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落大夫邵某某不服本地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案拜托我们代办署理,当诉讼至法院拿到被告县公安局的应诉证据材料后,我发现该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取证地址背法,同时所供给的十份笔录证据中,有九份笔录为不异的两个民警签名,并且该两人的签名字迹类似,我感觉应当是统一人所签。为此我斗胆地向法院提出争取,要求法院拜托有关单元对笔录中两位民警的签名字迹进行
鉴定,同时争取两位民警出庭接管扣问,终究的事实公然和我认为的一致:两个签名为一人所签。
该案件终究以公安机关程序背法为由,判决原告邵某某胜诉,邵某某也是以免受监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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