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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证件 负责人领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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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开磊)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潘崇明捏造国度机关公函、证件案件,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宣布缓刑六个月,并惩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潘崇明,男,1966年10月10日诞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初中文化,工商户。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崇明系全椒县崇明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明米某)董事长兼总司理。2014年7月,被告人潘崇明在崇明米某申报2014年食粮现代物流项目中心基建投资专项现金进程中,捏造加盖全椒县城乡扶植局印文的(地字第201301壹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扶植用地计划许可证》、(编号1124130703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加盖全椒县情况庇护局印文的(全环评[2014]44号)《关于崇明米某50万吨散粮中转物流项目情况影响陈述表的批复》等文件,拜托滁州市工程咨询院编制《崇明米某50万吨散粮中转库扶植项目现金申请陈述》。2015年1月,崇明米某申报50万吨散粮中转库扶植项目现金经由过程有关部分审批,获得项目现金400万元。经鉴定,上述《扶植用地计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全椒县城乡扶植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某与全椒县城乡扶植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某不是统一枚印章盖章,《关于崇明米某50万吨散粮中转物流项目情况影响陈述表的批复》上“全椒县情况庇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某与全椒县情况庇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某不是统一枚印章盖章。

  另查明:崇明米某于2016年10月27日上缴项目补助现金400万元至滁州市非税收入治理局的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崇明在全椒县崇明米某有限公司申报国度项目现金进程中,捏造国度机关公函、证件,其行动加害了国度机关的正常治理勾当和诺言,已组成捏造国度机关公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但指控的罪名禁绝确,依法应以捏造国度机关公函、证件罪究查被告人潘崇明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崇明归案后照实供述犯法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惩罚。案发后,崇明米某积极上缴项目补助现金400万元,酌情予以从轻惩罚。被告人潘崇明具有悔罪表示,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价定见书证实其合适社区改正前提,合用缓刑对其所栖身社区没有重年夜不良影响,可以宣布缓刑。其辩解人提出的“被告人积极将项目津贴现金退还给国度,被告人根据捏造公函所申报反应的仓库等建筑物,事实上是客不雅存在的”等辩解定见,本院采用并在量刑时予以斟酌,但辩解人提出的“建议法院单处被告人褫夺政治权力”的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划定,作出以下判决。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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