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问者:4db919f56***时候:2011-05-05 16:10:02地址:邯郸
1995年曲靖开辟区拆迁,在没前因后果我的赞成下直接拆迁我的住房,过后准许放置地自建,后补偿了20000余元衡宇补偿款。地一向没有放置,2002年才放置地建房,可是四周不具有建房前提,有围墙。后当局部分要挟说我建房就要收回地盘,于2005年建房,挖倒围墙一堵,补偿10000余元。
此刻我要求当局补偿我未放置住房十多年的租房费和建房材料物价上涨费及围墙倾圮补偿费。去法院提告状讼,可是法院不受理,无来由。后叫其出具不予受理书,法院又受理,为民事案件受理。鉴定赞成拆迁合同书(若为我书写则租房支出等支出由我自大)字迹是不是为我所写,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出具我有贰言的鉴定书,后败诉,此刻是上诉期,请问该怎样办?提行政诉讼仍是民事?可不成以告法院审理程序背法?
许兵晨律师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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