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调派引发的劳动争议---民商法-劳动争议
作者:沈秀珠律师 发布时候:2014-04-29 阅读量:0
【案情简介(该起案件系法律支援案件)】:张某陈说其于2011年9月被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从事挂钩一职,两边未签定劳动合同,2012年8月,遭公司无故口头解雇,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付出法定节沐日工资及加班工资,还无故剥削张某工资,要求公司付出其未签定合同双倍工资、付出加班工资及法定节沐日工资、经济抵偿金、补偿金并消除两边的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判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申述主体有误,驳回张某仲裁要求。张某不服仲裁判决向某区人民法院告状,法院判决由某劳务调派公司付出张某补偿金4534元。 【律师阐发】 在仲裁程序中公司供给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张某与某劳务调派公司签定,以此主张公司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劳务调派关系。张某否定签过该合同又分歧意做字迹鉴定,让本案堕入被动,直接致使其主张的权益没法保护。在诉讼进程中,我方依法争取追加某劳务调派公司为本案被告,时代张某仍是否定与某劳务调派公司签过合同,但因没法承当鉴定支出亦没有做字迹鉴定,鉴此,法院认定张某与某劳务调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公司系劳务调派关系,从而致使张某主张的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法获得撑持,因张某没法供给其加班的初步证据,故加班工资要求亦被驳回,法院只撑持了张某因公司背法消除合同补偿金4534元,该补偿金由调派方即某劳务调派公司承当。 【案外律师阐发】 本案触及另外一法律关系劳务调派,劳务调派是指由调派单元与用人单元签定合同,将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调派到用人单元供给劳动。在劳务调派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调派单元与被调派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产生于被调派劳动者与用人单元之间,故劳务调派最少必需有调派公司与用工单元签定《劳务合同》,用工单元与劳动者签定《用工合同》两份合同。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划定:“劳务调派一般在姑且性、辅助性或替换性的工作岗亭上实行。”姑且性岗亭是指存续时候不跨越二年的工作岗亭。辅助性岗亭是指为用工单元主营营业供给办事的工作岗亭。替换性岗亭是指用工单元的直接用工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医治等环境不克不及从事劳动的工作岗亭。具体到本案张某从事的职位为挂钩属常规的出产线工作岗亭,该工作岗亭底子不属于法律划定的劳务调派的岗亭,故该调派不合适劳务调派的根基前提。 本案亦存在逆向劳动力调派的景象,责任承当方应有效工单元承当而非劳务调派公司。 劳务调派合同,在时候上,受派劳动者是由调派单元雇用后,先与调派单元签定劳动合同,再接管调派单元的调派前去接管单元劳动。而本案张某于2011年9月24日就应聘到公司,受其治理,并领取了9月份的工资697元,2011年10月8日,才与某调派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以某调派公司名义将张某调派到公司从事原工作。这类行动明显背反了劳务调派的素质,倒置了调派单元与接管单元之间的关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务调派。它是逆向劳务调派,是一种假调派,虽然在这类假调派中,劳动者也与劳务调派公司签定了含有调派详情的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在实行劳动关系的进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选择劳动合同的相对方,公司以假调派行动回避对张某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遗憾的是张某并没有依法提起上诉,致使其权益没法获得全数保护。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