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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继承纠纷代理成功典型案例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媒介:本案是一路争议较年夜的继续胶葛案件,原告夏某向法庭供给一份“代书遗言”,要求依照遗言继续。本律师代办署理的是被告卢某,针对原告的诉请提出:“原告夏某供给的“代书遗言”失效,提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卢某享有该被继续房产的62、5%产权,并将该衡宇判归被告卢某所有,由原告夏某协助过户到被告卢某名下,被告卢某向原告夏某对其应得的该继续衡宇37、5%的产权以现金予以抵偿;判决原告夏某向被告卢某退还50%的丧葬费、抚恤金,计21210、30元”的抗辩定见,终究被法庭全数采用,判决书的两项判决详情与律师的该前述定见完全一致。 本案被告之所以可以或许胜诉,有其值得总结的方面:一是要找准冲破点。本案中若何否认原告夏某供给的“遗言”是要害。而对“遗言”的否认,既不是律师随便可以否认,也不是法官可以肆意予以否认的。本案是“代书遗言”,有遗言人的签名。最初曾斟酌过字迹鉴定,因遗言人那时高龄且神智不很清晰。但假如申请做字迹鉴定,并不是必定可以否认遗言人的签名,故存在风险。所以,律师换了一个思绪,在“代书遗言”上做文章。“代书遗言”是有法定要求的,而该代书遗言在情势上确有瑕疵(对此,判决中较“艺术的表述”:原告固然提付“遗言”一份,但对其真实有用性未尽到需要的举证责任,故对原告以“遗言”继续的主张不予采用);二是供给裁判根据。为了强化对法官的影响,庭后本律师向法庭供给了最高法《司法研究与指点》民商裁判法则8条中关于“代书遗言不合适情势要件而失效”的裁判法则,获得法院的采用;三是以“图解”明白继续关系。继续案件一般较复杂,本案律师以“图解体例”,使继续关系十分明白,也是法官采用律师定见的一个方面。 以下是本案的代办署理词,供参考。 代  理  词 审讯长、审讯员、陪审员:   我受被告卢某的拜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负本案被告卢某的诉讼代办署理人,依法保护被告的正当权益。本案经法庭质证,代办署理人确认,原告夏某向法庭供给的“代书遗言”失效,提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卢某享有该被继续房产的62、5%产权,并将该衡宇判归被告卢某所有,由原告夏某协助过户到被告卢某名下,被告卢某向原告夏某对其应得的该继续衡宇37、5%的产权以现金予以抵偿;判决原告夏某向被告卢某退还50%的丧葬费、抚恤金,计21210、30元。下面就本案颁发以下代办署理定见,供法庭庭参考和采用。 1、关于被继续人卢某的房产(遗产)的继续问题 第一,原告夏某向法庭供给的被继续人卢某的“遗言”,缺少真实性、有用性和联系关系性,不克不及作为有用证据利用。要求法庭依法确认该“遗言”失效,驳回其该项诉请,并依法作出判决,即撑持被告卢某的第一项答辩要求。即遗言失效,该当遵照法定继续予以继续。 第二,被继续人卢某生前位于乌鲁木齐市某区某路第34号楼2单位302室房产,系与原告夏某婚前与前妻梁某的夫妻配合财富(见该“房产挂号”)。被继续人卢某的前妻梁某于2006年1月17日归天(见“灭亡证实”),即被继续人卢某的前妻梁某灭亡依法产生继续,那时虽没有析产,但不影响继续。即该夫妻配合财富,被继续人梁某享有一半财富,即遗产。法定继续人有两个:一是其丈夫即被继续人卢某;另外一个是其女儿即被告卢某。按照我国继续法和物权法相干划定,即《继续法》第二条:继续从被继续人灭亡时最先。第五条:继续最先后,依照法定继续打点;有遗言的,依照遗言继续或遗赠打点;有遗赠抚养合同的,依照合同打点。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续或受遗赠获得物权的,自继续或受遗赠最先时产生效率(解析:从继续最先,继续人不但享有继续权,并且是物权,即所有权。是以,固然被继续人卢某的前妻梁某灭亡后没有析产,可是被告卢某对其母25%房产(遗产)获得的依然是所有权)。故其继续的成果是:被继续人卢某对前妻50%的该衡宇产权享有的继续份额为25%,别的25%应由被告卢某依法继续。被继续人卢某对前妻50%的该衡宇产权享有的继续份额为25%,加上本身的一半即50%的份额,即享有该衡宇75%的产权。被继续人卢某身后遗留的这75%的该衡宇的产权即为遗产,被继续人卢某生前也只能处罚这75%的房产。 第三,被告卢某是被继续人卢某和前妻梁某的亲生女儿(公安机关户口等证实足以证实),依法对被继续人卢某的上述房产(遗产)享有法定继续权。被告卢某的应继续份额是:对被继续人卢某身后遗留的上述75%的该房产(遗产),与原告夏某各继续一半,即37、5%产权。被告卢某加上继续其母亲梁某该房产(遗产)25%产权,总计继续该房产(遗产)62、5%产权。 第四,上述被继续衡宇判归被告卢某所有,由原告夏某协助过户到被告卢某名下,被告卢某向原告夏某对其应得的该继续衡宇37、5%的产权以予以现金抵偿(其来由略)。 2、关于被继续人卢某的丧葬费、抚恤金的朋分问题 有关原告夏某的第二项诉讼要求,及要求被告卢某返还原告的抚恤金、丧葬费和补发的工资。代办署理人认为,该项要求一样不成立,提请法庭予以驳回。原告夏某所说的被继续人卢某的丧葬费、抚恤金和补发工资是原告夏某本身领取的,不存在返还问题,而应作为遗产与被告卢云光配合朋分,即原告应向被告卢某返还该支出的50%,即21210、30元(注:原告因为不克不及肯定该主张具体标的数额,而当庭撤消。反之,成为被告卢某主张该部门支出的50%为新的诉请)。    综上,原告夏某的两项诉讼要求都不成立,提请法庭依法确认原告夏某供给的“代书遗言”失效和驳回其两项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卢某享有该被继续房产的62、5%产权,并将该衡宇判归被告卢某所有,由原告夏某协助过户到被告卢某名下,被告卢某向原告夏某对其应得的该继续衡宇37、5%的产权以现金予以抵偿;判决原告夏某向被告卢某退还50%的丧葬费、抚恤金,计21210、30元。要求法庭撑持被告卢某的抗辩要求,以保护被告卢某应有的正当权益,实现公允公理、协调不变成长。   诉讼代办署理人: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 闫文义
   2015年2月3  日 
注:以上详情由闫文义律师供给,若您案情告急,财安建议您致电或在线咨询。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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