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基案情:2011年4月份,伊立军经人介绍熟悉那时的工商银行盘锦支行工作人李学武,李学武伙同他人以给付高额利钱为钓饵,编造工商银行回报高额利钱吸纳储户存款、工商银行有投资项目需要吸纳现金的子虚事实,欺骗伊立军的信赖。伊立军于2011年4月26日和2011年6月28日在该行开户,并别离存入600万元和850万元。工商银行盘锦支行工作人员为伊立军打点开通了网上银行,但未将U盾付给伊立军。后李学武经由过程U盾将伊立军的存款取走总计1449.847万元。李学武总计向伊立军付出“利钱”310万元。伊立军称开通网银申请书均不是其本人所签,一审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拜托
司法鉴定机构对伊立军在网银手续上的签名进行
鉴定。鉴定定见认定除2011年6月28日工行电子银行营业申请书中的字迹是伊立军的字迹外,其他三张关于网银的申请书、确认交代单上的签名均不是伊立军的字迹。工行电子银行营业申请书中,特殊提醒处注明“您已开通网银并领取U盾”等详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讯令伊立军对2011年4月26日并未开通网上银行营业,不该对该日开通的网银酿成的损掉承当责任,工行承当100%的责任;但二审认定对2011年6月28日开通的网银,系伊立军所为,该当承当40%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经由过程再审认为贸易银行对储户存款负有严酷的平安保障义务,以揽储为名涉嫌欺骗犯法的李学武具有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储蓄银行未尽到审核义务、未将网银U盾付付存款人本人、对网银买卖风险未依规作出特殊提醒等背规行动致使储蓄存款损掉负有首要责任,认定工行盘锦支行该当对2011年6月28日开通的网银所酿成的损掉承当99%的责任,伊立军承当1%的责任。
保举来由:该案的审理对处置储户和贸易银行间胶葛具有规范感化,规范和了了了贸易银行对储户存款平安保障义务和储户的谨严留意义务,进一步表现以人民为中间的成长理念,对增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成长,防控金融风险、避免产生系统性金融危机具有主要意义。一方面该案对贸易银行具有主要的指点和规范感化,明白了贸易银行应制订完美的营业操作规范,增强对内部人员的治理,贸易银行工作人员应严酷遵照工作
流程和操作规范;另外一方面该案对储户具有主要的教育和警示感化,储户在打点储蓄时应尽到谨严的留意义务,提高平安提防意识,妥帖保管好主要单据、印章、暗码等。该案的审理在法院内部和社会上都发生了普遍而深远的影响,新华社以《中国故事感触感染治国理政巡回法官》专题、中心电视台在《新闻查询拜访》栏目作了专题报导,《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人民司法》杂志予以登载,各年夜网站普遍转载,取得了法官、律师和社会公家的泛博好评,被誉为是“教科书式”“标杆性”案例。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未用作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