998年同一电子证据法》等亦有近似划定。这里所说的“要害时刻”,年夜意是指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递、存储、显示等各环节具有主要意义的时辰,在这些时辰计较机系统的正常或不正常会直接影响到电子证据自己的真实性、正确性。
固然,经由过程推定方式来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远不止这一种景象。这样多国度法律还划定,按照某一电子证据所依靠的计较机系统具有靠得住性,或按照其系由对其晦气的一方当事人保留或供给的,或按照其系在正常的营业勾当中生成并保管的,可以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又如前面所述的法庭用于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方式,亦属于一种推定,由于从常理来看,常常是电子邮箱争取者本人材能利用其邮箱地址。故虽然在手艺上依然存在冒名顶替的可能性,但已足以推定被告就是发件人,进而认定其是侵权人。
无独有偶,除舒某诉于某名望权胶葛一案外,我法律王法公法院在张静诉俞凌风和张尔申述邵达立加害名望权胶葛等案件中,也是利用有关上彀时段和IP地址的证据来进行间接推定的。这些案件比号称中国首例电子邮件案的薛燕戈诉张男加害姓名权案晚了五六年,法官们在电子证据的应用技能上也显得纯熟良多,在必然意义上还自发不自发地创设了采用电子证据的非凡办法与轨制。
今朝我国证据法律对推定的划定还很薄弱,法官们还不习惯于经由过程推定来认定证据,特殊是将这类替换办法与轨制应用于电子证据的景象比力罕有。若何将上述进步前辈经验接收到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当中,确立并丰硕靠推定体例解决电子证据可采性的轨制,生怕是一个值得好好研究的课题。
责任编纂: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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