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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没有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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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没有终局
2003-01-02 09:51:31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余红漫 张 献
  2001年5月28日,方才走进城市的农村青年孟千,在南京市某地安装空调时,不幸坠楼,放手人寰。孟家两位白叟连夜赶来,摒挡后事。在整理儿子遗物时,白叟们发现了孟千生前在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合同书,8万元的不测变乱险,孟氏佳耦是唯一的受益人。儿子的孝敬再次勾起二位白叟的哀思,他们嚎啕年夜哭,一夜未眠。

  2001年5月31日,孟氏二老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了赔付争取。前因后果近6个月的期待以后,他们收到的倒是:“争取投保时,孟千的不测变乱已产生,对孟千不测身死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不予付出。”此时的孟氏佳耦如青天霹雳,8万元啊,对山村里的白叟来讲是笔不小的数量,这是他们的儿子用生命换来的啊。

  2002年7月1日,孟氏佳耦将某保险公司推上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的被告席。

案情扑朔迷离

  当法官查询拜访此案时,搜集上来的倒是两份截然相反的证言,案情变得扑朔迷离。证词一份是孟千的司理刘方斌,一份是某保险公司的营业员李兰。

  据刘方斌回想,2002年5月27日的下战书三四点钟摆布,他约到李兰,让其为公司新来员工孟千和吴晓平打点保险。刘为孟千和吴晓平两人垫付了保险费,李兰取代孟和吴填写了人身不测危险保险的投保争取书,填上了孟千和吴晓平的名字,5点钟摆布一切手续办好。5月28日上午10时许,传闻孟千出了不测后,刘即打德律风奉告了李兰……

  而李兰的陈说却截然不同:2002年5月21日,刘打德律风给我,说是新招四个工人,要打点不测危险变乱的保险,我当天就赶到了刘的公司。那时走的慌忙,只带齐了两份保险材料,只为两名工人打点了保险争取,此中没有孟千。5月28日上午10点,刘打德律风给我,说是那天要投保的四个工人有一个出了事,此刻已不可了,让我速去他公司,给这个失事的工人办保。那时碍于熟人的人情,我来到了刘的公司,为死者孟千及别的一个工人打点了保险手续。为到达骗过保险公司的目标,经刘的要求,我将保险争取单上的日期写成了5月27日。

原告半途撤诉

  2002年8月11日,孟千不测危险变乱保险索赔案开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付了李兰的银行存款笔据和在银行的账户买卖明细表。某保险公司辩称,上述材料可以证实李兰在2001年5月28日上午的11点钟摆布将孟和吴的保险费存进了本身的银行户头,当天上午12:49分,李兰将二人保费刷卡付费到公司。保险公司还对孟与吴的投保争取书进行了字迹鉴定,结论注解,投保书确当事人签字一栏是李兰所写。这些都是李兰与刘方斌合谋倒签保险争取单欺骗保险理赔金的有力证实。另外,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孟千本人未在保险争取单上签名,不合适保险法以灭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必需获得被保险人书面赞成的要求。

  原告律师则指出,2001年5月27日是礼拜天,是保险公司的歇息日,李兰只能在5月28日,也就是说周一上班的时辰,才能将孟、吴二人的保费付到公司。但这其实不可以或许组成对保险合同成立波折。由于孟千在5月27日已填好了保险争取单并付出了全额保费,完成了投保行动。对李兰所称的倒签保单,则是无稽之谈,李兰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与保险公司有较着的短长关系,而可以或许证实孟千投保日期的只有李兰开给孟千的收条,上面收款时候写的明大白白:2001年5月27日。另外,孟千在保险公司投的仅是不测变乱险,这类保险简直包罗了因不测变乱灭亡的景象,但并不是仅仅是以灭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以不必被保险人孟千签字。

  斟酌到案情蹊跷,又触及保险合同胶葛这类新型案件,主审法官决议休庭,与本地的电视台合作,对该案进行全程报道,唤起公家的存眷。

  但不久,法院却收到了孟家撤诉的争取。而且,尔后两位白叟也没有了消息。

谁是胜者

  1、保险合同是不是已成立?

  保险公司开给死者孟千的收条后背的声明是:本公司在收到本收条列明的保险费,确认投保人已完陈规定的投保手续,直至签发保险单的时代,假如被保险人因不测危险变乱身死,本公司依照投保人的争取给付保险金。如许的收条,最少可以证实保险公司片面承认了对被保险人在付纳保费后不测身死的庇护的原则。

  2、李兰的代签名是不是阻碍了保险合同效率的产生?

  保险律例定,以灭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必需获得被保险人的赞成。假如没有被保险人的书面承认,这些合同就都是失效合同。可是实际日常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亲属、保险代办署理人代被保险人签字的环境触目皆是,假如一概认定这些合同十足失效,保险业岂不呈现年夜的震动。既然对签字这一情势要件一味的加以强调不合适保险业的近况,在审讯实践中就该当采纳一些折衷的法子。别的,既然保险代办署理人是保险公司代表,他就该当知道代被保险人签字会致使合同失效的后果,明知晦气的后果而居心去做是一种较着的错误。

  3、孟千的投保日是5月27日仍是28日?

  李兰说为了让保险公司补偿孟千,她居心将保险争取单的日期往前推了一日。因为李兰是短长关系人,她的证词必需要获得其他相干材料的印证才有证实力,但保险公司没有供给。至于李兰的银行存款的笔据、保险公司的银行账户买卖明细表和李兰的证词,因为不克不及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链,所以没有甚么证实力。

  因为法院没有对该案进行终究的判决,所以该案没有真实的胜者。但我们有来由相信,存眷此案的公民和保险界的业内助士,城市经由过程本身对此案的思虑而获益很多的。
责任编纂: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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