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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辨真伪 银行追款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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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迹鉴定辨真伪 银行追款终败诉
2008-09-26 16:09:12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伍涛)  杨密斯因屡次争取银行信誉卡未获核准才得知,因为本身有一笔购车贷款未实时还款,被银行诉至法院。从未争取此笔车贷的杨密斯很是惊讶和蔼愤,向法院争取进行字迹鉴定。日前,此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审驳回银行要求杨密斯偿还本金19万余元及相干利钱、罚息的诉讼要求。

  杨密斯因以个人名义需要,前后3次向北京某贸易银行争取信誉卡,均遭到谢绝,经查询得知是由于有一笔贷款未还,并得知因该笔贷款未还已被银行告状至法院。

  银行告状称,2003年10月,银行与杨密斯、北京某汽车发卖公司签定《以个人名义告贷合同》。合同商定,杨密斯向银行告贷24万余元,用于采办广州本田牌汽车。合同签定后,银行按合同商定将告贷24万余元划入该汽车发卖公司的账户。因杨密斯并未定期偿还贷款,银即将杨密斯告上法庭,要求杨密斯偿还本金19万余元及相干利钱、罚息等。

  杨密斯则认为,本身对这笔汽车贷款其实不知情,告贷合同上的签名是捏造的,因为银行未尽到严酷的审查义务,致使了这笔借贷款的产生,应承当由此酿成的一切损掉。

  在一中院审理进程中,按照杨密斯的字迹鉴定争取,一中院于2008年5月6日拜托法年夜法庭科学手艺鉴定研究所对告贷合同中杨密斯的签字进行了字迹鉴定。5月19日,法年夜法庭科学手艺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文书,认为告贷合同中的告贷人签名与杨密斯的签名不是统一人书写。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杨密斯并不是告贷合同的相对方,告贷合同中杨密斯的签名并不是杨密斯本人书写,杨密斯亦未现实利用银行发放的贷款。是以,银行供给的告贷合同不具有真实性,不克不及证实与杨密斯之间存在告贷合同关系的事实。

  据此,银行根据告贷合同要求杨密斯承当还款义务,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撑持,并终究作出上述终审讯决。
责任编纂: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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