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生前立遗言将其房产份额赠与保母,而该遗赠行动却不被两位远房小辈承认,孤老的保母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获得孤老房产遗赠。2011年7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确认浦东新区蓝村路一套衡宇中属被继续人陆老太名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归保母孔阿姨所有。
现年46岁的孔阿姨,来自河南农村,从2004年12月起,她就在陆老太身旁当保母。陆老太是位离休干部,不曾成婚生育,其怙恃也早已过世。2011年1月27日,88岁的陆老太在一家病院病故。陆老太生前栖身的一套位于浦东新区蓝村路某号103室衡宇为陆老太与陈氏姐妹配合共有,而陈氏姐妹为陆老太同父异母姐姐之子陈师长教师的女儿。但是,2008年8月20日,陆老太自书遗书一份,把保母孔阿姨认作孙女,载明:“……只如果我的工具全数由我孙女孔某某来继续……”同时,自书遗书也获得了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见证。现陆老太归天后,陈氏姐妹分歧意履行遗书,经陆老太生前地点单元调整未果,孔阿姨诉至法院。
孔阿姨诉称,七年来,本身从陆老太81岁住院至本年88岁归天,一向贴身护理。此前,陈师长教师曾说过要赐顾帮衬白叟后半生,故老太将其所有的浦东新区蓝村路103室衡宇的产权人中增列陈师长教师的两个女儿。可当陆老太为陈师长教师女儿放置好房产后,并没有换来想要的亲人赐顾帮衬,陆老太在住院及养老院时代一向由本身顾问,据此,掉望的陆老太留下了这份自书遗书。
陈氏姐妹辩称,孔阿姨是外埠来沪务工人员,与被陆老太无亲属关系,其无权继续;孔阿姨供给的遗书非老太亲笔书写,而是冒用其名字捏造的。现争取对陆老太遗书进行司法鉴定,以查明是不是为陆老太亲笔签名。即便鉴定成果为陆老太亲笔签名,因为陆老太那时已得了老年痴呆症,故遗书的详情也不是其真实意思暗示。孔阿姨的要求权根本其实不成立,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阿姨供给陆老太的遗书,有律师见证笔录、律师见证书及见证律师证言等左证,足以证实陆老太在律师见证进程中,意识清晰、言语表达了了流利,对客不雅事实具有准确的判定及思辩能力,具有措置以个人名义财富的行动能力。故法院确认陆老太的自书遗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暗示,其立遗书时具有完全行动能力,对陈氏姐妹要求对陆老太遗书进行字迹鉴定的争取不予采用。
本案中,陆老太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以遗赠体例赠予孔阿姨,系其对本身权益的正当措置,并没有不妥。孔阿姨在陆老过分世后即有用主张接管遗赠,亦合适法律划定。故孔阿姨的诉讼要求,与法有据,予以撑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