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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迟延实行法定职责被判背法
2004-02-16 10:48:32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高志海 严勇) 一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在公司营业司理的争取和代签名下,竟前后两次获得变动。使人好笑的是变了一圈后,终究(第三次)又变回了开初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打点变动手续的某工商分局在接到真实环境反应后,因为处置不实时成果被告上了法庭,并且承当了败诉的后果。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讯决,驳回了郑师长教师上诉,保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某分局迟延实行法定职责行动背法的判决。
2002年11月11日,某主动化节制有限公司总司理郑师长教师向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递付了一份撤消股东变动挂号的争取。此中反应了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司理李密斯捏造本身的签名,建造将本身所持80股权让渡其的合同书及股东会抉择的文件,并持该文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某分局打点了法定代表人、股东变动挂号的环境,并要求敏捷查询拜访并依法撤消该挂号。为此,还供给了签名字迹刑事科学手艺鉴定等相干证据。
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接到郑师长教师的反应材料后,将材料转付给打点变动挂号的工商分局,并指示“工商分局企监科打点,报成果”。该工商行政治理分局接到反应材料后,通知李密斯接管查询拜访。李密斯于当月28日向工商分局提付了2001年12月未征得李师长教师赞成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由李师长教师变动为郑师长教师;2002年8月,又按郑师长教师的要求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由郑师长教师变动为本身的《环境申明》。2003年3月14日,工商分局核准工贸有限公司打点了法定代表人、股东由李密斯变动为李师长教师的变动挂号。同月18日,工商分局以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在挂号时供给子虚注册材料为由填报《立案审批表》立案查询拜访。2003年3、4月,工商分局就涉案有关环境别离向李密斯、郑师长教师进行了查询拜访,李密斯承认三次争取打点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动挂号提付材猜中包罗“郑师长教师”在内的签名均是本身代签。时代,工商分局收到工贸有限公司开业挂号时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之一李师长教师拜托代办署理人所转声明、环境申明等材料,暗示其从不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动的环境,并要求工商分局撤消核准的一切变动挂号。2003年6月16日,工商分局向郑师长教师的拜托代办署理人发函,奉告因案情复杂,取证工作尚在进行中,暂没法了案。
2003年6月,郑师长教师告状到一审法院,要求法院催促工商分局撤消2002年8月6日和2003年3月17日所作股东变动挂号。诉讼进程中,工商分局于2003年8月8日作出了撤消2002年8月6日和2003年3月17日所作股东变动挂号的行政惩罚决议,并投递郑师长教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师长教师于2002年11月11日即提出撤消公司变动挂号的争取,并提付了刑事科学手艺鉴定。工商分局收到反应材料,领会到变动挂号所提材猜中郑师长教师的签名是打点变动挂号经手人李密斯所为后。已初步证实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在打点公司变动挂号时供给子虚材料,应予立案查处。但分局在调取上述材料近四个月后才予立案,且在近四个月的时候内未搜集任何证据。是以,工商分局的行动具有较着的迟延性质。工商分局在立案后,虽与涉案相干人员就有关环境进行屡次查询拜访、核实,并建造数份扣问笔录。但屡次查询拜访详情类似。2003年6月工商分局致函郑师长教师的代办署理人,暗示该案尚需取证,但在尔后长达两个月的时候里未调取任何证据即作出撤消工贸有限公司变动挂号的行政惩罚决议明显不合适行政效力原则,组成迟延实行职责。
一审法院于2003年9月9日作出判决后,郑师长教师不服,上诉到二中院,要求判决工商行政治理分局将未完成的法定职责实行终了,将工商挂号资料恢复到本身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状况,同时从头核发营业执照。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按照查明的事实,判决确认工商行政治理分局迟延实行法定职责行动背法是准确的。郑师长教师在告状时诉讼要求是“判决工商行政治理分局别离撤消李密斯2003年3月17日向李师长教师、本身2002年8月6日向李密斯让渡工贸有限公司股权的变动挂号”,而其上诉要求却为“判决工商行政治理分局将工商挂号资料恢复到本身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状况,同时从头核发营业执照”。是以,其上诉要求较着已超越其告状时所提诉讼要求,不属二审案件审理规模,应另案解决。郑师长教师认为本身上诉要求包罗在告状时所提诉讼要求中的主张,缺少事实根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相干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三十九条的划定,在法律、律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实行职责的刻日没有明白划定的环境下,行政机关接到争取之日起60日内不实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于60往后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这也就意味着苍生将依法有权利对行政机关迟延实行法定职责说“不”。
2002年11月11日,某主动化节制有限公司总司理郑师长教师向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递付了一份撤消股东变动挂号的争取。此中反应了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司理李密斯捏造本身的签名,建造将本身所持80股权让渡其的合同书及股东会抉择的文件,并持该文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某分局打点了法定代表人、股东变动挂号的环境,并要求敏捷查询拜访并依法撤消该挂号。为此,还供给了签名字迹刑事科学手艺鉴定等相干证据。
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接到郑师长教师的反应材料后,将材料转付给打点变动挂号的工商分局,并指示“工商分局企监科打点,报成果”。该工商行政治理分局接到反应材料后,通知李密斯接管查询拜访。李密斯于当月28日向工商分局提付了2001年12月未征得李师长教师赞成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由李师长教师变动为郑师长教师;2002年8月,又按郑师长教师的要求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由郑师长教师变动为本身的《环境申明》。2003年3月14日,工商分局核准工贸有限公司打点了法定代表人、股东由李密斯变动为李师长教师的变动挂号。同月18日,工商分局以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在挂号时供给子虚注册材料为由填报《立案审批表》立案查询拜访。2003年3、4月,工商分局就涉案有关环境别离向李密斯、郑师长教师进行了查询拜访,李密斯承认三次争取打点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动挂号提付材猜中包罗“郑师长教师”在内的签名均是本身代签。时代,工商分局收到工贸有限公司开业挂号时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之一李师长教师拜托代办署理人所转声明、环境申明等材料,暗示其从不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动的环境,并要求工商分局撤消核准的一切变动挂号。2003年6月16日,工商分局向郑师长教师的拜托代办署理人发函,奉告因案情复杂,取证工作尚在进行中,暂没法了案。
2003年6月,郑师长教师告状到一审法院,要求法院催促工商分局撤消2002年8月6日和2003年3月17日所作股东变动挂号。诉讼进程中,工商分局于2003年8月8日作出了撤消2002年8月6日和2003年3月17日所作股东变动挂号的行政惩罚决议,并投递郑师长教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师长教师于2002年11月11日即提出撤消公司变动挂号的争取,并提付了刑事科学手艺鉴定。工商分局收到反应材料,领会到变动挂号所提材猜中郑师长教师的签名是打点变动挂号经手人李密斯所为后。已初步证实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在打点公司变动挂号时供给子虚材料,应予立案查处。但分局在调取上述材料近四个月后才予立案,且在近四个月的时候内未搜集任何证据。是以,工商分局的行动具有较着的迟延性质。工商分局在立案后,虽与涉案相干人员就有关环境进行屡次查询拜访、核实,并建造数份扣问笔录。但屡次查询拜访详情类似。2003年6月工商分局致函郑师长教师的代办署理人,暗示该案尚需取证,但在尔后长达两个月的时候里未调取任何证据即作出撤消工贸有限公司变动挂号的行政惩罚决议明显不合适行政效力原则,组成迟延实行职责。
一审法院于2003年9月9日作出判决后,郑师长教师不服,上诉到二中院,要求判决工商行政治理分局将未完成的法定职责实行终了,将工商挂号资料恢复到本身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状况,同时从头核发营业执照。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按照查明的事实,判决确认工商行政治理分局迟延实行法定职责行动背法是准确的。郑师长教师在告状时诉讼要求是“判决工商行政治理分局别离撤消李密斯2003年3月17日向李师长教师、本身2002年8月6日向李密斯让渡工贸有限公司股权的变动挂号”,而其上诉要求却为“判决工商行政治理分局将工商挂号资料恢复到本身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状况,同时从头核发营业执照”。是以,其上诉要求较着已超越其告状时所提诉讼要求,不属二审案件审理规模,应另案解决。郑师长教师认为本身上诉要求包罗在告状时所提诉讼要求中的主张,缺少事实根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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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三十九条的划定,在法律、律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实行职责的刻日没有明白划定的环境下,行政机关接到争取之日起60日内不实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于60往后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这也就意味着苍生将依法有权利对行政机关迟延实行法定职责说“不”。
责任编纂: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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