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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为他人”虚开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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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报酬他人”虚开是不是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作者:李青顺发布时候:2010-01-21 来历:阅读量:0 引言:增值税是国税部分征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发卖货色或供给加工、补缀修配劳务,和进出口货色的单元和以个人名义,就其获得的货色或应税劳务发卖额,和进出口货色金额计较税款,并实施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今朝,在增值税的现实操作上采取间接计较法子,即:从事货色发卖和供给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按照货色或应税劳务发卖额,依照划定的税率计较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是以,专用发票不但是纳税人经济勾当中的主要贸易凭证,并且是兼记发卖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利用和治理极其主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条件下,为他人、为本身或让他报酬本身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欺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惩罚,按照《刑法》相干条目划定,对欺骗国度税款数额特殊庞大、情节特殊严重,给国度好处造成特殊庞大损掉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充公财富。

“让他报酬他人”虚开是不是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无明文划定不为罪”是解决此案的要害



1、案情介绍
犯法嫌疑人王某某与金某某(现这人没法查找)共谋,由王某某注册某一有限责任公司,其成立公司的目标不是为了经营,而是由金某某利用该公司申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某某允诺王某某益处费,同时王某某也警告金某某要脚踏实地地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该公司成立后不久,王某某以该公司名义前后两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两本总计50份付给金某某。经查,王某某成立公司后旋行将公司本钱抽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票面税额累计42544.95元。该49份发票的受票单元及处所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均证实与该公司无营业来往,均未收到相干发票,同时 49份发票的开票人均为“金某某”。后案发,王某某被网上通缉抓获。
2、不合定见
在处置该案时,对王某某的行动否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分歧定见。
第一种定见认为,王某某的行动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来由是: 1、王某某主不雅上存在虚开的居心,这是从其成立公司的目标认定的,连系本案现实,该公司没有其他员工、没有任何营业和成立不久王某便将公司本钱抽出,反应出王某某没有经营,也不想经营。别的,从其证言也能够证实这一论断,王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中称其成立公司是为金某某供给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响应的益处费。2、客不雅上王某某有虚开行动。起首,王某某将其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给金某某的行动,属于背反增值税专用发票治理划定的行动;其次,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环境看,买地契位是子虚的,买卖营业也是子虚的;最后,王某某在明知没有任何营业来往的环境下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税款。3、从加害的客体看,本罪加害的是国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视治理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法子》中划定:“开局发票该当全数联次一次性照实开具,任何单元、以个人名义不得转借、让渡、代开辟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划定(试行)》中也有近似更明白更具体的划定。
第二种定见认为,王某某的行动不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在主不雅方面,王某某供称所购领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数付给金某某利用了,且其告知过金某某不要瞎开,要脚踏实地地开,今朝金某某未到案,王某某本人又否定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居心,是以王某某是不是具有虚开的居心只能经由过程其他证据来认定。2、在客不雅方面,第一,该公司从税务机关购领的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真实的受票单元没有一家被核实,这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没有一份被提取,不克不及经由过程受票单元直接证实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该公司即王某某直接开具。第二,王某某供称其发票均付给金某某利用,并不是本身对外开具(从该公司提取的记帐联的复印件没法进行字迹鉴定),而金某某未到案,没法证实上述发票是王某某本人或相干人员开具。第三,从该公司提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所显示的销项税额已向税务机关缴纳,而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未提取,没法认定上述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在税款上是不是虚开及虚开税款数额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度税款上当取数额。仅因查不到真实的受票单元就推定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王某某虚开的,则有悖于无罪推定原则。
3、评析定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定见,即王某某的行动不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由论述以下:
1、主不雅上,王某某有虚开的居心。起首必定王某某的行动是一种虚开行动,这是由他事前与金某某共谋和成立公司的目标决议的。在王某某的供述中提到,其成立公司的目标“就是让金某某利用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得金某某允诺的益处费”。因为缺少相干的证人证言,而犯法嫌疑人供述又只能作为侦察的标的目的不克不及作为科罪的证据,是以我们在认定是不是是“虚开”的问题上只能经由过程其客不雅的行动去判定。该案中49份发票的受票单元及处所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均证实与该公司无营业来往(均证实未收到相干发票)和王某在公司成立不久便将公司本钱抽出等事实,反应出王某没有经营,也不想经营,从而证实了王某某的供述的真实性,其成立该公司的目标就是为了金某某能利用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了这一点,我们说王某某在虚开的行动上最少存在间接居心,即明知会呈现虚开的成果而纵容其成果的产生。我们不克不及简单地采信王某某“我告知过金某某不要瞎开,要脚踏实地的开”的供述,应让事实上阐发。该案中,王某某底子未对金某某利用公司名义开出的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任何审查和监视,相反地却在明知没有任何营业来往的环境下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税款,证实了该 公司只是金某某背法犯法的一个东西,而王某某最少存在虚开的间接居心。
2、客不雅上,王某某的行动是一种“让他报酬他人”虚开的行动。在必定王某某的行动是虚开后,判定是何种虚开成为解决该案问题的要害。我们都知道,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不雅方面表示为四种行动,即为他人、为本身或让他报酬本身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动。本案中,该公司提取的记帐联的复印件没法进行字迹鉴定,而金某某未到案,没法证实上述发票是王某某为他人虚开;其次,发票的开票人均为“金某某”,解除了王某某是为本身虚开的可能;然后,从案情看虚开辟票的受票单元均证实与该公司无营业来往,很较着王某某没有让金某某为本身虚开;最后,王某某正是该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他同金某某并没有中介关系,是以也不是介绍虚开。现实上,王某某成立公司就是想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金某某换得益处费,他其实不介怀金某某若何利用该发票,而且对金某某的虚开报着一种听其自然的立场,这恰是一种“让他报酬他人”虚开的行动。
3、“让他报酬他人”虚开的行动是不是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宜合用类推。从上所述,我们看到王某某肆意将公司增值税发票付付他人利用的社会风险性是较年夜的,乃至从必然水平上说其风险性其实不亚于让“他报酬本身虚开”等犯法行动。有人认为可以按照“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的法律类推合用来处置该案,但我们认为是不成取的,由于它有悖于罪过法定原则。罪过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划定不为罪”)是合用刑法进程中必需遵守的“帝王条目”,此中它就要求严酷制止晦气于行动人的类推注释,解决问题的法子只能是点窜法律或出台相
应的司法注释来进行划定。
综上所述,王某某“让他报酬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动宜合用“法无明文划定不为罪”原则,不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按一般背法行动处置。
4、处置成果
我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的行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注:以上详情由李青顺律师供给,若您案情告急,财安建议您致电或在线咨询。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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