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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寿膏包装上寻觅犯法证据
2005-02-23 11:04:11 | 来历:公理网 | 作者:魏德川
作为一位公诉人,不但要长于审查、判定、利用证据,并且要长于从已有的檀卷材猜中发现、搜集证据。我在打点一路被告人拒不认罪的特年夜福寿膏案件中,经由过程从公安机关拘留收禁的物品中发现和搜集证据,终究将奸刁的福寿膏犯法份子奉上了法庭。
甘肃省平凉市人陈某在昆明火车站预备坐火车前去湖南省衡阳市,值勤武警从其携带的提包中查出海洛因3635克。陈某拒不供认犯法事实,辩称提包是本身进站时帮一个姓曾的广东人拿的,不知道包里有福寿膏,而且还在公安机关的拘留收禁物品清单上写下了“以上物品是我替他人带的,据公安讲是海洛因”的文字。
审查檀卷材料后,我认为按照现有证据,不克不及认定陈某“主不雅上明知”是福寿膏。为查明陈某“主不雅上是不是明知”的问题,我针对陈某在屡次供述中所表露出的马脚,拟出了具体的询问提纲。在询问陈某时,陈某回覆问题时老是慎言慢答。陈某在浏览笔录时,对记实的详情也要精益求精。经由过程与陈某的初次接触,我感应,在陈某拒不认可“主不雅上明知”是福寿膏的环境下,仅凭从其携带的提包中查出的海洛因,要成功指控其犯法是坚苦的。
因为福寿膏犯法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使得搜集福寿膏案件的证据变得相当艰巨。可是,犯法份子进行福寿膏犯法,不成避免地会在所接触过的福寿膏包装上或在其他物体上留下指纹、字迹等蛛丝马迹,这就为办案人员发现、搜集证据缔造了前提。假如经由过程手艺手段,发现并确认这些指纹或字迹是行动人所留,就可以作为推定行动人“主不雅上明知”是福寿膏而且与拘留收禁的福寿膏有关的证据,无疑为指控犯法增添了砝码。
为了能从公安机关拘留收禁的物品傍边发现、寻觅、搜集到陈某进行福寿膏犯法并与拘留收禁的福寿膏有关的证据,我从赃物保管室调出拘留收禁的物品,前因后果对每件物品的细心审查,发现了三个很有价值的证据线索:一是在拘留收禁的10块海洛因中,每块海洛因的塑料包裹皮上都写有一组阿拉伯数字;二是从陈某上衣口袋里搜出的小笔记本中最后两页上共写有19组阿拉伯数字,此中有8组数字与8块海洛因塑料包裹皮上的数字不异;三是在拘留收禁的10块海洛因中,有4块是从头包装过的,可能留有犯法嫌疑人的指纹。
依照鉴定要求,我提取了陈某的字迹及十指指纹样本,连同检材一路,拜托公安机关进行字迹和指纹鉴定。经鉴定,笔记本内最后两页上和包裹海洛因的塑料皮上的阿拉伯数字是陈某写的;在送检的一块用透明塑料薄膜包装的海洛因的第二层包装上的指纹为陈某左手食指所留。
在庭审中,陈某对告状书指控的犯法事实仍拒不认可,辩称不知道是福寿膏。我操纵本案原有和弥补搜集的证据,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指控。最后,法院采用了公诉机关的定见。
打点本案后,我体味到,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察进程中,可能会轻忽对一些主要证据的搜集,而檀卷材猜中又有分歧水平的反应。公诉人员办案不克不及只依托檀卷中已有的证据,要长于从檀卷材料和涉案物品中发现和搜集证据。
(作者单元:四川省察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甘肃省平凉市人陈某在昆明火车站预备坐火车前去湖南省衡阳市,值勤武警从其携带的提包中查出海洛因3635克。陈某拒不供认犯法事实,辩称提包是本身进站时帮一个姓曾的广东人拿的,不知道包里有福寿膏,而且还在公安机关的拘留收禁物品清单上写下了“以上物品是我替他人带的,据公安讲是海洛因”的文字。
审查檀卷材料后,我认为按照现有证据,不克不及认定陈某“主不雅上明知”是福寿膏。为查明陈某“主不雅上是不是明知”的问题,我针对陈某在屡次供述中所表露出的马脚,拟出了具体的询问提纲。在询问陈某时,陈某回覆问题时老是慎言慢答。陈某在浏览笔录时,对记实的详情也要精益求精。经由过程与陈某的初次接触,我感应,在陈某拒不认可“主不雅上明知”是福寿膏的环境下,仅凭从其携带的提包中查出的海洛因,要成功指控其犯法是坚苦的。
因为福寿膏犯法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使得搜集福寿膏案件的证据变得相当艰巨。可是,犯法份子进行福寿膏犯法,不成避免地会在所接触过的福寿膏包装上或在其他物体上留下指纹、字迹等蛛丝马迹,这就为办案人员发现、搜集证据缔造了前提。假如经由过程手艺手段,发现并确认这些指纹或字迹是行动人所留,就可以作为推定行动人“主不雅上明知”是福寿膏而且与拘留收禁的福寿膏有关的证据,无疑为指控犯法增添了砝码。
为了能从公安机关拘留收禁的物品傍边发现、寻觅、搜集到陈某进行福寿膏犯法并与拘留收禁的福寿膏有关的证据,我从赃物保管室调出拘留收禁的物品,前因后果对每件物品的细心审查,发现了三个很有价值的证据线索:一是在拘留收禁的10块海洛因中,每块海洛因的塑料包裹皮上都写有一组阿拉伯数字;二是从陈某上衣口袋里搜出的小笔记本中最后两页上共写有19组阿拉伯数字,此中有8组数字与8块海洛因塑料包裹皮上的数字不异;三是在拘留收禁的10块海洛因中,有4块是从头包装过的,可能留有犯法嫌疑人的指纹。
依照鉴定要求,我提取了陈某的字迹及十指指纹样本,连同检材一路,拜托公安机关进行字迹和指纹鉴定。经鉴定,笔记本内最后两页上和包裹海洛因的塑料皮上的阿拉伯数字是陈某写的;在送检的一块用透明塑料薄膜包装的海洛因的第二层包装上的指纹为陈某左手食指所留。
在庭审中,陈某对告状书指控的犯法事实仍拒不认可,辩称不知道是福寿膏。我操纵本案原有和弥补搜集的证据,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指控。最后,法院采用了公诉机关的定见。
打点本案后,我体味到,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察进程中,可能会轻忽对一些主要证据的搜集,而檀卷材猜中又有分歧水平的反应。公诉人员办案不克不及只依托檀卷中已有的证据,要长于从檀卷材料和涉案物品中发现和搜集证据。
(作者单元:四川省察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责任编纂: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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