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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担保人以非本人签字为由拒绝还款无证据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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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催讨】担保人以非本人签字为由谢绝还款无证据被判承当连带责任 作者:李漂亮发布时候:2014-05-08 来历:阅读量:0 【债务催讨】担保人以非本人签字为由谢绝还款 无证据被判承当连带责任   赵某某为伴侣吴某担保了一笔70万元的告贷。针对原告倪某某提付的证据,赵某某认为担保人一栏签名不是本身所签,谢绝担保责任。后在庭前争取了字迹鉴定,却又不肯意在划定刻日内缴纳鉴定费。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假贷胶葛案进行了审理,被告赵某某未能在划定的刻日内付纳鉴定支出,依照相干法律划定,视为主动撤回鉴定争取,其也无充实证据证实担保人的签名非其所签,其担保责任不克不及免去,一审讯决被告赵某某对主债务人被告吴某所告贷70万元及利钱承当连带了债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被告吴某从原告倪某某处告贷70万元,签定了借告贷合同,商定:告贷刻日为30天;月利率2%等。被告吴某出具借单。被告赵某某在在告贷合同、借单担保人一栏予以签名担保。告贷期满后,经催要被告一向未还款,2014年原告倪某某告状要求被告吴某给付告贷及利钱,被告赵某某承当连带担保责任,并承当本案诉讼支出。
法庭上,主债务人被告吴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合法来由未到庭。面临法官扣问为什么不缴纳字迹鉴定费,被告赵某某嫌鉴定费太贵,并辩称本身有告贷当天不在场的证据,所以不承当包管责任。并当庭出具上班在岗记实等。
经法院审查,被告赵某某所提证据,其实不能证实担保人的签名非其所签。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假贷关系正当有用,原告倪某某要求被告吴某、赵某某偿还告贷本金、利钱等公道部门的诉求,依法予以撑持。被告赵某某无充实证据证实担保人“赵某某” 的签名非其所签,故不克不及免去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其不承当包管责任的辩称,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例》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相干法律划定,一审讯决主债务人被告吴某给付原告倪某或人民币70万元及利钱;担保人被告赵某某对主债务人被告吴某所告贷额承当连带了债责任。 注:以上详情由李漂亮律师供给,若您案情告急,财安建议您致电或在线咨询。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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