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确当事人尹某是一个饲料经销商,2009年其在卖饲料时,颜某暂无钱付出,因而便向尹某出具借单一张,上书“今借到尹某某现金肆仟肆佰元(小写4400元),如超期付款,我愿意天天按告贷金额的50%付滞纳金,此据签字有用”,一样还书写了别的一张借单,金额为2250元。当事人尹某经由过程伴侣找到我时,已是2019年了,距离这个借单发生的时候已曩昔了十年之久。案件标的很小,碍于伴侣人情,接了下来。
本案的被告颜某在2012年因变乱酿成了植物人,其子颜某某拒不承认该借单。法院查了然案件环境后,要求被告进行字迹
鉴定,被告拒不
鉴定,该当承当晦气后果。最后我方的要求获得了法院撑持。
本案的根本法律关系甚么?我方告状是不是跨越了诉讼时效?滞纳金的性质是甚么?这些问题留给伴侣们做个思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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