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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电信合同案中证据真实性地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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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电信合同案中证据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当
2004-05-28 15:37:01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杨洪刚
  案情:

  甲移动公司因与被告乙电信合同欠话费胶葛一案,向一审法院告状,称:被告乙争取打点了移动德律风利用手续,拖欠移动德律风利用费要求付出。并向一审法院提付了移动德律风用户争取卡、乙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话费清单等证据。被告乙否定其曾打点过上述德律风利用手续,提出移动德律风用户卡上的签名并不是其所签。

  判决:

  一审法院以“被告主张该移动德律风并不是其打点,未向本院供给证据”为由,撑持了原告的诉讼要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是甲、乙之间是不是存在电信合同关系。甲主张存在电信合同关系该当举证证实。移动德律风用户争取卡是甲移动公司提付的证据,甲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正当性与联系关系性负有举证义务。乙对争取卡的真实性提出贰言,并供给了本人的签名进行辩驳。按照证据划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外一方当事人有贰言并提出辩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辩驳证据承认的,可以确认辩驳证据的证实力,”因甲不克不及证实争取卡的签名系乙所签,故争取卡不具有证据能力,应被解除在证据系统以外,不具有证实力。故因为甲不克不及证实电信合同关系存在,该当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要求。

  点评:

  1、二审法院之间的定见不合集中于对质据划定第七十二条的理解与合用上。准确理解该条划定,必需起首把握本证、反证(相反证据)、辩驳证据的概念。

  证据法上,以主张某种事实或承当举证责任为尺度,将主张某种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供给的证实该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第七十二条中所述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即特指本证。与本证相对的概念为反证,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所述的“相反证据”,指对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认性的感化,或用以否认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与“相反证据”相干的概念是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辩驳证据”。辩驳证据又称“证据抗辩”或“证据辩驳”,是指经由过程指出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存在瑕疵,使该证据自己的真实性、正当性及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关系性产生摆荡,从而否认其证实力,到达间接否认主张事实的目标。本证与反证都是针对案件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的,只不外感化相反,而辩驳证据仅触及证据事实,只要能证实某证据简直具有难以降服的瑕疵,而且该瑕疵致命地影响了该证据的效率,法院便可以认定该瑕疵证据无响应的证实力,或其证实力遭到部门消弱。

  举例而言,在上述的电信合胶葛案中,甲移动公司主张与乙之间成立电信合同关系,拖欠话费,并以用户争取卡与话费清单为证据。则乙可能进行以下抗辩:

  1、承认与甲移动公司之间成立电信合同关系,也承认话费清单上的话费记录,但主张话费已付清,并提付缴费单据作为证据,则缴费单据为乙主张话费已付清的本证。由于缴费单据其实不否认原告主张的成立电信合同关系及话费该当付出的事实,而旨在证实应付的话费已付出了,所以该证据不是反证,而是一方当事报酬辩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而提出的一个新事实的按照。

  2、否认与甲移动公司之间存在电信合同关系,提出合同没法律羁绊力的证据,照实质上不是电信合同胶葛,仅为租赁手机,并供给两边的一份合同;或该电信合同失效的证据等。此时,乙供给的证据为反证(相反证据),由于这些证据均旨在证实不存在电信合同关系的事实。

  3、对甲移动公司提付的争取卡、话费清单自己提出贰言。如主张争取卡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话费清单系捏造等,并提付与之对比的本人真实签名、其他的真真话费清单等为证据。则乙提付的证据为辩驳证据。

  一般而言,当事人在诉讼中首要是经由过程以上三种路子来抗辩对方主张的。审查本证,对方当事人唯一贰言而无相反证据证实或相反证据不足以对抗,则本证证实力应予确认。反之,相反证据足以辩驳的,则反证证实力应予确认。是以在凡是环境下,这两种证据不克不及并存。当本证成立时,反证就该当被颠覆;相反,假如反证成立,本证就该当被颠覆。而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辩驳的环境下,假如供给本证确当事人不克不及颠覆该辩驳,则本证因存在瑕疵而损失证据能力,不克不及被采取为证据。所以,在乙提出争取卡上签名的环境下。不克不及合用证据划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相反证据”的划定,争取卡的证实力需进一步肯定。

  本案还触及假如对争取卡上的签名进行鉴定,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争取的问题。因为证据的证实好处归属于应供给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则按照举证责任的分派原则肯定的该方当事人固然应对所供给的证据的真实性正当性及联系关系性负责。在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的环境下,供给证据的该方当事报酬获得必定的好处,有义务澄清争议,该当争取字迹鉴定。假如适于查对的字迹在进行证据辩驳的一方当事人手中时,人民法院可以号令理当事人供给用于查对的文字字迹,理当事人不供给的,可以按照推定例则,即证据划定的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实的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合法来由拒不供给,假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详情晦气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划定,推定该签名是真实的,但这类推定不料味着提出辩驳确当事人负有争取鉴定的义务。

(作者单元: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纂: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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