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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储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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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尹某云(一审原告),女,1958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年夜祥区 栋 单位 号,身份证 德律风
被上诉人:尹某爱(一审被告),女,1968年 月 日生,汉族,住隆回县滩头镇三居委会 号,身份证
被上诉人:中国某某银行股分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一审被告),居处地为邵阳市 号楼。
负责人:肖某平,该行行长
上诉人尹某云因储蓄存款合同胶葛一案,不服邵阳市年夜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6日所作的(2017)湘050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要求
1、要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消邵阳市年夜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6日所作的(2017)湘050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改判撑持上诉人一审的全数诉讼要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当。
上诉来由
1、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毛病,具体来由以下:
1,上诉人尹某云提付的2014年3月5日取款6万元的本金凭条银行营业专用章上“尹某云”三个字和该天取款尹某云身份证复印件章子栏内“尹某云”三个字与本金凭条客户签名的“尹某云”三个字和利钱凭条客户签名栏内的“尹某云”三个字,不消鉴定,就用肉眼目测就知道是两笔字,不是统一人所写。银行对此不克不及作出公道注释,假如银行推定该笔6万元钱的本息为尹某云本人所取,尹某云那时在场,那末为何所有有关尹某云的签名不让她一以个人名义来写呢?为何签名会呈现两笔字呢?别的在诉讼进程中,尹某云依法提起了鉴定争取,银行谎称该笔取款的原始凭条不存在了,谢绝向法院和鉴定机构供给取款凭条的原件进行鉴定,这不申明银行心里有鬼吗?有鉴于此,原本这举证不克不及的晦气后果应当由银行来承当,法院却枉法判决由尹某云承当,故尹某云经由过程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正,此其一。
2、年夜祥区人民法院明知湖南年夜学司法鉴定中间于2015年11月26日对流水号别离为“170137”、“100152”、“100153”、“100221”,买卖日别离为“2011/05/09”、“2011/01/24” 、“2011/01/24”、“2010/12/28”四张银行取款凭条上“尹某云”的签名笔迹鉴定是拿复印件做的鉴定,不是拿取款凭条的原件所作的鉴定,是以该鉴定是背法和失效的鉴定。但是,年夜祥区人民法院仍然把它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不是故意在左袒银行和尹某爱吗?
3、关于尹某爱的字迹与银行取款凭条上的签名的比力鉴定,尹某云也实时向年夜祥区法院提出了争取,并供给了相干的材料,因为尹某爱不共同,拒不供给由尹某爱把握的鉴定所需的检材,法院也要尹某云承当晦气后果,这不是在乱判吗?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合法来由拒不供给,假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详情晦气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划定,本案要想获得客不雅公道处置,就只有两条路,要末银行积极自动拿出取款凭条原件,尹某爱拿出之前签名的原始字迹供给给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假如两者拒不共同,就只能推定尹某云的主张成立;由于这些进行鉴定需要的检材不是把握的尹某云手里,而是把握在银行和尹某爱本身手里,理应有他们供给。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7年8月14日
注:以上详情由邓琼泉律师供给,若您案情告急,财安建议您致电或在线咨询。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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