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孙桂梅律师
拜托人:朱某某
诉讼地位:被告
对方当事人:原告张某某(系朱某某女儿)
受理法院:坊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0)坊民初字第116号
案件拜托:2010年3月朱某某在伴侣的伴随下来所咨询,称女儿将她告状到法院,要求将她的房子确认归她女儿所有,并打点过户手续。前因后果具体咨询,解答,朱某某打点了拜托手续。
根基案情:拜托人朱某某丈夫已归天,儿子因犯罪在牢狱服刑,朱某某多年来辛劳积攒下一笔钱,又找亲戚告贷,凑到房款欲买商品房以期待儿子回家后栖身。因年龄已高,拜托女儿去为其打点,打点进程中是朱某某在买房合同中签字。衡宇采办后,因原告没有房子栖身,朱某某就让原告张某某临时在该衡宇内栖身,衡宇的装修也系女儿张某某装修。房产证拜托人也到房管局去打点拿得手。打点拜托后,孙桂梅律师到银行动拜托人调取了付付房款当天去银行取款的证据,买房合同,房产证及有关的提款证实,足以认定该衡宇归拜托人所有。庭审中,原告供给原告拜托朱某某代买房屋合同一份,称争议衡宇系原告拜托母亲朱某某代购,但朱某某否定,建议其做字迹鉴定,朱某某分歧意,法院以代购合同有用判决衡宇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律师阐发:该争议衡宇买房合同,房产证均系拜托人,女儿供给的代购合同是真是假,因拜托人分歧意鉴定字迹,承当了败诉成果。但值得思虑的是,合同是真的,女儿为啥要让母亲代购?若合同是假的,那拜托人未啥不争取鉴定。本律师认为,拜托人不识字,仅仅会写本身的名字,称女儿曾让她签过字,但不知道其详情,所以该合同拜托人既是签字,按照常理及房产证,买房合同也不克不及判定该衡宇归女儿所有。
该案已提起从头审理。
母女争衡宇所有权,是情面冷酷仍是法律无情?值得沉思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