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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一年要求撤消离婚财富朋分合同的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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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注释二》)第九条划定:“男女两边合同离婚后一年内就财富朋分问题反悔,要求变动或撤消财富朋分合同的,人平易近法院该当受理。人平易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富朋分合同时存在讹诈、勒迫等景象的,该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要求。”那末就财富朋分问题在合同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撤消财富朋分合同的,人平易近法院是不是该当受理?已受理的,是该当驳回告状仍是驳回诉讼要求呢?

按照笔者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干案例的清算,各个法院对这一问题存在分歧的裁判定见,有的认为该当判决驳回诉讼要求,有的认为该当裁定驳回告状,此中乃至不乏在一审中判决驳回诉讼要求,而在二审裁定撤消判决、驳回告状的案例。

一个如斯常见的问题,为什么会作出分歧的裁判?缘由在于对上述司法注释第九条的理解分歧。驳回诉讼要求的裁判不雅点将跨越一年告状视为已过除斥时代的景象,故认为该当判决驳回诉讼要求;而选择裁定驳回告状的不雅点,则是按照该条则中一年内该当受理的划定,放出导出跨越一年即不予受理,并据此作出驳回告状裁定。

笔者认为,按照“一年内该当受理”即放出导出跨越一年即不予受理的理解其实不得当。上述司法注释第九条中的撤消权源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讹诈撤消划定,“一方以讹诈、勒迫的手段或落井下石,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环境下订立的合同,受侵害方有权要求人平易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动或撤消。”而行使该撤消权的一年刻日源于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划定,“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撤消权覆灭:(一)具有撤消权确当事人自知道或该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 此中的“一年”是除斥时代,即法令划定的某种平易近事权力有用存续的时代,跨越除斥时代其实不合适平易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告状的前提,也鲜有以跨越除斥时代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告状的判例。所以上述司法注释第九条中的“一年内该当受理”不克不及简单地放出导出跨越一年就不予受理或驳回告状,而该当是受理后以跨越除斥时代为由驳回诉讼要求更加得当。

离婚合同中因财富朋分激发的胶葛是家事审讯中的常见胶葛,对上述司法注释条则的理解若不克不及同一,将会影响裁判的同一性要乞降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对上述司法注释进行弥补注释,使语义加倍明白,即不克不及仅以跨越一年为由驳回告状或不予受理;二是经由过程指点案例或参考案例确立裁判法则,对尔后的案件裁判进行束缚或指引。

(作者单元: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平易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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