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二手房律师解析因离婚发生的限价房权属胶葛
作者:北京房产发布时候:2017-01-22 来历:阅读量:0
(为庇护当事人隐私平安及避免没必要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1、原告知称
侯晶诉称:我与刘斌于1998年9月8日挂号成婚,2005年生育一女刘玉洁。2012年10月,两边合同离婚,商定:刘玉洁随我日常,监护权归我。离婚当日,我提出另有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未予朋分,两边协商后,刘斌出具欠条,暗示对此给付折价款8万元。现刘斌未遵照商定给付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抵偿金8万元。另外,在离婚后不久,刘斌就采办住房一套,首期款30万元;采办本田轿车一辆,价值18万元摆布。综上,我告状要求刘斌向我付出:1、藏匿的婚内财富价值的一半计13万元;2、平均朋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项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衡宇(采办价55万元)。
2、被告辩称
刘斌辩称:我分歧意侯晶的全数诉讼要求。我与原告签定的《离婚合同二》已明白商定“侯晶抛却有关两限房的一切权力”,且该衡宇系我在两边离婚后单方出资采办,现侯晶主张平均朋分该衡宇没有法律根据。我没有在婚内藏匿财富,两边有合同已对各自财富进行了商定。
3、审理查明
侯晶与刘斌婚姻关系存续时代,以一家三口名义争取限价商品住房。2012年11月,刘斌作为买受人签定限价商品房合同,衡宇现未打点衡宇所有权证,且未付付利用,但刘斌就此仅供给30万元买房款发票1张,未供给其它证据。2012年12月,刘斌采办小型轿车一辆。
刘斌提付1、2012年10月16号签定的《离婚合同二》一份,载明:“......侯晶抛却有关两限房的一切权力。两边无其它财富和物品胶葛。本合同刘斌共给侯晶八万元,特另打欠条再次确认。大家名下财富归大家所有。刘斌侯晶2012年10月16号”。证实离婚当天两边已就财富进行商定。2、工商银行汇款单一份,证实刘斌为购买买车,其妹给其打款20万元。3、欠条,载明:“今刘斌向刘玲告贷人民币30万元整。告贷人:刘斌2012.11.3”。证实离婚后购车、买房的现金来历,告贷30万元。侯晶对质据1真实性不予承认,要求进行字迹
鉴定。证据2没有银行印章,真实性不予承认。证据3真实性不予承认,这可以证实刘斌埋没婚内财富。
侯晶针对刘斌提付的《离婚合同二》中签名部门“侯晶”的字迹真伪争取
鉴定,法院拜托某鉴定所出具鉴定定见为:检材题名处的“侯晶”签名与样本中的“侯晶”签名是统一人书写。侯晶对鉴定定见不予承认并提出贰言,向法院提付《鉴定成果质证定见》,认为鉴定成果查验进程过于简单,不合适规范,鉴定成果不具有科学性,要害性论据没有。鉴定所出具《关于对侯晶〈鉴定成果质证定见〉的回答定见》,就侯晶质证定见所涉详情进行回答。侯晶分歧意该回答定见,主张其从未签定过《离婚合同二》,主张鉴定成果不合适法律规范,不具有科学性,不具有证据效率。刘斌承认《
司法鉴定定见书》的鉴定定见。
4、法院判决
驳回侯晶的诉讼要求。
5、律师点评
离婚合同中关于财富朋分的条目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朋分告竣的合同,对男女两边具有法律效率。离婚后,一方以另有夫妻配合财富未处置为由向人民法院告状要求朋分的,经审查该财富确属离婚时未触及的夫妻配合财富,人民法院该当依法予以朋分。
就刘斌供给的《离婚合同二》,侯晶虽称其从未签定过该离婚合同,并争取字迹鉴定,但经鉴定,《离婚合同二》“侯晶”的签名系侯晶本人所签。且该鉴定所已就侯晶所提贰言进行充实回答和申明,故可认定该《
司法鉴定定见书》为有用证据,可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该衡宇是在刘斌、侯晶婚姻关系存续时代以一家三口名义申报,但《离婚合同二》已明白商定“侯晶抛却有关两限房的一切权力”,且该衡宇系刘斌在两边离婚后单方出资采办,现侯晶主张平均朋分该衡宇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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