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本案中在劳动仲裁阶段,由于当事人本人汇集证据不足,而且在本身其实不清晰领会相干劳动权力的环境下之,签定了《消除劳动合同合同书》,抛却所有权力的合同书,所以据此,广州市河汉区劳动听事争议仲裁委会员裁定当事人败诉。后江沃鸿律师代办署理一审阶段,提出新的不雅点,最后反败为胜,胜诉。
胜诉的要害:江沃鸿律师在代办署理之时,提出《消除劳动合同合同书》的商定问题不克不及作为本案定案根据。 该合同签定时原告经有关部分认定为
工伤且因
工伤造成劳动能力 十级
伤残,被告在原告受伤当月也没有依法为原告采办工伤保险, 即便原告属于主动去职,被告在与原告消除劳动关系时也有遵照劳动法相干划定付出金钱的义务,但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就此付出过原告任何金钱,在此环境下原告自愿与被告签定《消除劳动合同合同书》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时代的一切权力义务已告终,并许诺抛却所有向公司追索的权力较着不合常理, 现原告也主张存在重年夜曲解。是以,《消除劳动合同合同书》中关 于原告抛却所有向被告追索权力的商定不克不及作为本案审理根据, 被告仍应依法向原告付出有关金钱。
附一审讯决书。
广州市河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74号
原告梁某,女,1973年3月13日诞生,侗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拜托代办署理人江沃鸿,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船舶有限公司,居处地广州市河汉区年夜不雅南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总司理。
原告梁某诉被告广州某船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0日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的拜托代办署理人江沃鸿,被告广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拜托代办署理人曾志宏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7日入职被告处。2011 年4月6曰10时10分摆布在工作中受伤。原告受伤之时,被告 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广州市河汉区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险局于2011年8月29日出具工伤认定书,广州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2011年10月31日出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书的伤残品级为十级,医疗期从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9月20日。住院99天。两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根基工资是2500元。被告在申请停工留薪时代只发放1300元。2011年4月剥削工资122元。 2011年12月27曰,被告提出与原告协商消除劳动关系,原告亦 以被告未签定劳动合同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赞成消除劳动关 系。被告并没有为原告缴纳掉业保险。被告没有付出2011年9 月14日产生的后续医治费,该款由原告垫付。现告状要求判令被 告付出原告:1、一次性伤残津贴金19072.2元(4541元x 60%x 7)、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2873.4元(4789元x 60% x 1)、一 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11493.6元(4789元x 60% x 4)。2、2011年 4月6曰至2011年9月20日停工留薪工资福利的差额9213.79 元〔(2500-1300)/21.75 x 167天〕。3、未签定劳动合同二倍工 资补偿22500元(2500 x 9 )。4、经济抵偿金2500元(当庭明白 为背法消除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5、2011年3月剥削工资122 元、2011年12月工资2500元。6、掉业保险待遇二倍2080元 (1300 x 80% x 2)。7、变乱处置中扣发200元。8、后续医治费 800元。9、伙食津贴费8350元(50元/天x 167)。10、劳动能 力复查鉴定费350元。11、营养费5000元。上述各项总计 87054.99 元。
被告广州某船舶有限公司辩称:1、一次性伤残津贴 金,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行法子,该项 目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工伤保险,被告在2011年4月1 曰已为原告采办,该项不该该由被告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就业津贴金,计较尺度应当依照本人工资基数计发,我方主张依照1300元为基数。2、分歧意发下班资福利,在原告停工留薪时代,被告已付出了工资,所以该项诉请是没有法律根据 和事实根据,我方在这时代是依照合同商定每个月1300元发放。3、我方和原告已签定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二倍工资补偿的事实和相干的法律根据。4、原告在2011年12月27日书面向被告提出告退,所以不存在被告背法消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同时两边解 除劳动合同合同中已明白奉告原告,两边消除劳动关系的时辰 所有的权力义务关系已告终,并且原告许诺主动抛却向公司追 索相干权力,从别的的角度说,经济抵偿金也不是2500元,依照 劳动合同商定,根基工资是1300元,所以该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5、被告没有剥削原告工资,至于2011年12月的工资问题,原告在2011年9月20曰已医疗期竣事,并且在伤残鉴定竣事 后,被告已通知原告来公司上班,可是原告谢绝上班,工资数额也是1300元+其他方面的待遇,故被告无需付出原告2011年12 月的工资2500元。6、原告自动告退,不属于掉业的范围,被告 分歧意付出原告掉业保险待遇。7、原告在工作中存在重年夜的错误, 依照公司的平安查核细则责任书第四条第五款应当扣罚200元,但被告没有现实扣除原告的金钱,只是作了一个决议罢了。8、后续医治费没有现实产生,依照相干法律划定,原告的要求没有事 实和法律根据。9、原告住院的伙食津贴费是已由被告付出终了, 且原告住院99天,并不是167天,故分歧意付出原告住院伙食津贴费。10、复查结论支出没有看见任何单据,是不是由原告付出没法确认,申请复查是原告主张,结论是保持本来的鉴定结论,这个支出若何产生或有证据证实,也应当由原告自行付出。11、关 于营养费5000元,因为原告享受的是工伤待遇,工伤待遇是没有 营养费这项目,所以要求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3月27日入职被告处任打磨工, 被告每个月月底以银行转账体例发放原告上月工资,没有工资条。 2011年4月6曰10时10分摆布,原告在工作进程中失慎被半门 吊拖带撞护栏上受伤,经广州南沙经济手艺开辟区病院诊断为:左耻骨上下支骨折,左髂骨骨折,双下肢部门软组织挫伤。2011 年8月29日,广州市河汉区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穗天人社工伤[2011]53648号《工伤认定决议书》,认定原告本次受伤属于工伤。2011年10月3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穗劳 鉴初[2011]25926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 为原告劳动能力功能障碍水平为十级,医疗期从2011年4月6 曰至2011年9月20日。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书申请了复查,广州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了穗劳鉴复查 [2011]27190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结论书》,保持原鉴 定结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费为350元。原告受伤后在广州南沙 经济手艺开辟区病院住院医治,共住院99天。被告为原告加入了 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时代的工伤保险,原告受伤当月被告 未依法为原告采办工伤保险。
原告主张入职时两边口头商定每个月工资2500元,现实第一个月也是发放2500元工资,产生工伤后被告每个月发下班资1300元,为此供给社保缴费汗青明细和工资账户汗青明细;此中社保 缴费汗青明细显示被告为原告采办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2500元,工资账户汗青明细显示2011年4月底转入2378元,2011年5-11月时代每个月转入1300元。被告对质据的真实性无贰言,认为上述证据证实其已依法为原告采办社保,原告停工留薪时代被 告正常发放原告工资1300元;同时主张原告每个月工资为根基工资 1300元+奖金及效益工资,并供给《应聘人员挂号表》和《劳动 合同》予以证实,此中《劳动合同》显示原告工资为根基工资1300 元(加班基数),奖金按照查核环境计发,合同刻日为2011年3 月7日至2012年4月7日。原告否定其签定过上述《劳动合同》,也否定其在《应聘人员挂号表》上签过名,但在本院限制刻日内未向本院申请字迹鉴定。
被告供给《员工辞工书》和《消除劳动合同合同书》,证实 2011年12月27曰原告书面向被告提出“因家里有事”而辞工,被告赞成原告告退要求与其签定《消除劳动合同合同书》,两边明 确劳动关系正式消除,原告明白赞成“在劳动关系存续时代的一 切权力义务已告终,许诺抛却所有向公司追索的权力”。原告主 张上述证据中的名字均非其本人所签,假定《消除劳动合同合同 书》是原告所签,也存在重年夜曲解景象,该合同是被告供给的格 式化合同书,那时被告确切每个月发放1300元工资,原告作为一般 劳动者其实不清晰除工资之外还享有未签定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其他劳动权力;另外,两边也没有就工伤补偿告竣合同,原告有官僚求被告补偿。被告确认上述证据是原告丈夫所签,同时称原告在仲裁阶段已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厥后续医治费已现实产生,单据巳付给被告,但被告未赐与报销,对此无证据供给。
被告主张原告住院时代所有支出均由被告付出,包罗住院伙 食津贴费,但无证据证实其已付出原告住院伙食津贴费。
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广州市河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付出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等,无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费350元及营养费5000元这两项请 求。仲裁委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穗天劳仲案非终字第709 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付出原告变乱处置扣罚的200元、2011年3 月剥削的工资122元,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要求。上述判决书经审 理查明部门写明:原告对被告供给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予以 确认,对合同详情不予确认,并主张签定劳动合同时该劳动合同
时空白的;原告对被告供给的《员工辞工书》和《消除劳动合同 合同书》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员工辞工书》是被迫写的。 原告对上述判决成果不服,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丈夫石远何在原告受工伤时也是被告员工。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该当前因后果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才予以审理。原告本次诉讼中关于复查鉴定费350元和营养费 5000元的要求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与本次诉讼的诉请也不具有不成分性,故原告该两项诉请均未经法定前置程序,本院依法不予审理。原告主张2011年3月被剥削的工资122元和变乱处置中扣发的200元在仲裁判决书中均已获得撑持,被告在法按期限内未提告状讼,视为赞成仲裁成果,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原告于2011年3月27日入职被告处任打磨工,两边劳动关 系依法遭到庇护。原告在仲裁阶段已对被告供给的《员工辞工书》真实性予以确认,连系原告受工伤时其丈夫也是被告员工的环境,被告主张《员工辞工书》上的签名由原告丈夫所签合适情理,原 告主张该辞工书系被迫所签无充实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用,故按照该证据本院认定原告于2011年12月27曰主动去职。
关于2011年12月27日《消除劳动合同合同书》的商定问题, 该合同签定时原告经有关部分认定为工伤且因工伤造成劳动能力 十级伤残,被告在原告受伤当月也没有依法为原告采办工伤保险, 即便原告属于主动去职,被告在与原告消除劳动关系时也有遵照劳动法相干划定付出金钱的义务,但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就此付出过原告任何金钱,在此环境下原告自愿与被告签定《消除劳动合同合同书》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时代的一切权力义务已告终,并许诺抛却所有向公司追索的权力较着不合常理, 现原告也主张存在重年夜曲解。是以,《消除劳动合同合同书》中关 于原告抛却所有向被告追索权力的商定不克不及作为本案审理根据, 被告仍应依法向原告付出有关金钱。
关于原告的工资尺度问题,被告每个月月底以银行转账体例发 放原告上月工资,上文已认定被告应退还原告2011年3月被剥削 的122元,加上原告工资账户汗青明细显示的2011年4月30曰 存入的2378元,原告2011年3月工资共2500元,原告供给的社 保缴费汗青明细亦显示原告的缴费基数为2500元,故原告所供给 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告现实每个月工资2500元的主张。被告对此虽有 贰言,但仅凭其供给的《劳动合同》不足以颠覆原告上述主张,本院对被告的贰言不予釆纳,并依法认定原告每个月工资2500元。 原告本次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被告在原告受伤当月未依法为原 告采办工伤保险,致使原告没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则有关工伤 保险应补偿的支出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本次工伤造成劳动能力十 级伤残,则被告依法应付出原告一次性伤残津贴金17500元(2500 x7)0上文已认定两边劳动关系于2011年12月27日消除,则被 告依法应付出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10000元(2500x4)及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2500元(2500 x 1)。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肯定原告医疗期为2011年4 月6曰至2011年9月20曰,在此时代原告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则被告依法应付出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3649.4元( 2500 x 5+2500-21.75 x 10)。因为原告没有供给证据证实其在医疗期满 后有正常上班,被告亦主张原告在医疗期满后谢绝上班,故原 告要求被告付出2011年12月的工资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 不予撑持;被告2011年5-11月存入原告银行账户的9100元(1300 x 7)均应作为被告现实已付出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予以扣除, 则被告现实还应付出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549.4(13649.4-9100 )。
原告本次受伤住院99天,其住院时代的伙食费按50元/天的 70%计较为3465元(50x70%x99)。被告无证据证实其已付出原告住院伙食津贴费,原告亦不予承认,故被告依法仍应付出原 告住院伙食津贴费3465元。
上文已认定原告属于主动去职,其要求被告付出背法消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掉业保险待遇均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撑持。原告对被告供给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有贰言,但未在本院限制刻日内申请字迹鉴定,应自行承当晦气后果,则本院对原告的贰言不予釆纳,并按照被告供给的《劳动合同》认定两边已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的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撑持。原告主张的后续医治费无 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对此亦有贰言,故本院不予撑持。
综上所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划定,判决以下:
1、被告广州某船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产生法律效率之曰起3日内付出原告梁某2011年3月被剥削的工资122元。
2、被告广州某船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产生法律效率之曰起3日内付出原告梁某变乱处置扣发的200元。
3、被告广州通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产生法律效率 之曰起3日内付出原告梁某一次性伤残津贴金17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1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2500元。
4、被告广州某船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产生法律效率之曰起3日内付出原告梁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549.4元。
5、被告广州某船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产生法律效率之曰起3日内付出原告梁某住院伙食津贴费3465元。
6、驳回原告梁某其他诉讼要求。
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代实行给付金钱义务,该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加倍支 付迟延实行时代的债务利钱。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某船舶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曰内,向本院递付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以上详情由江沃鸿律师供给,若您案情告急,财安建议您致电或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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