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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等再审1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查察院。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男,汉族,1959年5月5日诞生,江苏省泰县(今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广东科龙电器股分有限公司(简称科龙电器)董事长、顺德格林柯尔企业成长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广东格林柯尔企业成长有限公司,简称顺德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江西格林柯尔实业成长有限公司(简称江西格林柯尔)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扬州亚星客车股分有限公司(简称扬州亚星客车)法定代表人。200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拘系。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经弛刑于2012年9月6日刑满释放。

  辩解人陈有西,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人童汉明,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曾用名姜源),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诞生,河南省南乐县人,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科龙电器首席财政官、扬州亚星客车董事。200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拘系。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200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辩解人盛冲,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宏,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诞生,北京市人,年夜学文化。原系江西科龙实业成长有限公司(简称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科龙电器董事、江西格林柯尔董事。2005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拘系。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已届满。

  辩解人马振彪,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曾用名刘毅钟),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诞生,山西省朔州市人,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科龙电器董事长助理。2005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拘系。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已届满。2012年2月29日病故。

  原审被告人张细汉,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诞生,湖北省阳新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格林柯尔)副总裁。200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拘系。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已届满。

  辩解人张友学,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严友松,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诞生,湖北省黄梅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科龙电器董事、副总裁。200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拘系。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已届满。

  辩解人李江,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人袁军,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晏果茹,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诞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年夜学文化。原系科龙电器财政资本部副总监。200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拘系。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已届满。

  原审被告人刘科,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诞生,湖南省湘潭市人,年夜专文化。原系科龙电器财政资本部副部长。200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拘系。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已届满。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查察院指控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刘义忠犯虚报注册本钱罪,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犯供给子虚财会陈述罪,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曾俊洪犯调用现金罪及顾雏军、姜宝军犯职务侵犯罪一案,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1、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本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调用现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2、被告人姜宝军犯虚报注册本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调用现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3、被告人张宏犯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调用现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4、被告人刘义忠犯虚报注册本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十万元;5、被告人严友松犯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6、被告人张细汉犯虚报注册本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十万元;7、被告人晏果茹犯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8、被告人刘科犯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9、被告人曾俊洪无罪。宣判后,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以(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壹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述。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议,提审本案。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庭前会议,于6月13日至14日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查察院指派查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查察员杨军伟出庭实行职务。顾雏军及其辩解人陈有西、童汉明,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及其辩解人盛冲,原审被告人张宏及其辩解人马振彪,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及其辩解人张友学,原审被告人严友松及其辩解人李江、袁军,原审被告人晏果茹、刘科,证人魏某某、谢某某,有专门常识的人刘某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讯决认定:

  1、虚报注册本钱罪

  2001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凭仗广东省原顺德市容桂镇人民当局出具的公函,以占注册本钱75%的无形资产(9亿元)和25%的货泉现金(3亿元)注册设立顺德格林柯尔。按照那时的法律划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本钱中无形资产的比例不得跨越20%。2002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报酬完美顺德格林柯尔设立挂号手续,下降无形资产比例,采取往返倒款、签定子虚供货合同等手段,虚报货泉注册本钱6.6亿元。

  2、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

  2002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顾雏军为了强调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经营事迹,指使被告人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等人以加年夜2001年的吃亏额、压货发卖、今年支出延后入账、作假废物发卖等体例虚增利润,然后向社会供给含有虚增利润的子虚财政管帐陈述,褫夺了社会公家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政状态的知情权,对社会作出了毛病的引诱,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掉。

  3、调用现金罪

  2003年,被告人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唆使被告人张宏等人以顾雏军父子名义申请设立注册本钱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为了筹集8亿元货泉注册本钱,顾雏军于同年6月17日至20日唆使姜宝军等人从科龙电器调动2.5亿元、唆使张宏从江西科龙内部划拨4000万元,加上从其他路子筹集的现金共8亿元,在顾雏军、张宏的操作下,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作为顾雏军父子的以个人名义出资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

  200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顾雏军指使被告人姜宝军向扬州电机资产经营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扬州电机)告贷,被扬州电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谢绝。厥后,顾雏军、姜宝军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赞成,以扬州亚星客车的名义草拟付款通知书付给王某某,要求扬州电机将本应付给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让渡款及部门投资分红款共6300万元付出给扬州格林柯尔。同年4月25日,扬州电机将6300万元划入扬州格林柯尔银行账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顺德格林柯尔设立挂号、变动挂号的工商资料,科龙电器财政管帐陈述,银行进账单和收款凭证,证人刘某某、方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和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供述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完美顺德格林柯尔注册挂号手续,下降无形资产比例的进程中,虚报货泉注册现金6.6亿元,数额庞大,其行动均已组成虚报注册本钱罪;顾雏军为强调科龙电器的事迹,指使被告人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虚增利润,向社会供给上市公司科龙电器子虚的财政管帐陈述,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严重损掉,其行动均已组成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顾雏军、张宏调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用于顾雏军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顾雏军为谋取以个人名义好处伙同姜宝军调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利用,顾雏军、姜宝军、张宏的行动均已组成调用现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法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撑持。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法事实及罪名不成立,不予采用。故作出前述第一审讯决。

  宣判后,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提出上诉,均认为各自的行动不组成犯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与第一审根基一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科罪正确,量刑恰当。审讯程序正当。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上诉来由均不克不及成立,不予采用。故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院再审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辩解人提出,原审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本钱罪,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调用现金罪毛病,该当依法改判无罪。首要来由是:

  1.关于虚报注册本钱罪。(1)顾雏军等人没有实行虚报注册本钱的行动。顺德格林柯尔作为广东省高新手艺企业,无形资产在公司注册本钱中的出资比例不受公司律例定的20%的限制;天津格林柯尔6.6亿元投资款是现实到位的。(2)顾雏军等人没有虚报注册本钱的居心。经由过程空转投入6.6亿元现金以置换等值无形资产、供给供货合同等,是本地当局和工商部分的主张,刘义忠只是遵循实行罢了。(3)虚报注册本钱行动只存在于公司设立挂号环节,而顾雏军等人的行动产生在公司变动挂号进程中。(4)变动挂号后,顾雏军先前出资的6.6亿元无形资产仍在顺德格林柯尔,并没有被抽走。(5)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无形资产占注册本钱比例上限提高到70%,申明本案无形资产比例较高的问题不具有社会风险性。

  2.关于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1)科龙电器的发卖模式在家电行业中被遍及采取,不属于子虚发卖。(2)顾雏军等人没有虚增科龙电器事迹。原审没有查清虚增利润的具体数额,认定科龙电器供给子虚财政管帐陈述缺少根据。(3)原审认定科龙电器供给子虚财政管帐陈述行动严重侵害了股东或其他人的好处,证据不足。最高人民查察院调取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整书等新证据,是本案原判生效以后才呈现的,不该采信。

  3.关于调用现金罪

  触及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1)按照《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管帐师事务所查询拜访成果的通知布告》,科龙团体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顾雏军利用科龙团体偿还格林柯尔系公司的2.9亿元告贷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其行动不属于调用现金。(2)顾雏军挪用科龙团体2.9亿元现金用于其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是格林柯尔系公司与科龙团体之间进行的现金拆借,两边的现金来往稀有百笔,在没有周全查清公司间现金来往整体状态的环境下,不克不及简单拎出一笔认定为调用现金罪。(3)涉案的2.9亿元现金均系按公司正常审批手续划出,顾雏军并未操纵以个人名义职务便当,且此中的2.5亿元现金系广东科龙冰箱有限公司(简称广东科龙冰箱)的现金,不属于科龙电器所有。(4)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内的一笔4亿元现金已被银行质押冻结,不成能有两笔4亿元汇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5)即便顾雏军真的动用了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的现金,但动用时候很短,没有给单元造成任何损掉,情节显著稍微,也不宜以犯法究查。

  触及扬州亚星客车的6300万元:(1)该款是扬州格林柯尔向扬州电机的告贷,与调用现金罪无关。(2)顾雏军其实不知晓姜宝军向扬州电机出具付款通知书的环境。(3)该款从扬州电机转入扬州格林柯尔,再由扬州格林柯尔转入其他公司,不属于调用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

  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及其辩解人提出,姜宝军的行动不组成虚报注册本钱罪,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和调用现金罪。首要来由是:(1)姜宝军没有实行虚报注册本钱行动,也没有虚报注册本钱的居心。(2)科龙电器采取的是家电行业惯常营销模式,不属于子虚发卖;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属于单元犯法,在未指控科龙电器犯法的环境下,不该认定姜宝军等人犯法;原审认定科龙电器供给财政管帐陈述行动严重侵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好处,没有证据证实。(3)涉案6300万元是扬州格林柯尔向扬州电机的告贷,姜宝军没有调用现金的居心;姜宝军系应王某某的要求向扬州电机出具付款通知书,且顾雏军不知情;涉案现金并未挪归以个人名义利用,姜宝军也未谋取以个人名义好处。

  原审被告人张宏及其辩解人提出,张宏的行动不组成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和调用现金罪。首要来由是:(1)科龙电器不存在子虚财政管帐陈述的问题;现有证据不克不及证实本案造成了严重侵害股东或其他人好处的后果。(2)涉案2.9亿元现金是以公司名义转入公司,没有挪归以个人名义利用或以以个人名义名义借给他人利用;2006年之前,年夜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现金的环境很是遍及,但愿法院认定本罪时斟酌那时的非凡经济情况。

  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及其辩解人提出,张细汉的行动不组成虚报注册本钱罪。首要来由是:公司完成设立挂号后,就不会再有虚报注册本钱的可能;张细汉既无虚报注册本钱的居心,也无介入实行虚报注册本钱的行动。

  原审被告人严友松及其辩解人提出,严友松的行动不组成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首要来由是: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子虚发卖和财政管帐陈述子虚,没有证据撑持;在没有司法鉴定定见的环境下,不克不及认定科龙电器供给财政管帐陈述的行动给股东或其他人造成了损掉;本罪是单元犯法,原审在没有究查科龙电器刑事责任的环境下,对严友松等人科罪惩罚,是毛病的。

  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提出,其行动不组成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首要来由是:科龙电器的发卖模式是行业老例;在案四名股民证人蒙受的经济损掉与科龙电器供给的财政管帐陈述无直接因果关系。

  原审被告人刘科提出,其行动不组成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首要来由是:科龙电器的发卖模式是正常贸易行动;科龙电器的财政管帐陈述确切有背规景象,但没有到达该当究查刑事责任的水平。

  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提出:

  1.关于虚报注册本钱罪。顺德格林柯尔在注册挂号手续及注册本钱组成方面确有不规范、不正当的环境,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在调剂完美注册本钱布局进程中实行了虚报注册本钱行动,但对其行动社会风险性的评价,该当连系国度相干法律的转变和处所出台的相干政策,和刑律例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精力,加以综合考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划定,顾雏军等人的行动情节显著稍微,风险不年夜,可以不究查刑事责任。

  2.关于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原审认定科龙电器供给的2002年至2004年财政管帐陈述含有子虚成份,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行动造成了严重侵害股东或其他人好处的后果,原审以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科罪处刑,在认定事实和合用法律上存在毛病。本案再审进程中,查察机关搜集了可以或许间接证实造成侵害后果的证据,但仍未到达确切、充实的水平。鉴于认定侵害后果部门的事实没法查清,证据不足,对顾雏军等人的行动,应按无罪处置。

  3.关于调用现金罪

  触及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调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科罪正确,量刑恰当。具体来由为:(1)原案证据可以或许证实顾雏军调用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顾雏军指使张宏等人调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用于顾雏军和父亲顾某某以以个人名义名义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该款现实上是被调用作为顾雏军以个人名义的出资款,现实利用人就是顾雏军以个人名义,合适调用本单元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的犯法组成。(2)顾雏军指使张宏等人调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属于刑律例定的调用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进行营利勾当,且该当认定为数额庞大。(3)《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管帐师事务所查询拜访成果的通知布告》是有关科龙团体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现金划拨问题,与原审认定的调用现金罪是性质判然不同的两个事实;该通知布告不克不及完全反应科龙团体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现金流向,且不克不及得出科龙团体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现金的结论。(4)顾雏军等人随便调用上市公司现金的行动,具有严重的社会风险性,应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触及扬州亚星客车的6300万元: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等人调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根基事实清晰,但原审直接合用1998年的司法注释,而未合用2002年的立法注释,属合用法律毛病,且在案证据不克不及证实顾雏军等人调用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该笔调用行动不该按犯法处置。

  本院经再审查明:

  1、关于虚报注册本钱的事实

  2001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科龙电器股权,决议设立以顾雏军及其父亲顾某某为股东、注册本钱12亿元的顺德格林柯尔。同年10月22日,顺德格林柯尔凭仗广东省原顺德市容桂镇人民当局(后改名为容桂区处事处)出具的担保函,在未经评价与验资的环境下完成公司设立挂号并获得营业执照。2002年4月,因为顺德格林柯尔注册本钱中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达75%,远超那时法定20%的限制,工商部分不予年检,后按照容桂区处事处出具的函件,原顺德市工商部分核准了顺德格林柯尔的年检。

  为了完美顺德格林柯尔的设立挂号手续,下降无形资产在注册本钱中的比例,2002年5月至11月间,在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放置下,原审被告人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采取将科龙电器1.87亿元在天津格林柯尔温柔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往返转账的体例,构成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6.6亿元的银行进账单,并建造顺德格林柯尔收到天津格林柯尔6.6亿元投资款的收条温柔德格林柯尔向天津格林柯尔采办制冷剂而预支6.6亿元货款的供货合同,据此,顺德市公诚管帐师事务所出具了响应的验资陈述。按照该验资陈述及天津格林柯尔董事会抉择、顺德格林柯尔股东抉择等不实证实文件,原顺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于2002年12月23日核准顺德格林柯尔的变动挂号。变动挂号完成后,顾雏军将被置换的6.6亿元无形资产转作顺德格林柯尔的本钱公积金。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答应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本钱中非货泉财富作价出资的比例最高可达70%。

  上述事实,有原第一审及再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容桂镇人民当局和容桂区处事处出具的函件、顺德格林柯尔设立挂号、变动挂号及年检的工商资料、关于顺德格林柯尔的验资陈述、科龙电器1.87亿元用款申请书和用款陈述、6.6亿元银行进账单和对账单、天津格林柯尔资产欠债表和利润表、广东省科技厅的复函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莫某、方某某、卢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印章鉴定定见,和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按照再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证据,针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及其辩解人关于虚报注册本钱罪的辩白、辩解定见和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的定见,本院综合评判以下:

  1.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实行了虚报注册本钱的行动

  (1)6.6亿元投资款是经由过程往返转账构成的,天津格林柯尔并未现实出资。在案证据证实,为了获得顺德格林柯尔变动挂号的验资证实,在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放置下,原审被告人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一天以内在统一银行营业网点,未来自科龙电器的1.87亿元在天津格林柯尔温柔德格林柯尔的账户之间进行四次分歧金额地往返转账,构成了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6.6亿元的四张银行进账单,当天该1.87亿元即被转回科龙电器。

  (2)有关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的收条、供货合同和董事会抉择、股东抉择等证实文件不真实。在案证据证实:顺德格林柯尔收到天津格林柯尔6.6亿元投资款的收条,是原审被告人刘义忠过后自行填写的;证实顺德格林柯尔预支6.6亿元货款给天津格林柯尔采办制冷剂的供货合同,系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过后签订,所盖天津格林柯尔公章系捏造,且天津格林柯尔资产欠债表、利润表中没有向顺德格林柯尔发卖制冷剂和收到6.6亿元预支款的记录;有关投资的天津格林柯尔董事会抉择、顺德格林柯尔股东抉择,亦不真实。

  (3)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利用上述证实文件将6.6亿元无形资产置换为不实货泉本钱,并获得公司挂号。在案证据证实,顾雏军等人先是利用上述子虚收条、供货合同取得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陈述,以后又将该验资陈述和其他不实证实文件提付给工商部分,从而获得顺德格林柯尔的变动挂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治理条例》和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2001年9月12日《关于<公司挂号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合用问题的回答》,公司的设立挂号、变动挂号均属于公司挂号的范围。

  2.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虚报注册本钱的行动情节显著稍微,风险不年夜

  (1)本案侦察时代,法律对无形资产在注册本钱中所占比例的限制性划定已产生重年夜改变。在判定行动是不是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划定的虚报注册本钱罪时,需要同时以公司法等其他相干法律律例为根据。假如在行动产生后,相干法律律例作出点窜的,就该当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划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行动的社会风险性从头进行评价。本案产生时,因公司律例定无形资产在注册本钱中所占比例不得跨越20%,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以不实货泉置换的超越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为6.6亿元,占全数注册本钱的55%。但全国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将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货泉财富的作价出资比例上限提高至70%,据此,本案以不实货泉置换的超越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已由55%降至5%。是以,本案原审审理时,无形资产比例太高的社会风险水平该当按照新修订的法律从头评价,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本钱行动的背法性和社会风险水平已较着下降,但原审在科罪时对此未予充实斟酌。

  (2)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实行虚报注册本钱的行动,与本地当局撑持顺德格林柯尔背规设立挂号有关。为使科龙电器股分被顺遂收购,成长处所经济,原容桂镇人民当局背规向工商部分出具担保函,使顺德格林柯尔在没有提付验资证实、12亿元注册现金并未到位的环境下完成设立挂号。厥后,因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本钱布局不合适那时的法律划定,工商部分不予年检,原容桂区处事处又就此发函,原顺德市工商部分背规核准了该公司的年检。顾雏军等报酬完美设立挂号手续,调剂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遂向工商部分提出顺德格林柯尔的变动挂号申请,并在变动挂号进程中实行了以不实货泉置换无形资产的行动。可见,该变动挂号是原背规设立挂号的延续,本地当局及工商部分在顺德格林柯尔设立进程中的不妥撑持,是其申请变动挂号的主要缘由。

  (3)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本钱的行动,并未削减顺德格林柯尔的本钱总额。在案证据证实,在获得顺德格林柯尔的设立挂号后,原审被告人刘义忠向工商部分补付一份由顺德市康诚管帐师事务所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价陈述,载明顾雏军用于出资的两项发现专利法定有用期内排他性利用权的资产总价值为9.1亿余元。在完成变动挂号后,顾雏军并未将9亿元中被置换的6.6亿元无形资产从公司抽走,而是转作公司的本钱公积金。是以,顾雏军等人以不实货泉置换无形资产的行动,固然使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本钱布局产生了转变,可是没有现实削减公司的本钱总额。

  综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及其辩解人关于顾雏军等人没有实行虚报注册本钱行动,也没有虚报注册本钱居心,公司变动挂号进程中不存在虚报注册本钱景象的辩白、辩解定见与事实和法律划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用,但关于6.6亿元无形资产仍在顺德格林柯尔并未被抽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已将无形资产占注册本钱的比例提高到70%,该当从头评价顾雏军等人行动的社会风险性的辩白、辩解定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用。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关于顾雏军等人实行了虚报注册本钱行动,但情节显著稍微,风险不年夜的定见,本院予以采用。

  2、关于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的事实

  科龙电器因为2000年、2001年持续吃亏,被深圳证券买卖所(简称深付所)以“ST”标示,假如2002年继续吃亏,将会退市。在顺德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电器法人股,成为科龙电器第一年夜股东以后,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了强调科龙电器的事迹,在2002年至2004年间,放置原审被告人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等人采纳年末封存库存产物、开具子虚发卖出库单或发票、第二年予以年夜范围退货退款等体例虚增利润,并将该利润编入科龙电器财政管帐陈述向社会发布。

  2006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以科龙电器“未依照有关划定表露信息,或所表露的信息有子虚记录、误导性陈说或有重年夜漏掉”等为由,对科龙电器及顾雏军等人作出行政惩罚决议,并于同年10月16日作出保持原行政惩罚决议的行政复经过议定定。2007年4月3日,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判决,保持证监会作出的上述行政惩罚决议和行政复经过议定定。

  本案侦察时代,侦察机关曾拜托管帐师事务所对科龙电器实行上述行动“严重侵害股东或其他人好处”的风险后果进行鉴定,但所出具的司法(管帐)鉴定定见存在鉴定人不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资历、鉴定机构选择不合适法律划定等问题。侦察机关还搜集了陈某1、陈某2、张某某、陈某3等四名股民的证言,但存在不异侦察人员在不异时候和地址对分歧证人取证、持续扣问时候跨越24小时等问题。

  上述事实,有原第一审及再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科龙电器公然发布的财政管帐陈述、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压货明细、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和杭州远东五付化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财会资料和压货环境申明、德勤华永管帐师事务所关于科龙电器2004年审计陈述的专项申明、证监会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惩罚决议书和证监复决字[2006]27号行政复经过议定定书、国务院国复[2007]17号行政复议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王某、黄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和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按照再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证据,针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及其辩解人关于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的辩白、辩解定见和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的定见,本院综合评判以下:

  1.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实行了虚增利润并将其编入财政管帐陈述予以表露的行动

  在案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在无真实商业布景的环境下,将产物封存于仓库,未使产物产生现实转移,却开具年夜量发卖出库单或发票,次年在账面上建造无合法来由的年夜范围退货记实,并将由此构成的不实发卖收入计为当期收入,制造公司利润增加的假象。随后,在顾雏军等人的放置下,科龙电器将2002年至2004年间的子虚发卖记实及相干财会资料编入财政管帐陈述,经董事会会商经由过程后在媒体上予以发布,背反了信息表露轨制的真实性要求。

  2.原审认定科龙电器供给子虚财政管帐陈述的行动严重侵害股东或其他人好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经由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批改案(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进行了点窜,厥后,相干司法注释将该条划定的“供给子虚财会陈述罪”点窜为“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原审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批改案(六)》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划定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科罪惩罚,该当合用供给子虚财会陈述罪的罪名,却合用了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的罪名,确属不妥。按照刑法关于供给子虚财会陈述罪的划定,必需有证据证实供给子虚财政管帐陈述的行动造成了“严重侵害股东或其他人好处”的风险后果,才能究查相干人员的刑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2001年《关于经济犯法案件追诉尺度的划定》,“严重侵害股东或其他人好处”是指“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掉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导致股票被打消上市资历或买卖被迫停牌的”景象。可是,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已到达上述尺度。

  (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掉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景象。起首,固然侦察机关搜集了陈某1等四名股民的证言,以证实科龙电器供给子虚财政管帐陈述的行动给他们造成约300万元的经济损掉,但因取证程序背法,原第一审未予采信。原第二审在既未开庭审理也未申明来由的环境下,采信此中三名股民的证言,确属不妥。其次,本案产生后,青岛海信团体有限公司于2006年年末收购了顺德格林柯尔持有的科龙电器26.4%股权,并将科龙电器更名为海信科龙电器股分有限公司。再审时代,查察机关提付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11日作出的一百余份民事调整书,以间接证实科龙电器供给子虚财政管帐陈述的行动给股民造成了经济损掉,但认为仍未到达确切、充实的水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民事调整书均系在本案原判生效以后作出,只表现了海信科龙电器股分有限公司的意愿,未能表现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真实意愿,且纷歧定可以或许客不雅反应股民的现实损掉,因此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掉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景象。

  (2)本案不存在“导致股票被打消上市资历或买卖被迫停牌的”景象。在案证据证实,2005年5月9日,科龙电器董事会为发布被证监会立案查询拜访的通知布告,向深付所提出了拟于第二天上午停牌一小时的申请。经深付所赞成,科龙电器股票在同月10日上午停牌一个小时,后即恢复买卖。可见,此次停牌系科龙电器自动申请,不属于买卖被迫停牌的景象,也没有造成股票被打消上市资历的后果。

  (3)原审以股价持续三全国跌为由认定已造成“严重侵害股东或其他人好处”的后果,缺少事实和法律根据。原审认为,2005年5月10日停牌一小时后,自恢复买卖时起,科龙电器股价持续三全国跌并跌至汗青最低点,据此认定科龙电器供给子虚财政管帐陈述的行动严重侵害了股东的好处。本院经再审查明,按照深付所2005年5月的股市买卖数据,科龙电器股价自停牌当日起确切呈现了持续三全国跌的环境,但跌幅与三天前比拟并没有较着差别,并且从第四天起即最先回升,至第八天时已涨超停牌日。

  综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及其辩解人关于科龙电器没有子虚发卖和虚增利润、表露的财政管帐陈述没有子虚等辩白、辩解定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用,但关于原审认定科龙电器供给子虚财政管帐陈述行动严重侵害股东或其他人好处证据不足的辩白、辩解定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用。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关于原审认定科龙电器供给子虚财政管帐陈述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但侵害后果的事实没法查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行动造成了严重侵害股东或其他人好处后果的定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用。

  3、关于调用现金的事实

  (一)触及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

  2003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决议在江苏省扬州市申请设立以顾某某、顾雏军父子为股东的扬州格林柯尔,注册本钱10亿元。此中,货泉出资8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

  同年6月18日,为筹集8亿元货泉注册本钱,时任科龙电器董事长的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在未经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董事会赞成,且在没有真实商业布景的环境下,唆使有关人员从科龙电器调动现金2.5亿元划入江西科龙的银行账户,指使时任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的原审被告人张宏从江西科龙筹集现金4000万元,由张宏具体负责,将该2.9亿元现金在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和天津格林柯尔三家公司的姑且银行账户间持续划转,并于当日转入天津格林柯尔在中国银行扬州分行开设的25897608093001账户(简称608账户)。同年6月18日至20日,顾雏军又指使张宏以江西格林柯尔的名义贷款约4亿元,连同从格林柯尔系其他公司挑唆的1亿余元,采取不异的操作手法转入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

  同年6月20日,608账户内共有现金8.03亿元,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等人将此中8亿元分两笔各4亿元划转至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经验资后,扬州格林柯尔成立,此中顾雏军货泉出资7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占90%股权;顾某某货泉出资1亿元,占10%股权。同年6月23日、24日,顾雏军唆使张宏等人将调用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第一审及再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科龙电器2.5亿元用款申请单、广东科龙冰箱记账凭证和电汇凭证、江西科龙4000万元告贷合同、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出具的环境申明、银行进账单和收款凭证等银行转账资料、贷款资料、还款凭证、验资陈述、公司设立审定环境表、《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管帐师事务所查询拜访成果的通知布告》、中国银行扬州分行的分户账和相干银行单据等书证,证人刘某某、施某、高某某、翟某某、金某某、林某、周某、顾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和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和姜宝军、严友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按照再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操纵职务上的便当,调用本单元数额庞大的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进行营利勾当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首要来由以下:

  1.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调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合适刑律例定的“操纵职务上的便当,调用本单元现金”的景象

  在案的用款申请单、告贷合划一书证,证人施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张宏等人的供述证实,科龙电器的2.5亿元系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从科龙电器申请用款,经由过程广东科龙冰箱账户转至江西科龙后再转出利用,还款时,江西科龙也是将该2.5亿元直接偿还科龙电器;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则是由张宏以江西科龙的名义向银行所贷金钱。顾雏军作为科龙电器董事长,指使部属背规调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的巨额现金;张宏作为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接管顾雏军指使,背规将涉案2.9亿元从江西科龙转至格林柯尔系公司,二人均操纵了职务上的便当,并实行了调用本单元现金的行动。

  2.涉案2.9亿元被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的以个人名义出资,属于刑律例定的“调用本单元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

  在案的银行进账单、收款凭证、验资陈述等书证证实,涉案2.9亿元从广东科龙冰箱和江西科龙转出后,在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专门开设的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天津格林柯尔的姑且银行账户间持续划转,现金流向清楚,且未混入其他来往现金,终究被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作为顾雏军的以个人名义出资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涉案现金的现实利用人是顾雏军以个人名义,合适刑法关于“调用本单元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的划定。

  3.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调用2.9亿元用于公司注册本钱的验资,属于刑律例定的调用现金“进行营利勾当”

  在案的公司设立审定环境表等书证,证人林某、周某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等人的供述证实,2003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决议设立扬州格林柯尔,并调用涉案2.9亿元作为顾雏军的以个人名义出资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顾雏军指使张宏调用2.9亿元现金归以个人名义用于公司注册,是为进行出产经营勾当作预备,属于调用现金进行营利勾当,合适刑法关于调用现金“虽未跨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年夜、进行营利勾当”的划定,且调用数额庞大。

  按照再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及其辩解人关于本起调用现金事实的辩白、辩解定见和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的定见,本院综合评判以下:

  1.按照《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管帐师事务所查询拜访成果的通知布告》,没法得出科龙团体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现金的结论

  本案再审时代,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辩解人向本院提付《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管帐师事务所查询拜访成果的通知布告》,认为根据该通知布告所载详情,科龙团体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顾雏军利用科龙团体偿还格林柯尔系公司的2.9亿元告贷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其行动不组成调用现金罪。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认为,《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管帐师事务所查询拜访成果的通知布告》不克不及完全反应科龙团体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现金流向,且不克不及得出科龙团体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现金的结论。

  本院经再审查明,2005年12月1日,科龙电器拜托毕马威华振管帐师事务所对科龙电器及其首要的从属公司在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时代产生的不正常且重年夜的现金流向进行查询拜访,并于2006年1月23日发布《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管帐师事务所查询拜访成果的通知布告》。该通知布告指出:“按照毕马威陈述,科龙团体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于查询拜访时代内产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触及现金流出金额人民币21.69亿元,现金流入金额人民币24.62亿元;与思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产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触及现金流出金额人民币19.02亿元,现金流入金额人民币10.17亿元”。毕马威华振管帐师事务所的查询拜访成果是:“科龙团体于查询拜访时代内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或思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之间进行的不正常现金净流出约为人民币5.92亿元,该现金净流出金额可能代表对科龙团体酿成的最小损掉。”

  因而可知,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辩解人认为科龙团体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是根据通知布告的前半段详情得出,即“科龙团体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于查询拜访时代内产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触及现金流出金额人民币21.69亿元,现金流入金额人民币24.62亿元”。但事实上,通知布告还明白指出,在查询拜访时代,科龙团体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或思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产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触及现金流出金额总计40.71(21.69+19.02)亿元,触及现金流入金额总计34.79(24.62+10.17)亿元,科龙团体的不正常现金净流出额为5.92(40.71-34.79)亿元,且该5.92亿元可能代表对科龙团体酿成的最小损掉。是以,按照通知布告载明的查询拜访成果,不克不及得出科龙团体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现金的结论,相反,科龙团体还最少蒙受了5.92亿元的巨额损掉。顾雏军及其辩解人所提科龙团体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的辩白、辩解定见缺少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用。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提出的定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用。

  2.本起调用2.9亿元归以个人名义利用不属于科龙团体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正常现金来往

  本案再审时代,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及其辩解人提出,涉案2.9亿元是格林柯尔系公司与科龙团体之间的正常现金拆借,两边的现金来往稀有百笔,在没有周全查清公司间现金来往整体状态的环境下,不克不及简单拎出一笔认定为调用现金罪。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认为,涉案2.9亿元是被顾雏军挪归以个人名义利用,与公司之间的现金来往存在素质区分。

  本院经再审查明,自2002年顺德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电器股权后,科龙团体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在未经董事会赞成、没有任何商业布景或营业来往的环境下,存在年夜量的不正常现金来往景象,且不正常转账凭证均作不入账处置。虽然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是格林柯尔系公司的现实节制人,其具有股权的顺德格林柯尔是科龙电器的控股股东,但公司具有自力的法人资历,享有自力的财富权力,公司现金的安排和利用应严酷依照公司法和公司财政治理轨制进行。公司的经营者,即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未经董事会赞成、没有任何商业布景或营业来往的环境下,也不克不及私行在联系关系公司之间挪用现金,更不克不及将公司现金转归以个人名义利用。本案中,涉案2.9亿元先是被顾雏军、张宏转入专门开设的姑且账户,继而经由过程持续不竭的走账来袒护现金的真实来历,终究将2.9亿元作为顾雏军的以个人名义出资汇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其本色是调用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与公司之间的正常现金来往是性质判然不同的两种行动。不管公司之间有几多现金来往,都不答应经营者将公司的现金挪归以个人名义利用。顾雏军以个人名义无权私行挪用科龙团体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现金,更不克不及将公司财富与以个人名义财富相混合。是以,顾雏军、张宏及其辩解人所提上述辩白、辩解定见不克不及成立,本院不予采用。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提出的定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用。

  3.在向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贷款3.98亿元进程中,被“质押”的4亿元亦被汇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

  本案再审时代,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辩解人提出,原审被告人张宏用包括涉案2.9亿元在内的4亿元作为质押向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贷款3.98亿元,因质押的4亿元已被银行冻结,故不成能有两笔4亿元汇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认为,按照中国银行扬州分行分户账和相干单据等书证,2003年6月20日,包括涉案2.9亿元在内的4亿元包管金先被转入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后从608账户汇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

  本院经再审查明,2003年6月19日,原审被告人张宏按照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指使,用包括涉案2.9亿元在内的4亿元现金作为包管金进行质押,向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贷款3.98亿元,并将该贷款转入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第二天,中国银行扬州分即将上述4亿元包管金退还至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至此,608账户内共有现金8.03亿元,随后有两笔4亿元从该账户转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综上,涉案2.9亿元确系被顾雏军用于注册公司的以个人名义出资。顾雏军及其辩解人所提上述辩白、辩解定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用。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所提定见具有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用。

  4.调用现金时候短、未给单元造成重年夜经济损掉,不影响调用现金罪的成立

  本案再审时代,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辩解人提出,顾雏军挪用科龙团体现金的时候很短,且未给单元造成任何损掉,可以不认为是犯法。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认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等人调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其行动应以调用现金罪科罪惩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划定,调用现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元的工作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调用本单元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或假贷给他人,数额较年夜、跨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跨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年夜、进行营利勾当的,或进行不法勾当的行动。据此,调用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数额较年夜、进行营利勾当的,即组成调用现金罪,没有调用时候长短的限制,也不以造成单元经济损掉为条件。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调用2.9亿元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合适调用现金罪的犯法组成,应依法予以惩办。顾雏军及其辩解人所提上述辩白、辩解定见不克不及成立,本院不予采用。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所提定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用。

  (二)触及扬州亚星客车的6300万元

  2005年3月至4月间,扬州亚星客车与扬州电机签定股权让渡合同,商定扬州亚星客车将其持有的扬州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扬柴公司)股权让渡给扬州电机,扬州电机需向扬州亚星客车付出股权让渡款及部门投资分红总计6404万元。其间,受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派,原审被告人姜宝军以扬州格林柯尔的名义向扬州电机告贷,但被扬州电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谢绝。2005年4月下旬,时任扬州亚星客车董事的姜宝军在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会商的环境下,以扬州亚星客车的名义草拟付款通知书付给王某某,要求扬州电机在2005年4月26日前将本应付出给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让渡款和部门投资分红中的6300万元划转到扬州格林柯尔的银行账户。同年4月25日,扬州电机按照该付款通知书要求,将6300万元付出给扬州格林柯尔。付款后,扬州电机收到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结算收条。同年4月26日、27日,该6300万元从扬州格林柯尔账户别离转至江苏格林柯尔和江西格林柯尔,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公司告贷。

  上述事实,有原第一审及再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股权让渡合同、结算收条、扬州亚星客车出具的环境申明、付款通知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谭某某、张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和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按照再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证据,针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及其辩解人关于本起调用现金事实的辩白、辩解定见和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的定见,本院综合评判以下:

  1.原审参照合用1998年司法注释,而未参照合用2002年立法注释,属合用法律毛病

  原审认为,扬州格林柯尔系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以个人名义完全控股并节制的私营公司,参照1998年5月9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调用公款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一条第二款的划定,“调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利用的,属于调用公款归以个人名义利用”,顾雏军、姜宝军调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归扬州格林柯尔利用的行动,属于调用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的景象,组成调用现金罪。可是,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出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注释》,对调用公款“归以个人名义利用”作出了新的注释,只有合适以下三种景象之一的,才属于调用公款归以个人名义利用,即:(一)将公款供本人、亲朋或其他天然人利用的;(二)以以个人名义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元利用的;(三)以个人名义决议以单元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元利用,谋取以个人名义好处的。原审在认定顾雏军、姜宝军调用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时,未参照合用新的立法注释,确属不妥。

  2.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出具付款通知书的行动系请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赞成后实行

  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向扬州电机出具付款通知书系请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赞成后实行,并据此认定顾雏军具有指使姜宝军调用现金的居心和行动。本院经再审查明,姜宝军仅在弥补侦察时代有一次供认其出具付款通知书是经请示顾雏军赞成后实行,尔后一向供称其出具付款通知书是以个人名义行动,顾雏军其实不知情。而顾雏军始终辩白其只是让姜宝军向扬州电机告贷,不知道姜宝军私行向扬州电机出具付款通知书一事,且在案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姜宝军出具付款通知书系请示顾雏军赞成后实行。是以,原审认定顾雏军指使姜宝军调用涉案现金的证据不足。

  3.涉案现金始终在单元之间流转,无证据证其实现金流转进程中存在调用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的景象

  在案证据证实,涉案6300万元从扬州电机转入扬州格林柯尔账户,并由扬州亚星客车出具结算收条后,被别离转至江苏格林柯尔1200万元、江西格林柯尔51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公司告贷。按照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扬州格林柯尔是自力公司法人,涉案6300万元是以扬州亚星客车的名义转至扬州格林柯尔利用,不是将现金从单元转至以个人名义利用,也不是以以个人名义名义将现金转至其他单元利用,不合适2002年立法注释划定的前二种景象。涉案6300万元固然是以单元名义转至其他单元利用,但该现金始终在单元之间流转,无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在现金流转进程中谋取了以个人名义好处,故也不合适2002年立法注释划定的第三种景象。

  综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及其辩解人所提顾雏军其实不知晓姜宝军向扬州电机出具付款通知书和涉案现金在单元之间流转,不属于调用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的辩白、辩解定见,和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所提原审合用法律毛病,在案证据不克不及证实顾雏军等人调用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的定见,本院均予以采用。

  本院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公司及其经营者必需强化法则意识和诚信意识,在法律划定的规模内展开经营勾当。注册本钱既是公司运作经营的根本,也是承当风险、了偿债务的根基包管。注册本钱不实,不但波折公司挂号的治理秩序,并且会给市场营商情况带来风险,相干责任人该当依法承当响应的法律责任。可是,跟着经济社会的成长,对公司注册本钱类型、布局等的要求不竭改变,相干法律律例会响应作出点窜和调剂,关于虚报注册本钱社会风险性巨细的评价尺度也会产生改变。对审讯时相干法律律例已点窜,背法性及社会风险水平较着下降的虚报注册本钱景象,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可不认为是犯法。本案中,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动挂号进程中,利用子虚证实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泉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本钱的行动,系本地当局撑持顺德格林柯尔背规设立挂号事项的延续,未使公司的本钱总额产生减损,并且,因为本案侦察时代公司法已对包罗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货泉财富作价出资比例的上限作出了点窜,由本来的20%提高至70%,使本案以不实货泉置换的超越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本来的55%下降至5%,故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本钱的行动情节显著稍微风险不年夜,不认为是犯法。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的行动组成虚报注册本钱罪,属合用法律毛病,应依法予以改正。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及其辩解人关于顾雏军等人的行动不组成虚报注册本钱罪的辩白、辩解定见,和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关于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虚报注册本钱情节显著稍微,风险不年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划定,可以不究查刑事责任的定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用。

  证券轨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构成部门。以真实性、正确性和完全性为焦点要求的信息表露轨制,是证券市场健康、不变成长的根本,也是庇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的有力手段。供给子虚财政管帐陈述,不照实表露主要信息的行动,违反信息表露轨制的底子要求,侵扰证券市场秩序,侵害股东和社会公家的好处,固然为法律所制止。但按照本案产生时的刑律例定,只有该行动造成了“严重侵害股东或其他人好处”的风险后果,才能究查行动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政管帐陈述予以表露的事实存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供给子虚财政管帐陈述行动酿成的风险后果已到达严重侵害股东或其他人好处的水平,该部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不该究查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刑事责任。故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的行动组成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属认定事实和合用法律毛病,应依法予以改正。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及其辩解人关于原审认定科龙电器供给子虚财政管帐陈述行动严重侵害股东或其他人好处的证据不足,顾雏军等人的行动不组成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的辩白、辩解定见,和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关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顾雏军等人的行动造成了严重侵害股东或其他人好处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应按无罪处置的定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用。

  产权轨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国度同等庇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正当权益,依法惩办并吞、瓜分、调用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财富的犯法,成立同等竞争、老实取信的市场秩序,营建公允公道、透明不变的法治情况。公司、企业的经营勾当必需遵纪遵法,在正当合规中提高竞争力,公司、企业经营者要讲端方,走正道,在诚信遵法中创业成长。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未经公司董事会会商决议,私行调用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巨额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注册成立以个人名义完全控股的公司,以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等其他上市公司,不但损害了科龙电器的企业法人产权,侵害了泛博股民的亲身好处,并且严重侵扰了本钱市场秩序,对公允有序的营商情况造成了重年夜不良影响。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调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进行营利勾当,二人的行动均已组成调用现金罪,且社会风险性年夜,应依法予以惩办。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调用2.9亿元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的行动组成调用现金罪准确。顾雏军、张宏及其辩解人所提二人行动不组成调用现金罪的辩白、辩解定见不克不及成立,本院不予采用。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所提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犯调用现金罪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应依法究查其二人刑事责任的定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用。

  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会商决议,私行将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调用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存在,但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姜宝军调用现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证据证实姜宝军在调用现金进程中谋取了以个人名义好处。故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调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行动组成调用现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合用法律毛病,应依法予以改正。顾雏军、姜宝军及其辩解人所提二人在本起事实中的行动不组成调用现金罪的辩白、辩解定见,和最高人民查察院出庭查察员所提本起事实不该按犯法处置的定见,本院均予以采用。

  在调用2.9亿元现金的配合犯法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起犯意,指使他人调用本单元数额庞大的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起首要感化,是主犯,该当依照其所介入的全数犯法惩罚。鉴于本案调用现金时候较短,且未给单元造成重年夜经济损掉,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惩罚。原审被告人张宏受顾雏军指使,帮忙调用现金,起辅助感化,是从犯,该当从轻、减轻或免去惩罚。原审综合斟酌张宏的认罪立场等情节,已对其减轻惩罚并判处缓刑,罪恶刑相当,依法应予保持。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注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划定,本院经审讯委员会全部会议会商决议,判决以下:

  1、撤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壹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本钱罪,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的科罪量刑部门和犯调用现金罪的量刑部门;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的科罪量刑部门;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背规表露、不表露主要信息罪的科罪量刑部门;第四项至第八项对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严友松、张细汉、晏果茹、刘科的科罪量刑部门。

  2、保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调用现金罪的科罪部门;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调用现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科罪量刑部门。

  3、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调用现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履行终了)

  4、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无罪。

  5、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无罪。

  6、原审被告人张细汉无罪。

  7、原审被告人严友松无罪。

  8、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无罪。

  9、原审被告人刘科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审 判 长  裴显鼎

  审 判 员  张勇健

  审 判 员  罗智勇

  审 判 员  司明灯

  审 判 员  刘艾涛

  二 〇 一 九 年 四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石 冰

  法 官 助 理  罗 灿

  书  记 员  张燕清

  附:相干法律、司法注释条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审讯监视程序从头审讯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该当另行构成合议庭进行。假如本来是第一审案件,该当遵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讯,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假如本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该当遵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讯,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查察院该当派员出席法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注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前因后果从头审理后,该当依照以下景象别离处置: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合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的,该当裁定驳回申述或抗诉,保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科罪正确、量刑恰当,但在认定事实、合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该当裁定改正并保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毛病,但合用法律毛病,或量刑不妥的,该当撤消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遵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能够裁定撤消原判,发还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讯。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查清的,该当按照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没法查清,证据不足,不克不及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该当撤消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今后本法实施之前的行动,假如那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法的,合用那时的法律;假如那时的法律认为是犯法的,遵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划定该当追诉的,依照那时的法律究查刑事责任,可是假如本法不认为是犯法或处刑较轻的,合用本法。

  本法实施之前,遵照那时的法律已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用。

  第十三条 一切风险国度主权、国土完全和平安,割裂国度、倾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颠覆社会主义轨制,粉碎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加害国有财富或劳动大众集体所有的财富,加害公民私家所有的财富,加害公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和其他风险社会的行动,遵照法律该当受科罚惩罚的,都是犯法,可是情节显著稍微风险不年夜的,不认为是犯法。

  第二十五条 配合犯法是指二人以上配合居心犯法。

  二人以上配合过掉犯法,不以配合犯法论处;该当负刑事责任的,依照他们所犯的罪别离惩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带领犯法团体进行犯法勾当的或在配合犯法中起首要感化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配合实行犯法而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法组织,是犯法团体。

  对组织、带领犯法团体的重要份子,依照团体所犯的全数罪过惩罚。

  对第三款划定之外的主犯,该当依照其所介入的或组织、批示的全数犯法惩罚。

  第二十七条 在配合犯法中起次要或辅助感化的,是从犯。

  对从犯,该当从轻、减轻惩罚或免去惩罚。

  第六十一条 对犯法份子决议科罚的时辰,该当按照犯法的事实、犯法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遵照本法的有关划定判处。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元的工作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调用本单元现金归以个人名义利用或假贷给他人,数额较年夜、跨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跨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年夜、进行营利勾当的,或进行不法勾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调用本单元现金数额庞大的,或数额较年夜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元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元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动的,遵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划定科罪惩罚。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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