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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胜诉1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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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署理被告赵XX民间假贷胶葛民事胜诉一审讯决书 作者:方琳发布时候:2017-12-08 来历:阅读量: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九法民初字第07173号 原告廖XX,男,汉族。 被告赵XX,女,汉族。 拜托代办署理人方琳,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XX诉被告赵XX民间假贷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郑骁龙独任审讯,并合用简略单纯程序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XX、被告赵XX的拜托代办署理方琳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XX诉称,被告在2002年11月13日向原告告贷7.5万元,被告至今未了偿告贷。原告为了保护本身的权益,故向本院告状,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当即了偿原告告贷7.5万元并从2013年5月20日最先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贸易银行同期贷款利钱计较至付清日止;2、被告承当本案诉讼支出。 被告赵XX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没有7.5万元的告贷,借单的真实性不承认,被告也不该当付出利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9月9日挂号成婚,于2010年7月28日挂号离婚。2013年5月20日,原告知称被告向原告告贷7.5万元,并举示了2002年1月13日的借单一份,该借单记录“今借到廖XX现金柒万伍仟元正”,题名处为赵XX。同时,该借单右上角写有“补”字,原告陈说该借单为补的借单。庭审中被告对借单中“赵XX”签字的真实性不予承认,原告遂向本院争取司法鉴定。2013年7月15日,本院拜托西南政法年夜学司法鉴定中间对借单上“赵XX”签字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2013年10月29日,西南政法年夜学司法鉴定中间构成鉴定定见,认为本案《借单》原件上告贷人处“赵XX”签名笔迹与送检同名样本笔迹不是统一人书写。被告对司法鉴定定见无贰言,并称从未书写过这份借单。原告对司法鉴定定见有贰言,并争取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2013年11月26日,司法鉴定人员马兵、黄冠出庭作证,并接管了本院、原告及被告的扣问。庭审中司法鉴定人员陈说了本案鉴定遵守的程序、鉴定的具体进程、参照的鉴定尺度,终究认为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书写谙练水平、字体等一般特点分歧,且不异单字的笔划形态和起收笔动作、笔划和布局间的搭配位置和比例、连笔体例和形态等细节特点分歧,是以作出了检材与送检样本不是统一人书写的鉴定定见。原告当庭陈说了借单构成的进程及书写情况,称该张借单是在酒店用酒店供给的铅笔和便签,在较软的床铺上,由赵XX一笔一划所书写的,故可能造成字迹与日常平凡书写的纷歧致,并争取对本案中的借单从头进行鉴定。 以上事实,有原告供给的借单、司法鉴定定见书及当事人的陈说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划定,当事人对本身的主张,有责任供给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7.5万元的告贷关系,就该当举示有用证据证实两边存在告贷关系。固然原告举示了2002年1月13日的借单一份,但被告对此予以否定,且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证实,借单原件上告贷人处“赵XX”签名笔迹与送检同名样本笔迹不是统一人书写。别的,本案司法鉴定程序正当,原告无新的证据证实司法鉴定机构构成的鉴定定见确有毛病,故本院未准予原告从头鉴定的争取。是以,原告举示的证据其实不足以证实与被告存在告贷关系,原告的诉讼要求本院不予撑持。 据此,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划定,判决以下: 驳回原告廖XX的诉讼要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为838元,鉴定支出1000元,鉴定人员出庭支出600元,总计2438元,由原告廖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投递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付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郑骁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欧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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