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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色情“第1案”折射出电子证据辨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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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收集色情“第一案”折射出潜伏的电子证据辨真法则
2004-10-13 09:09:34 | 来历:人民法院报 | 作者:四川年夜学法学院 张斌
  四川省成都会金牛区查察院诉邓岷江经由过程“凤鸣网”传布淫秽物品取利罪一案,被国内很多新闻媒体称为收集色情第一案,日前已在金牛区法院审结。一审讯决除将认科罪名肯定为“传布淫秽物品罪”外(认为取利的指控不成立),根基上按照涉案各类证据等撑持了公诉方主张,终究判处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凤鸣网”案被告人传布淫秽物品罪得以成立的要害证据,是在其网站VIP专区的“豪情自拍”栏目中提取的15组电子图片和文字,和在该网站“原创”文学区提取的两篇电子小说“我所接触的日本女孩”和“我真实的故事”,这些电子图片、文字和小说经鉴定被认定为淫秽物品。那末,一个天然而然的问题是,法院为何终究认定是被告人而不是其他人传布了这些淫秽电子物品呢?

  从刑事判决书来看,法院认定邓岷江传布电子淫秽图片的逻辑链条是(1)被告人系网站VIP专区的版主,直接负责本身版块内的文章和会员;(2)被告人在VIP专区中所用的网名是“慕野”;(3)“慕野”在“豪情自拍”栏目中上传了两张淫秽图片;(4)这两张淫秽电子图片的点击率为5271次,因此被告人上传了这两张图片。这是一种直接传布淫秽电子物品的行动,是被告人成立犯法的首要根据。同时,在网站VIP专区的“豪情自拍”栏目中发现的其他VIP会员(如“极限989”、“WCY”)上传的淫秽电子图片,被告人作为此栏目标治理者,有义务即时对网民上传的这些图片和文字进行删除而未删除,因此客不雅上造成其他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和文字的分散,是其他网民直接传布行动的帮忙行动,造成了卑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这一事实是不是是被告人成立犯法的首要根据,判决书并没有明白申明。可是从其判决来由来看,法官明显斟酌了被告人的这类间接“帮忙”行动。

  使人感爱好的是,法官对那两张作为科罪首要根据的淫秽图片的认定。严酷地说,上传两张淫秽图片的是一个网名叫作“慕野”的“人”。从法律性质上讲,这个“人”是一个网上虚拟其实的主体,它是否是被告人现实上有必然疑问。不克不及解除如许一种可能性,即其他人员用“慕野”的网名上传了这两张照片。假如是如许,被告人可否被科罪就会成为一个疑问问题,由于,仅凭被告人的间接“帮忙”行动认定传布电子淫秽物品,从刑法理论上讲,仿佛需要更多的限制。

  对此类质疑电子证据的建造主体身份的证据学问题,在国外是经由过程“辨真”(或称为“鉴证”)方式来解决的。按照美国《联邦证据法则》901条(A)款,“凡是证据足以撑持如许的裁定,即争议事项就是建议者所主张的事项,则作为可采性先决前提的辨真与识别要求就告知足。”这一款意思是指,辨真需要解决的是一类前置性问题,即当事人基于诉讼主张提出的证据,在情势上该当是真实的而不是捏造或子虚的,这也是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的先决前提。例如在本案中,对查察官提付的那两张淫秽图片,他们具有证据能力的先决前提,是这些图片由被告人所有而且上传。假如不克不及知足这个先决前提,那两张淫秽图片就没有证据能力。

  电子证据的辨真会碰着非凡困难。其缘由有三:(1)电子证据年夜多是人们直接经由过程键盘输入的一种储存记实,它不像传统手写记实那样有较为较着的字迹特点,不克不及够经由过程传统的笔录鉴定方式来肯定建造人的身份;(2)网上建造或传输电子证据用网名、不消建造人真实姓名是一种习惯性做法,这增添了认定建造人或传输人的坚苦;(3)网上的电子证据很轻易被窜改或捏造,因此在手艺上不克不及解除由其他人建造或传输了这些电子证据的可能性。

  为解决此类问题,从上个世纪六十年月最先,一些开辟应用计较机手艺较早的国度,就着手对电子证据的辨真问题睁开研究。到了九十年月末,跟着互联网在全球规模的普及和家用化,美国联邦法院经由过程判例法的情势,逐步规范了有关电子证据的辨真方式,试探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成功经验,构成了比力完全的电子证据辨真法则。其根基思惟是,当事人要证实电子证据具有情势上的真实性,可以从构成电子证据依靠的情况数据(情况证据)入手。情况证据该当具有靠得住性,它可所以以下各类材料:(1)注解数据来历切确性和完全性的证据;(2)注解将数据输入计较机所用方式靠得住性的证据;(3)注解计较机处置数据所用体例靠得住性的证据(硬件和软件的靠得住性);(4)注解计较机输出成果数据所用程序切确性的证据;(5)注解系统平安性的证据。至于辨真的具体方式,最为常见的是当事人的自认、知情证人的证言、计较机及收集上存在的日记文件、注解行动怪异性的材料等等。在“凤鸣网”案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传布淫秽物品的事实没有贰言,网站工作人员也指认被告人在“凤鸣网”中的网名是“慕野”,由被告人负责VIP专区的文章和会员。同时,要进入VIP专区主持栏目需要暗码,此暗码在一般环境下只有版主“慕野”知道。这几个事实,特别是被告人的自认,足以证实被告人上传了那两张淫秽图片,因此组成传布淫秽物品罪。法官对被告人的科罪是正确的。不外稍嫌不足的是,刑事判决书中并没有注解采用两张淫秽电子图片的来由,从而轻易激发对科罪根据的质疑。

  总之,“凤鸣网”案中有关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因为被告人的自认和知情证人作证,没有凸显其疑问和复杂性的一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比来公布的《关于操纵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建造、复制、出书、销售、传布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注释》中,也没有关于这方面的划定与申明。这是现代计较机收集通信高度成长所带来的新型证据问题,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增强研究,在立法上予以规制。
责任编纂: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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