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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车进行合同诈骗 被判有期徒刑3年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路租车进行合同欺骗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以合同欺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因被他人追讨赌债,无奈之际,发生了租一辆汽车典质到寄卖行借钱用于应急的设法。因而,被告人李某到被害单元常德市武陵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找该公司的员工张某租用了一辆户主为周某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同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将该车开至常德市武陵区东郊卫生院四周的某寄卖行,以周某的行驶证和该汽车做典质,冒用周某的名义前后屡次向朱某告贷,当借至6万元钱时,朱某要求李某供给该车的灵活车挂号证书。随后,李某到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四周找人捏造了该车的灵活车挂号证书(经鉴定,李某捏造的灵活车挂号证书上的印章与样本材猜中的印章的章印印文不是统一枚印章所盖章),将其付给朱某后继续冒用周某的名义找朱某借钱。截至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共向朱某告贷115000元(不包罗利钱人民币16000元)。经鉴定,黑色丰田牌凯美瑞汽车价值人民币14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疏忽国度法律,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在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庞大,其行动已组成合同欺骗罪,该当究查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动归案,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惩罚,被告人李某家眷退还朱某经济损掉,获得朱某的体谅,酌情予以从轻惩罚,按照被告人的犯法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示,对其合用缓刑不至于再风险社会,连系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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