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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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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续人债务了债胶葛律师 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 作者:金牌律师发布时候:2012-12-19 来历:阅读量:0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初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张某娟、张某被继续人债务了债胶葛一案 [某]沈民(1)合终字第某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10月31日诞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某区茶山南一路1-9号1-1-1-2。 拜托代办署理人:张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初某某,女,1929年8月20日诞生,汉族,系无职业,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区设南年夜街66号1栋3单位。 拜托代办署理人:徐淑英,女,1943月1月27日诞生,汉族,系化工部年夜连化工设计研究院设计室主任,住址:年夜连市某区自力街2号4层4号。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4年8月29日诞生,汉族,系沈阳某工业团体公司试飞站场站科司机,住址:沈阳市某区三台子某江街12甲3-4-2。 原审被告:张某娟,女,1956年8月27日诞生,汉族,系沈阳某工业团体公司二四二病院管帐,住址:沈阳市某区茶山南一路1-9号1-1-1-1。 原审被告:张某,女,1960年2月12日诞生,汉族,系沈阳某工业团体公司行政科工人,住址:沈阳市某区三台子69-1-2。 上述三原审被告之拜托代办署理人:张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初续某、原审被告张某某、张某娟、张某被继续人债务了债胶葛一案,不服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2003)沈皇民一合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某年6月27日受理此案,依法由审讯员宋宁担负审讯长(主审),与审讯员曹杰、代办署理审讯员王惠丽配合构成合议庭,于某年9月13日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海某及其拜托代办署理人张某、被上诉人初某某的拜托代办署理人徐淑英、原审被告张某娟及原审被告张某某、张某的拜托代办署理人张某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张某某、张某某、张某娟、张某系兄妹关系,他们与初某君系继母子关系,初某某与初某君系姐妹关系。2003年5月15日初某君因病归天,初某君于2003年4月23日所写绝笔一份,详情:“我负债环境以下:初某月82,000元、初某阳5,000元、初某某12,500元、初某家11,500元,总计111,000元,请代为了偿”。 另查明:以初某君为所有权人的坐落在沈阳市某区茶山南二路3号1-1-2号(建筑建筑面积73.53平方米)系1997年4月18日初某君与沈阳某工业团体有限公司签定现卖公有住房合同书(合同中商定该房款总额为12,000元),并于1997年4月18日一次性付齐买房款后所获得的。 另查明:张家四兄妹均未抛却对初某君遗产的继续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正当的财富权益受法律庇护,初某君临终前于2003年4月23日所写绝笔中负债环境,张家四兄妹虽暗示对是不是为初静君本人所写提出贰言,但未向法庭供给相干证据,本院认定该份绝笔中所写债务环境为初静君自认债务。张家四兄妹作为初某君的继续人该当在继续的同时,对初某君的债务进行了债,故本院认定初某君欠初续某债务为12,500元,张家四兄妹应在各自继续的份额内承当给付义务,故初续某的主张本院予以撑持。至于张某娟主张其为初某君缴纳了部门买房款一事,因其供给的证据与初某君与沈阳某工业团体公司签定的现卖公有住房合同中商定的买房款及1997年4月18日收款收条的金额不符,本院不予撑持,故本院认定该衡宇为初静君出资采办。至于张某娟、张某某主张其户口在该衡宇中一事,与本案无实体上的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处置。判决以下:1、被告张某某、张某娟、张某、张某某在继续初某君遗产后按响应的继续份额配合了偿初某君欠原告初某某款12,500元。2、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要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四被告承当。 宣判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初某某与初某君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证据不足。一是负债绝笔未前因后果字迹鉴定,没法认定是初静君本人所写;二是既使是初静君本人所写,也没法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由于初静君本人有退休金、平常所需仅是医疗费,而其医疗费年夜部门已报销,自费药费仅为34,227.75元,所以不成能构成111,000元的债务。2、即便初续某与初静君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也应先计较出初静君所留遗产份额,由我方在继续遗产规模内承当还款义务。采办该衡宇的12,000元,有7,716元是张丽娟付出的,另4,066.7元是用我父亲所留6,400元遗产付出的,采办该衡宇时配合栖身人有初某君、张某某、张某娟,是以该衡宇应为这三以个人名义共有,如许初某君的遗产份额仅为衡宇的三分之一,不足以了债全数债务,故不该判决我方了偿全数债务。 被上诉人初某某答辩认为:1、我方与初某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其1、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张家对绝笔提出贰言,并要求进行字迹鉴定,法院当即休庭,让其提出版面争取、打点鉴定手续,但张家兄妹未再打点鉴定争取,也不再提绝笔真假的问题;其2、1982年头某君为让张某娟交班,提早打点退休,退休金很低,一以个人名义付出家中的所有开消,在六年的癌症医治期内,做过两次年夜手术、住过八次院,端赖自费药物顶着,吃“中华灵芝宝”一盒就需1,598元,一个月就需16,000元,所以花消十几万元是正常的。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民字第4号的复函精力,本案采办衡宇由初某君一人出资,故所留的衡宇应为初某君以个人名义所有。在一审长达两年的审理中,张家兄妹从未主张张某山归天时尚存的6,400元用于买房,初某君在绝笔中已写明这6,400元全数用于张家兄妹,没有效于采办该衡宇;另外,一审法院对张某娟出资的主张予以否认,已认定该衡宇由初某君出资采办,对此张某娟本人没有上诉,且衡宇所有权证没有其他共有人的记录,初某君本人在绝笔中也明白写到“此买房款由我自付,张家后代没有介入”,是以,该衡宇即不克不及认定为张凤山、初某君夫妻配合财富,也不克不及认定与张某娟、张某某共有。原审法院的判决是准确,应予以保持。 原审被告张某某、张某娟、张某对原审法院判决的 与张某某不异。 本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张某娟、张某杰、张某某系兄妹关系,他们与初某君系继母子、女关系,初某枫与初某君系姐妹关系。1977年头某君与张家四兄妹的父亲张凤山挂号成婚,初某君为初婚。1987年12月5日张凤山因病归天,2003年5月15日初某君因病归天。 初某君于2003年4月23日书写绝笔一份,详情为:“我负债环境以下:眉月82,000元、初阳5,000元、初续枫12,500元、初立家11,500元,总计111,000元,请代为了偿”。另外,初某君还书写绝笔一份,详情为:“还有两点申明:1、此房并不是张家遗产,张归天时,我们所住的房子是公司的公有住房,每个月交楼租,因我也是本厂职工,转入我的名下,继续租住。96年房改时,按划定买下了此房,此买房款全由我自付,张家后代未有介入。2、买房所用款并不是用张归天时的遗产所买。张归天时,家中那时共有储蓄6,400元,那时我未按遗产分给他的后代,因他另有一个儿子正在牢狱服刑,……我大白他生前的意愿,那时此款没有动用。92年他儿子出来后,我前后拿出来给他开饭馆或做服装生意的成本,他共用了6,000余元,对他的其他兄姐也做了一些付出,如装修新居或成婚等,全数付给他的后代多而有余,所以买房之款和此款也没有任何干系。87年张归天时家中之款6,000余元的付出环境:……总付出10,300元。” 初某君书写了上述绝笔后,付给了初某枫,后又将沈阳市某区茶山南二路3号1-1-2号衡宇所有权证付给他人转付其弟弟初立家。 2005年9月24日初续枫以初某君书写的上述绝笔,向原审法院提告状讼,要求张某某、张某娟、张某杰、张某某以初某君的遗产了债所负债务12,500元。 另查明:坐落于沈阳市某区茶山南二路3号1-1-2号(建筑建筑面积73.53平方米)的三居室衡宇,系1974年沈阳飞机工业团体有限公司分派给时任该公司武装部长的张某山利用的,由张凤山与前妻及四后代栖身,张某山付纳衡宇房钱。1975年张某山的前妻归天,1977年头某君与张某山挂号成婚后搬进该房栖身。1987年张某山归天后,因初某君也是沈阳飞机工业团体公司的职工,故该衡宇由初某君继续承租,在其工资中扣缴衡宇房钱。1993年头某君付纳4,006.17元采办了该衡宇三分之一的产权,1997年4月18日初某君又补付了7,716元及其他金钱,总计12,000元,并与沈飞团体公司签定了现卖公有住房合同,采办了该衡宇的全数产权。在采办该公有住房产权时,享受了张某山和初某君两人工龄的折扣政策。在本案审理中,该衡宇被动迁,获货泉抵偿款201,405元,现该笔金钱在沈阳沈飞扶植置业有限公司暂存。 再查明:张家四兄妹均未抛却对初静君遗产的继续权。 上述事实,有初某枫供给的初某君所写的绝笔两份、现卖公有住房合同书、衡宇现卖专用收款收条、沈阳沈飞扶植置业有限公司及沈阳市某区拆迁办配合出具的证实材料,张某某供给的张某山、初某君职工工龄证实书及两边当事人的陈说笔录等在卷为凭,这些证实材料已原审法院和本院开庭质证,张家四兄妹对初续枫供给的材料有贰言,但没有相反的证据否认其真实性、正当性及与本案的联系关系性,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效率,并以这些证据及两边当事人的陈说认定本案上述法律事实。 本院认为:初某君临终前于2003年4月23日就本身生前负债环境写有申明,并要求代为了偿,做为初某君的法定继续人——张家四兄妹应当在继续初某君遗产的规模内了债债务,原审法院按照初某君的遗产为201,405元,而债务总额为111,000元的事实,判决张家四兄妹了偿初某枫12,500元是准确的。 关于张某某提出的负债绝笔未经字迹鉴定,没法认定是初某君本人所写及既使是初某君本人所写,也不克不及认定债务真实存在的问题,本案初续枫供给了上面盖有初静君本人名章的自书负债绝笔,张家四兄妹对其真实性提出贰言,并在一审曾争取字迹鉴定,但后来又抛却争取鉴定,故法院只能认定该份材料是初某君本人所写、是其真实意思暗示。至于这份负债绝笔所载明的债务是不是真实存在,因本案是被继续人债务了债胶葛,被继续人初某君生前书写了这份负债绝笔,认可本身欠初某枫12,5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7条“确认假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券为准。无书面借券的,必需有没有短长关系的见证人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两边都认可的假贷关系,依法也应予以庇护”的划定,初某君自认的欠初某枫12,500元债务的事实应予确认。对张某某提出的初静君本人有退休金,其医疗费年夜部门已报销,自费药费仅为34,227.75元,不成能构成111,000元债务的问题,因初静君2003年归天前的月工资仅为五百余元,其得病6、七年间,仅在中国医科年夜学第一从属病院手术住院两次,在二四二病院放、化疗住院六次,每次住院一至三个月不等,特殊是张家四兄妹均认可初某君曾服用过昂贵的“中华灵芝宝”、“顺势”等药物,因而可知,报销之外的庞大花消不问可知,其五百元的月工资是难以支持六年的。退一步讲,即便按张某某所说的其自费药费为三万余元,也不克不及证实初某君6、七年间日常、治病的以个人名义支出仅为这些,故张某某提出的这一上诉来由,本院不克不及撑持。 关于张某某提出的买房款12,000元,有7,716元是张某娟付出的,另4,066.7元是用其父亲所留6,400元遗产付出的问题,因初某君本人在绝笔中已写明买房款为其一人付出,这也与1997年4月18日的衡宇现卖专用收款收条上付款报酬初某君的事实相印证,故原审法院认定此买房款为初某君付出是准确的。固然张某娟在一审主张有7,716元买房款是其付出的,并供给了二四二病院便宜的收款收条,但因张某娟本人是该病院的管帐,且该收款收条不是现卖公有住房专用收条,故原审法院对此收条未予认定是准确的;至于张某某提出的另4,066.7元是用其父亲所留6,400元遗产付出的问题,因初静君已在绝笔中写明张某山归天时家中所留6,400元的具体去向,对此张家四兄妹从未否定过,并且在一审时也从未提出此项主张,故本院没法认定张某山归天时所留的存款用于买房;何况初某君1993年、1997年两次付付买房款的时候距离张凤山归天有六年和十年之久,是以更不克不及认定该买房款就是张某山归天时家中共有存款,此项上诉主张,与证据所能认定的法律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张某某提出的张某某、张某娟是衡宇的配合栖身人,与初静君三人共有该衡宇的产权,即初某君的遗产是不是足以了偿债务的问题,因这处衡宇是1974年张凤山地点单元因其职级而分派给他利用的,初某君1977年与张某山成婚后住进该衡宇,他们享有的仅是衡宇利用权,其实不是所有权。1987年张某山归天后,沈飞团体公司基于初某君为本公司职工,遂每个月向初某君收取衡宇房钱,初某君亦即成为该公有住房的正当承租人。按照我国现卖公有住房的有关政策,初某君享有优先采办权,正因如斯,1993年、1997年头静君分两次付纳12,000元,并与沈飞团体公司签定了现卖公有住房合同,采办了该衡宇的所有权。固然采办该公有住房时,享受了操纵张凤山工龄的折扣政策,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民字第4号《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灭亡配头生前工龄折扣后所购公房是不是属夫妻配合财富的函》“夫妻一方灭亡后,假如遗产没有朋分,应予查明采办房款是夫妻两边配合的积储,仍是配头一方的以个人名义所得,以此确认所买房屋是夫妻共有财富仍是以个人名义财富。假如买房款是夫妻两边的配合积储,所买房屋应视为夫妻配合财富”之定见,该衡宇应为初某君以个人名义财富,不属于张某山、初某君的夫妻配合财富。在采办该衡宇所有权时,张某娟已成婚另过,即便那时张某某、张某娟仍在该衡宇栖身,因在获得该公有住房时,此二人并未作为分房和肯定建筑面积的身分,其仅凭栖身不克不及组成对公有住房利用权的共有,加上其未付纳买房款,故本院不克不及认定该衡宇为张某某、张某娟与初某君三人共有。现该衡宇被动迁,获动迁抵偿费201,405元,足以了偿初静君生前所欠的111,000元债务。 综上,初某君生前已认可欠初续枫12,500元债务,加上欠其他人的债务总额为111,000元,而初某君的遗产为201,405元,足以了债该四笔债务,现张家四兄妹均未抛却继续初某君的遗产的权力,故依照我国继续法的有关划定,张家四兄妹该当了债被继续人初某君生前所负债务,张某某提出的上诉来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撑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划定,判决以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张某某承当。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注:以上详情由金牌律师供给,若您案情告急,财安建议您致电或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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