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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某银行借款合同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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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日富发布时候:2012-06-11 来历:阅读量:0

2009年付某到银行取钱,却发现本身银行帐号被查封。付某领会后得知,2005年某银即将方某告状到法院,要求方某了偿告贷,而付某被列作配合被告,来由是《担保书》上有付某的签名及指纹。某区法院开庭后判决方某了偿某银行告贷69万余元,付某付连带了债责任。而付某却一向不知道此事。直至2009年付某取钱发现帐号被查封后才知道。付某领会到相干环境后找到本律师追求帮忙。本律师领会环境后发现原判决早已生效,并且那时判决书已生效3年多,概况上已跨越法律划定的2年再审时效。以后本律师细心扣问付某,终究找到冲破口,发现付某的户籍地址曾于2005年头迁徙过,而原审法院通知布告投递时,倒是按付某原户籍地址通知布告的。本律师因而以法院投递程序背法、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首要证据是捏造等来由为付某争取再审,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付某的争取已过了法律划定的2年再审时效,但因原审法院投递程序背法致使付某不知道本案存在,权力遭到侵害,故认定在这类环境下付某享有自知道或该当知道好处被侵害之日起在必然刻日内提出争取再审的权力,故中级法院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法院依我方争取指定司法鉴定中间进行字迹及指纹鉴定,鉴定成果是付某字样的签名不是付某本人所写,上面的指纹不是付某本人所留。2011年4月,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撤消了原审法院判决付某承当连带了债责任的部门,付某不需要承当了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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