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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例: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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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靳双权发布时候:2019-01-09 来历:阅读量:0 (为庇护当事人隐私平安及避免没必要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假如类似,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消。)
1、根基案情
1、原告知称
秦某称,1998年7月27日,我经由过程熟悉的人的介绍与对方签定了《衡宇生意合同书》,商定我将位于北京市的涉案院落的三间北房及院落卖给对方,对方卖房款4万元。签定合同以后,对方依约向我付出了买房款,我将衡宇及院落付付给对方。可是按法律划定,对方并不是是村民,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无权采办村集体地盘上的衡宇的,是以我们两边签定的《衡宇生意合同书》应为失效,故现我诉至法院。
2、被告辩称
包某辩称,二十多年前,我跟了解的李某,说过想购买的事,让她帮手找人。但我并没有采办过秦某的衡宇和院落,也没有与秦某签定过《衡宇生意合同书》,故我分歧意对方的全数诉讼要求。
2、法院查明
秦某与闫某某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闫某某1。秦某原系北京市某村村民,后来在1980年转为非农业户籍,户籍地址为现北京市xx区。包某系非农业户籍。
涉案院落的地盘利用者(户主)为秦某,建房时候为1952年。
1997年7月18日,涉案院落地点村出具《房产证实》,详情为,村民王某,北房三间、西房一间,宅院工具12.8米,南北17米,地盘归国度集体所有,衡宇产权归王某所有。包某以上述《房产证实》主张涉案院落和衡宇所占地盘属于国有。
本案中,秦某向本院提付显示签定时候为1998年7月27日的《生意衡宇合同书》,此中卖房户主处有“王某”签名,购买户主处有“包某”签名,详情为生意两边在彼此理解、同等自愿的根本上,告竣合同。卖方自愿将涉案院落和衡宇卖给包某,卖房的价钱为肆万元整,生意两边在合同生效后必需都要严酷遵照,不得反悔。卖方在收到买方的钱后三日内将房子付付包某。详情下方购买人处签名为空,卖房人及亲属处有“王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的签名。秦某称,上述提到的《生意衡宇合同书》有原件两份,因包某未拿走应由其持有的那一份,故两份原件均由其持有。
包某不承认《生意衡宇合同书》的真实性,暗示其从未与秦某签定过《生意衡宇合同书》,对此包某争取字迹鉴定,经本院拜托,司法鉴定所经鉴定,确认《生意衡宇合同书》中包某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中包某的签名笔迹是统一人所写。
另,秦某主张,包某付出买房款4万元以后,其将涉案衡宇付付包某,包某于1999年以秦某的名义获得审批,对涉案衡宇进行了翻建。秦某就其主张的包某对衡宇进行翻建的事实,提付了1999年建房指示一份及1999年7月12日的《住房责任书》一份,此中建房指示载明户主为王某,家庭生齿为户主王某,闫某某、闫某某1,原有衡宇北房4间、西房1间,总建筑建筑面积46平方米,建房来由为房子大哥掉修漏雨,住着危险,核准翻扩建住房4间、辅住用房3间、辅住用房3间,总建筑建筑面积155.5平方米。包某对秦某的上述事实主张及响应证据均不予承认,对峙主张其从未采办和翻建过涉案衡宇。
本案在诉讼中,村委会于2017年11月28日发布通知布告,进行腾退革新项目,涉案衡宇位于腾退规模内。本院与村委会核实,确认涉案衡宇现已撤除。
3、法院判决
秦某与包某于1998年7月27日签定的《生意衡宇合同书》失效;
驳回秦某的其他诉讼要求。
4、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农村衡宇生意必定触及宅基地生意,而宅基地生意是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律例所制止的。
宅基地利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力,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或变相获得。
在本案中,包某虽一向否定曾就采办涉案衡宇与秦某签定上述的《生意衡宇合同书》,但经司法鉴定,《生意衡宇合同书》确由包某签名确认。包某并不是村民,其实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与秦某就采办涉案衡宇所签定的《生意衡宇合同书》,背反了法律关于农村宅基地制止背法让渡的划定,该当是失效的。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撑持。
失效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束缚力。合同失效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富,该当予以返还;不克不及返还或没有需要返还的,该当折价补偿。
本案中,涉案衡宇由于进行腾退革新项目,现已被撤除,已无返还的实际可能,所以对秦某要求返还涉案衡宇及院落的诉讼要求,已无实际可能性,法院不予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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