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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李逵”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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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李逵”若何判定
2004-06-28 17:10:13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张骞
  【案情】

  2004年4月,李某告状张某欠其告贷10000元,向法庭提付了借券一份。诉讼中,张某辩称该笔告贷已还过且李某那时已将借券退回,同时也向法庭提付借券一份。经质证,张某对刘某提付法庭的借券的真实性予以承认,李某对张某了偿过10000元的陈说也予以承认,但称该笔还款系还借其配头的别的10000元,同时否定张某的借券系其退回。张某是不是曾借过李某配头10000元已没法查明。

  经比力,原、被告提付法庭的两份借券详情不异,借券的眉头、字距、行距、签名及题名日期等概况情势几近不异,此中的毛病笔划乃至也不异。证人吕某出庭作证证实,借李某10000元的借券详情由其就地书写、由张某签名后就地付付李某,李某对此也予以承认。经当庭识别,吕某证实原告持有的借券系其书写而被告持有的借券非其书写。

  【评析】

  一笔告贷,两张“不异”借券,原、被告各不相谋。应若何审核判定两边供给的证据并认定案件事实?对此存在两种分歧的不雅点:

  一种定见认为,①张某及证人吕某对李某提付法庭的借券的真实性均予以承认,对李某提付法庭的借券的真实性应予认定;②张某虽存在还过10000元的事实李某并予以承认,但张某其实不能证实该笔还款属了偿本案李某主张的告贷,故该事实不克不及否定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③李某在诉讼中虽未能证实其配头借过10000元给张某,但这是因客不雅缘由(原始证据已不被李某及其配头节制)而至,不克不及是以就认定张某的主张成立,不然显掉公允。综上来由,该当对李某供给的借券予以认定并判决张某了偿10000元。

  另外一种定见认为,张某固然承认原告供给的借券的真实性,但两边对该笔债务是不是实行存在重年夜不合,案中也存在蹊跷的地方,该当对本案的证据进行综合阐发认定,不克不及简单的根据原告供给的借券认定案件事实。应用逻辑推理及平常日常经验考查本案:李某承认张某告贷时就地书写(吕某代写张某签名)并付付借券,由此可以认定该借券一向由李某持有;李某与张某提付法庭的两份借券几近完全不异,具有摹仿的重年夜可能,故应对两份借券进行字迹鉴定。经鉴定,假如认定张某持有的借券系从李某持有的借券摹仿而来,则可推定张某的借券系李某退回(由于只有李某具有摹仿的客不雅前提),李某已承认张某还过10000元,恰与张某的陈说相吻合,故可认定李某系虚假陈说,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要求;反之,则可认定张某的主张不成立,应依法判决其了偿李某10000元。

  笔者赞成第二种定见。

(作者单元: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纂: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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